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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边远地区人民法庭设置略论
时间:2014-10-22 15:35:00    作者:田军 兰美海    来源: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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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域广阔,但是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的边远地区),一般存在经济落后、社会发展滞后、交通设施落后等特点;西部地区的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民风淳朴。正因为有了这些差异,东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设置就不可能一概而论。关于西部边远地区的人民法庭设置问题,只有坚持因地制宜,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更好地当好司法为民的排头兵。

一、西部边远地区人民法庭设置现状

布局上较散。散就是没有形成中心,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地理位置中,人民法庭在东西南北中的布局不均衡,选址不合理,所处位置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便民的作用。

数量上较多。多就是倾向普遍开花,东部的县市区设置的人民法庭一般是5个左右。而西部的县市区设置了更多的人民法庭,有的人民法院设置的人民法庭多达12个。

辖区人口较少。与东部地区的人民法庭相比,辖区人口少。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辖区人口达59.7万人;广东省东莞市法院东城人民法庭辖区内人口数量约为100万人。我州人民法庭辖区人口平均不足5万人,少的只有2万人,最多的15万人。

案件数量较少。与东部地区的人民法庭相比,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广东省东莞市法院东城人民法庭的年受理案件数都在1000件以上。西部边远地区的一些人民法庭平均受理案件数不足100件,少的只有30余件,最多的也才300余件。

人员配置较少。与东部地区的人民法庭相比,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广东省东莞市法院东城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都是严格按照3审1书超标准配置,全部都在10人以上。西部边远地区的一些人民法庭没有达到3审1书的配置,我州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平均不足3人,少的只有1审1书,多的也只有5人。

交通条件落后。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力度的加强,西部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有了一定改善,但是,与东部地区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在西部的边远地区,虽然人民法庭所在地到县市城区、人民法庭到所在地辖区的乡镇基本上通公路,但是,公路的等级很低。人民法庭到所在地辖区的村基本上没有公路,只有沙石路,人民法庭到所在地辖区的村民组甚至还有部分没有通车路。

办公条件较差。西部边远地区的人民法庭在审判、办公用房,以及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方面,由于经济落后的原因,根本不能与东部地区的人民法庭相比。就我州的情况而言,原有的部分人民法庭,由于征地与资金的原因,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与其他法庭或与院机关民庭合署办公,有的是租赁房屋办公。新增的许多人民法庭由于征地、资金、编制等原因,一直没有动工修建,纯粹就一个有牌子的空壳法庭,加上人员缺编,少数实为“三无”法庭(即无房、无编、无人)。

冠名地方化。目前,许多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并冠以其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具体名称为“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所在地地名+人民法庭”。这样的冠名方式,有较强的地方化色彩,这给了法庭所在地的党政机关一个安排工作的理由,你是某某法庭,无疑就是某某党政机关的一组成部分,而辖区内的其他乡镇对此意见也大。

二、西部边远地区人民法庭设置的对策

西部边远地区,如何把“小而弱”的人民法庭设置成“大而强”的人民法庭,根据上述人民法庭的现状,现提出如下“1234N”对策和建议:

在辖区人口上,建议在10万人口以上的区域设置一个人民法庭。从某种意义上说,辖区面积的大小,与案件数量联系不大,而与便民直接相关。我们知道管辖面积越小,便民功能就越强大,不管是法官主动下基层服务还是群众来法庭都很方便。如果管辖面积大,仅就便民的功能来讲,可能要受一定影响,但是,从综合因素考虑,没有必要考虑在一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庭,更没有必要考虑在市县城区设立人民法庭,就我州具体情况而言,每个人民法庭司法区域人口为10万左右为宜,边远少数民族乡镇可以例外。

在设置数量上,建议在2个以上乡镇设置一个人民法庭(这是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情况)。过去,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过多地考虑了其他因素(例如增加编制、解决干警职级待遇等),追求“小而多”。如今,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依靠增加内设机构来解决一些问题的因素也不存在,例如,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我州正在全省率先推行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等,这些改革举措,将直接导致法官数量减少,乡镇数量减少(我州从原来的238个乡镇调整为104个乡镇),为了适应这些变化,人民法庭的设置也要超前谋划,重新合理布局。目前,我州有76个人民法庭,正在考虑减少一部分,以适应司法改革和当地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

在案件数量上,建议收案在200件以上的区域设置一个人民法庭。从调查的数据来看,西部边远地区的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数大多数在100件左右,少部分在200件左右,极少部分在300以上,多数人民法庭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200件的受案数。如果案件过少,就会造成人财物的闲置浪费。为了充分发挥中心人民法庭的功能,可考虑在年受理案件数在200件左右的区域设置人民法庭。

在交通状况上,建议在离县市城区20公里之外的地方才能设置人民法庭。西部落后的交通条件,是法院无法改变的现状,那么,我们在设置人民法庭的时候,就只能去适应它。一是尽量把人民法庭设立在交通不便的地方,虽然不方便自己,但是却方便了群众;二是尽量把人民法庭设立在边远乡镇,虽然加长了自己走的路,但是却缩短了群众走的路。

在办公条件上,建议每个人民法庭配齐“房车网”3大件。人民法庭的办公条件与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息息相关。通过人民法庭正规化的建设,更有利于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更能发挥人民法庭审判和服务群众的职能作用。目前,改善办公条件仍然是西部边远地区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加快审判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建设,特别是对那些“无房户”而言,更要想办法建设;二是配备办公车辆,特别是要注重车载法庭的配备;二是要加快电脑、网络、远程视频、电子触摸屏等等办公设施的建设。为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有效杜绝“三无”法庭的出现。

在布局上,建议做到“4位一体”。根据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的便民的独特优势,有必要在过去形“散”的基础,重新优化布局,我们的设想是采用“中心人民法庭+法官工作站(或巡回审判点)+诉讼联络员+车载法庭”的“4位一体”布局方式,确保审判资源能够覆盖每一个乡镇、每个园区、每一个村组。具体来说,就是在地域广、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中心人民法庭,在其管辖的其他乡镇、园区设立法官工作站(或巡回审判点),在村组设立诉讼联络员,在边远村寨辅之以车载法庭以提升“两便”功能的方式来布局人民法庭的设置工作。选址工作对人民法庭的设置很重要,一要优先考虑设在边远的农村,如果有城乡结合部的,也可考虑在此设置人民法庭。二是要适应当地的行政区划调整变化,对不再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人民法庭,要及时进行调整。三要考虑当地县市区的版图,如果呈条形,建议采用“三点”布局法,即一个法院+二个(中心)人民法庭,合理地分布在东-中-西或者南-中-北三点一线的位置上;如果呈圆方形,建议采用“五方”布局法,即一个法院+四个(中心)人民法庭,合理地分布在东西南北中位置上。这种分布,可以集中人财物的优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对于当初选址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例如,我州有几个人民法庭当初是建在县市城区的,还有就是庭与庭之间距离较近的,这种布局显然不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的构想详见图表)。

在力量配备上,建议配齐“4人组”(即一审一辅一书一警)。由于西部边远地区财政困难、编制有限、人民法庭数量又较多的情况下,人民法庭力量难以按照现在要求的“3审1书”配备, “1 人庭”、“2人庭”的不在少数。因此在撤并人民法庭数量同时,一并考虑配全法庭力量(包含法警等其他人员在内)。但是,我们应当超前意识到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人数很可能要减少,如何再按原来的“3审1书”要求来配备法庭力量,可能不现实。所以建议把“3审1书” 的要求在将来逐步改变为“1审1辅1书1警”的要求。对少数要求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尽量发挥当地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以人民陪审员来弥补审判员不足的矛盾。

在冠名上,建议去地方化,冠名为“第N人民法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机构名称的构成存在一些误解,加上西部边远地区又是一个落后的地区,对名称的理解更加“望文生义”。如果名称为某某人民法庭,某某所在地乡镇就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它的法庭,这种带地方化的冠名方式,建议在调整人民法庭时,一并加以改变,改变为“某某人民法院+第N人民法庭”。

三、结语

西部边远地区的人民法庭的设置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环节。在布局上,我们要借司法体制改革和地方行政区划调整的东风,就如何优化人民法庭的布局作重新谋划。一是撤销选址不合理的人民法庭;二是撤销案件数量过少的人民法庭;三是撤并没有办公用房的人民法庭;四是增设中心人民法庭;五是在乡镇、园区、村及村民小组分别设立法官工作站(或巡回审判点)、诉讼联络员,并备置流动的车载法庭。这些举措将促进人民法庭在设置上进一步合理,在区域布局上进一步优化,可有效地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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