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19
星期二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域外法制 >> 正文
日本司法修习制度述评
时间:2014-03-31 09:44:55    作者:李颖峰    来源:武汉大学

日本的法官培训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两种——司法修习制度与法官研修制度。其中,司法修习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曹必须接受的强制性培训。作为一种职前培训,它在日本的法曹培养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法官研修则是专门针对法官的、任意性的在职培训。本文拟对司法修习制度展开具体述评,并浅谈其对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启示。

 

一、司法修习制度

    一般而言,司法修习制度是指,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被最高法院录用为司法修习生之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并通过司法修习生考试才能成为法曹的制度。

    在二战之前的旧宪法体制下,日本的法曹培养制度具有明显的国家本位主义色彩,即对于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实施不同的培训,且司法官培训突出的是官僚教育。二战之后,司法民主化与保障基本人权的思想在日本得到了大力提倡,在这种背景下,1947年(昭和22年),日本改革了法曹培养制度,规定对于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的、平等的培训,并且在最高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司法研修所。也就是说,不论司法考试合格者今后要成为何种法曹,都必须以司法修习生的身份,统一接受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培训,并通过最终的修习考试,这就是日本的司法修习制度(也被称为统一修习制度)。

    1947年至今,司法修习制度随着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经历了几次变化,现行司法修习被称为新司法修习,始于2006年,其对象为新司法考试合格者。

   (一)新司法修习制度

1.新司法修习的目的

根据2012627最高法院的《新司法修习概要》(以下简称《概要》),新司法修习的目的为:以在法科大学院接受的法学理论教育以及培养的实务基础性素养为前提,培养具备有关法律实务的通用知识与技能以及高度的职业意识与职业伦理观的法曹。

2.新司法修习的内容

新司法修习由10个月的实务修习(8个月的各领域实务修习与2个月的选择型实务修习)和2个月的集合修习组成。

(1)各领域实务修习

根据《概要》,各领域实务修习是指,通过在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会,在经验丰富的实务专家的指导下,体验性地学习实际案件的处理,来养成法曹共同需要的基本能力的个别修习。各领域实务修习包含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辩护等4个方面,修习期限为各2个月,总计8个月。

根据日本司法修习委员会第10届委员会议(2006124)的资料《新司法修习的司法修习生指导纲要》,审判(民事、刑事)、检察、辩护的具体修习内容如下:

    ①审判修习(民事、刑事)

    从实际情况看,审判修习通常采取以下形式:通过在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近距离地体验法官如何指挥诉讼;通过检讨审理中的案件的记录和法庭辩论,就判决的内容与法官交换意见;检讨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向法官提交书面的检讨报告,并接受法官的讲评;旁听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以实际案件的记录为基础起草判决书,并接受法官的讲评等。

    ②检察修习

    就案件的处理而言,以案件真相的把握和洞察、证据的价值判断、案件报告的要领以及做出起诉、不起诉决定的应然做法为重点进行指导,同时,着眼于培养作为法曹必需的、确切的判断能力。就出庭支持公诉而言,除了使修习生旁听检察官出庭的公诉案件之外,还要指导举证方案的制定,拟提交证据的整理,提交法院的文书的制作以及讯问技巧等出庭支持公诉的要领。

    ③ 辩护修习

    主要视所属律师会选任的个别指导担当律师的指导而定。个别指导担当律师应当让修习生就具体案件起草诉状、“辩护要旨”等法律文书,并对其进行指导。同时,还应当使修习生到场参与法庭内外的活动以及其他的案件处理,并就其中的问题进行解说等,努力使修习生体验辩护实务的实际情况。

   (2)选择型实务修习

    根据《概要》,选择型实务修习是指,修习生在对各领域实务修习的4个领域进行一套修习之后,从各个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会提供的多样的个别修习项目和面向全国的司法修习生提供的修习项目中,根据自己的就职方向、兴趣和关心,主体性地选择修习项目,或者在与法曹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自己寻找修习单位进行的修习。选择型实务修习的目的有二:一是进一步深化和弥补各领域修习的成果,二是就各领域实务修习中未涉猎的领域进行修习。以法院提供的项目为例,有行政、破产、交通、劳动、商事等特别案件的修习等。

    (3)集合修习

    根据《概要》,集合修习是指,补充实务修习的内容,同时进行体系性的、通用的法律实务教育并传授法律实务标准的修习。集合修习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进行,分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等5个科目。集合修习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模拟裁判等演习以及教官的讲评。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就是法律文书的起草,在集合修习中,修习生主要使用以实际案件的记录为基础做成的“修习记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并在授课中就其进行口头说明和讨论,教官则负责对这些文书进行修改和讲评。

   3.司法修习生考试

   如上所述,司法考试合格者只有参加司法修习并通过最终的考试才能成为法曹,从这个意义上,司法修习生考试又被称为“第二回考试”。第二回考试于司法修习期间的最后一个星期(11月下旬),在司法研修所举行,考试科目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等5个科目,考试内容与集合修习的内容大致相同,每个科目考1天,总计5天,考试形式为笔试。以前,基本上所有人都能通过第二回考试,但近年来,每年都有5%-10%的修习生无法通过考试。从2006年开始,5个科目中,只要有1科不及格,就无法通过考试,不合格者只能在下一年重新参加第二回考试,但由于失去了司法修习生的身份,所以无法再次参加修习。此外,从2009年开始,第二回考试的应试次数与司法考试一样,被限制在了3次。

    需要指出的是,每年能够成为法官的仅仅是一小部分最优秀的司法修习生,而且,最初只能担任判事补。根据日本宪法第80条,下级法院法官的任期是10年,且可以再任。判事补经过10年,如果再任,就可以成为判事,如果之后一直再任,就有可能晋升为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等。此外,日本的法官通常会任职到退休。

    4.司法修习的费用

    在司法修习的费用方面,日本一直实行给费制,即修习生在修习期间的必要的生活费(如食宿费、交通费、搬家费等)由国库负担,目的是为了消除修习生在经济方面的顾虑,使其专心进行修习。但是,日本在2004年修改了法院法,规定废除给费制,从2010年起实行贷与制,即最高法院根据修习生的申请,无利息地每月贷与必要的生活费,而修习生需要在修习结束后的5年之后起,分10年偿还该笔费用。这一规定一出,即遭到了以修习生和各地律师会为代表的多方的强烈反对,迫于压力,国会在2010年通过决议,决定将给费制延长1年。至此,从2011年11月起进行修习的修习生开始正式启动了贷与制。现在,以日本律师联合会为首的各方还在为全面恢复给费制而进行不懈的努力,而作为其结果,内阁已经开始重新讨论如何给修习生提供经济援助。

   (二)评析

    日本的司法修习制度不仅在国际上独具特色,而且在日本一直受到很高的评价。本文认为,该制度至少有以下优点:第一,这种统一修习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平等化,进而保障国民的权利。对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官、检察官与代表国民个人利益的律师进行统一培训,至少在理念上反映了三者在诉讼体制中的平等地位,这不仅是对律师地位的承认与尊重,而且有利于保障国民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第二,种统一修习制度能够训练修习生从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不同的立场分析和理解法律问题,从而使其具备全面、客观、公正地看待事物的能力,同时还可以加深法曹三者的相互理解。第三,司法修习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职前培训与考核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填补抽象性、观念性的大学法学教育与具体性、实践性的司法实务之间空白的目的,同时,某种程度上还具有遴选法官的功能(因为,只有一小部分最优秀的修习生才有可能成为法官)。

日本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尽管对司法修习制度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多数是细枝末节的问题,而最主要的问题则有两个:第一,考虑到修习生在法科大学院时期已经接受了有关法律实务的入门教育,新司法修习取消了前期(理论)修习,而直接从实务修习开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未能达到司法实务基础训练所要求的目标,而这导致了修习生无法迅速适应并投入实务修习,从而直接影响了实务修习的效果。基于此,不少人都在呼吁恢复前期修习。第二,贷与制给修习生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导致相当人数的司法考试合格者考虑过放弃司法修习。据此,全面恢复给费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对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评析与启示

    从以上对日本司法修习制度的评析可知,日本初任法官的原则是“先培训,后录用”,而我国则相反,是“先录用、后培训”。具体而言,在我国,只要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即可成为有正式编制的“拟任命为法官的人员”,这些人员经过预备法官培训并考核合格即可成为正式的法官。可见,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是一种“事后性”培训,它不是成为法官的刚性指标。而这正是造成目前我国预备法官培训诸多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困境至少有以下几种:(1)落实情况比较混乱。有一些法院根本不进行培训就让法官上岗;进行培训的法院,其培训内容和期限也各不相同,根本达不到国家法官学院发布的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2)培训效果不佳。由于培训不是刚性指标,加上考核不严,很多预备法官抱着“走过场”的心态对待,导致培训根本无法达到应有效果。(3)由于没有进行二次遴选,导致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而这又造成了其后各种在职培训的诸多困难。

    预备法官培训,或者说预备法律职业人培训是连接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桥梁,我们要根据法律职业活动的特性,对其进行正确定位,即审判、检察、辩护是高度职业化的业务,因此,从事这些业务的人理应追求精英化。本着这一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应当仿效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将预备法官培训还原为统一的、强制性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或入门培训),并严把入门关,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本文主张,结合我国国情,可以修正地引入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

    1.我国应当实行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司法培训,即司法考试合格者不论希望成为何种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应该接受统一的职前培训,并通过最终的考试,而培训期限宜规定为1年2个月。具体而言,司法培训制度应当包含前期培训、实务培训、后期培训以及最后的考试。

    2.建议在司法部下设一个国家司法培训委员会,在各省的司法厅下设省司法培训委员会,作为全国和地方的培训主管机构。由于是统一培训,因此,司法培训委员会应当由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协会的人员共同组成。在我国,这样的制度设计应当有利于统一培训中各方的紧密合作与协调。

3.在培训费用方面,本文建议由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以及学员等多方共同负担。我国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远远多于日本,如果采用给费制,则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而如果采用贷与制,则很有可能出现学员因沉重的经济负担而放弃培训,从而导致法律职业人数量萎缩的现象。因此,多方负担在我国应当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当然,在财政预算允许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减少学员负担的份额,同时,对于西部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给予一定政策上的倾斜。

(本文系莫洪宪教授主持的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重大课题“中国特色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及其创新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宣海林]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