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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纽约的1984年婚内强奸案看强奸罪的婚姻豁免与性别主体
时间:2014-07-25 11:16:03    作者:刘文基    来源:甘肃省民勤县法院

近年来,我国也处理了个别婚内强奸罪,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中,受害者还限于女性,一般强奸罪的主体还不包括女性。对于女性是否可以单独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否可以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得到豁免,还值得探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妨先看看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纽约的一桩婚内强奸案。

特殊强奸

1978年,玛瑞翁与丹妮丝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好境不长,儿子出生之后,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妮丝,并持之以恒。无可奈何之下,丹妮丝向家庭法庭申请临时保护令,家庭法庭经审查于1980年4月30日向丹妮丝发出临时保护令,玛瑞翁、丹妮丝即开始分居。

但准许玛瑞翁每周末去探视儿子一次。1981年3月21日,是个周末,可玛瑞翁并没有去看儿子。3月24日,玛瑞翁才与丹妮丝联系说要来看儿子,因为玛瑞翁的家庭暴力行为,丹妮丝拒绝玛瑞翁进家门。玛瑞翁可能也料到了这一点,特地请了一个朋友陪伴来看儿子。丹妮丝看到玛瑞翁与朋友一块儿来,并且看其情形是那个朋友是要一直陪伴下去,就答应让玛瑞翁接自己与儿子去他的汽车旅店。

让丹妮丝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朋友陪伴只是玛瑞翁的欺骗之举,在到达汽车旅店后,那个朋友就金蝉脱壳,逃之夭夭了。这也是玛瑞翁的精心策划,在朋友匆匆离去后,玛瑞翁就暴露出其长期一贯的狰狞面目,开始暴力袭击丹妮丝,威胁说要杀死她,并要与丹妮丝发生口交与性交。丧心病狂的玛瑞翁,还当着儿子的面实施上述行为,而且要儿子进行观看。丹妮丝虽然气愤填膺,奋力反抗,无奈一个弱女子怎么也不能对抗玛瑞翁的暴力。

曲折审判

玛瑞翁在发泄完毕后扬长而去,遍体鳞伤的丹妮丝先到医院进行了包扎治疗,然后向警察局报案。公诉人以玛瑞翁构成一级强奸罪与一级鸡奸罪,提出诉讼。但初审法院认为,玛瑞翁与丹妮丝存在婚姻关系,不构成一级强奸罪与一级鸡奸罪。玛瑞翁也以此提出辩护,并提出认为法律只规定男性构成一级强奸罪与一级鸡奸罪,未规定女性也构成一级强奸罪与一级鸡奸罪,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

初审法院采纳了玛瑞翁的辩解,宣告玛瑞翁无罪,公诉人提出上诉。纽约州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保护令有效,认定玛瑞翁在实施强奸与鸡奸时与丹妮丝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撤销原判,认为玛瑞翁构成一级强奸罪与一级鸡奸罪。

悉心说理

纽约州上诉法院大法官瓦奇勒精心制作判决书,着重就强奸罪与鸡奸罪的婚姻豁免,与女性是否构成一级强奸罪与一级鸡奸罪进行了详细论述。

强奸罪的婚姻豁免最早是由英国法学家罗德海尔在17世纪提出的,但结婚并非男性丈夫强奸女性妻子的通行证,结婚后妻子仍然有性生活的自由,可以同丈夫过性生活,也可以拒绝同丈夫过性生活。强奸罪的婚姻豁免,并没有合理的基础,是把妻子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这种陈旧观念早已过时,应该扔进历史的垃圾堆。有人认为婚内强奸涉及个人隐私,公权力不应该介入,但婚内强奸严重影响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在生命健康权面前,隐私权自然应该让步,以制止家庭暴力,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安全。

有人认为婚内强奸取证难,这是事实,不仅如此,一般的婚外强奸罪与鸡奸罪取证也难,但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取证难而放任犯罪。有人认为婚内强奸的危害小,其实,家庭是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在家中,配偶更容易受到严重、长期的暴力侵害,实施婚内强奸者往往穷凶极恶,暴力危害的制度很强,自然不能以一般的侵权对待。瓦奇勒大法官对此一一进行辩解,有力论证了婚内强奸的存在依据。

更令人敬佩的是对于玛瑞翁的辩解,瓦奇勒大法官也并没有全盘否定,对于公诉人的意见也并非全盘接受,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公诉人以女性不构成一级强奸罪与一级鸡奸罪,来反驳玛瑞翁的辩解。其理由是女性实施强奸的很少,但很少并不能作为女性强奸免罪的理由,女性实施抢劫、绑架的也很难,并不能因此将女性排除在这些犯罪的主体之外。

有人认为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其实施不了强奸,其实从生理学的角度仔细分析,女性也可以实施强奸。因为男性的性器官受到些许刺激,就可以勃起并实施性行为,这样一来,女性就可以实施强奸。同时,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实践司法中就有女性帮忙其他男性强奸另外的女性的案件。因此认为女性也是强奸罪的主体。将女性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的确违背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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