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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刑诉法的实施看防止冤假错案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冀祥德
时间:2014-03-31 08:37:41    作者:李敏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自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刑诉法正式开始施行,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为研究新刑诉法的实施状况,以便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和新刑诉法的实施同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山东省巨野县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实证研究”。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司法实务部门实施新刑诉法的状况如何?新刑诉法的实施对于防止冤假错案有哪些积极意义?新刑诉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什么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于近期采访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实证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冀祥德。

记者:2013年既是新刑诉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年,同时也是冤假错案颇受关注的一年,甚至被一些人称为“冤案昭雪年”。请您谈一谈新刑诉法的修订与实施对防止冤家错案的积极意义有哪些?

冀祥德:2012年刑诉法的修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的高度,其中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正在逐步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内容接轨。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的问题比较全面、具体,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的程序,可以说把保障人权落实到了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包括新刑诉法在内的任何立法实际上都是囿于我国国情和现有法治发展水平的一种折衷,它永远不会达到理想状态,但也永远不会止步,而“实施”为它的下一次进步积累了经验和问题,正所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2013年是新刑诉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对新刑诉法中各项原则和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的至为重要的一年。正是基于这点考虑,我们社科院法学所和山东省巨野县政法委及政法机关联合开展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实证研究”。

防止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都进行了相应的完善,这些制度如果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毫无疑问可以从相当大的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体而言,比如,在辩护制度中,律师辩护权得到了进一步扩张,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在新刑诉法中被提前到侦查阶段,进一步解决了刑事辩护“三难”问题,简化了辩护律师行使权利的程序等,这些都将有利于被告人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证据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及操作程序,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警察出庭作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例外,对拒不作证的人的制裁,以及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时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等等;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拘留后送看守所前这段时间是刑讯逼供与各种侵害人权行为主要发生的时段,在强制措施制度中明确规定拘留后执行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并且规定送押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在侦查程序中增加了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并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等等;在审查起诉程序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等等;在审判程序中,强化了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证人出庭制度,限制了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完善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等等。

记者:律师辩护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紧密相关,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一环,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实证研究”项目组在山东省巨野县政法机关的调研,请您介绍一下目前新刑诉法中辩护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冀祥德:为了解新刑诉法中辩护制度的落实情况,课题组在巨野县随机抽取了2013年结案的150起案件作为样本,经统计共有6起法律援助案件,26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了辩护律师,辩护率达到21.3%。在26起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中,有 25起案件的受委托人是执业律师,只有1起案件的受委托人为被告人的母亲。此外,26起案件中1件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7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18件在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在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的占69.23%,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占26.92%,在侦查阶段介入的为3.84%。

为了解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落实情况,课题组成员走访了巨野县看守所,并了解到:(1)自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由该看守所安排的483次会见中,其中128次会见是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除1起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外,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3)从会见记录的记载看,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不会受到限制,律师会见时间一般都在一个小时左右,同一律师会见同一当事人的次数最多的达到7次。(4)对会见律师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只要1名律师即可要求会见。(5)除1起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几乎所有律师会见均当时即安排见到,没有时间间隔。并且,巨野县看守所开通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会见预约形式。(6)就会见场所来看,整个巨野县看守所共有2间独立的律师会见室,会见室建有隔离设备;在经过律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暂用审讯室;律师会见过程中没有侦查人员在场,会见过程会被录像但是没有录音,录像保存时间为45天。

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落实情况,根据课题组的调查以及与律师的核实,当地法院、检察院在阅卷方面基本不设障碍,辩护律师能够查阅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证据材料等,既包含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含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抄写等多种方式,其中,检察机关对于律师阅卷不收取任何费用,法院对于复印案卷采取的是5角钱一张的收费标准。

关于法律援助制度,据调查,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2013年共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0件,其中,巨野县法院指派14件,巨野县检察院指派1件,公民申请5件,承办律师均为在巨野县执业、执业时间5年以上、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

从课题组的调研结果看,律师辩护权的落实在巨野县得到了较高的重视,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办案机关存在滥用批准会见权的情况,故意拖延会见时间,甚至审查起诉之前侦查终结时才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发表辩护意见的比例为10%,辩护律师在批捕程序中发表辩护意见的比例为40%,这两项比例都偏低。

记者: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极其重要的原因之一,而这也是新刑诉法关注的重点。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及证人出庭制度,请问这些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如何?

冀祥德:课题组对巨野法院2013年度审结的286件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其中3件有证人出庭,2件系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1件系被害人申请证人出庭,而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巨野法院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几乎为零。新刑诉法实施后,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只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巨野法院一般均同意证人出庭。

在此次调研的286件刑事案件中,有6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权、又杜绝非法证据的存在。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新刑诉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从提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加大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强化了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为的法律监督,确保了逮捕案件的质量,杜绝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巨野县司法机关在落实证据制度的过程中,作出了较为积极的努力,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但同样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仅为1%;在诉讼活动中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比例较低,几乎为0;警察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比例低,从调查的结果看都为0。

记者:强制措施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也很重要,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如何?

冀祥德: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部分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的整体思路就是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更着重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新刑诉法将拘传持续的时间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12小时,延长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情况”下24小时,同时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以避免长时间疲劳讯问的发生,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从课题组调研的情况看,巨野公安局将拘传时间大部分控制在了12小时以内。

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并明确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义务。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2013年,巨野县公安局共立案758起,破案550起,但仅对11名嫌疑人适用了监视居住,其中5人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人为普通监视居住,剩下3人情况未明。通过这一数据可以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非常低,并无被滥用的情况。

新刑诉法对拘留措施细化了通知家属的规定,并增加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的规定,这无疑有利于人权的保障。课题组通过对比发现,强制措施均适用于2012年的被告人拘留比例为74.8%,强制措施均适用于2013年的被告人拘留比例为81.4%,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

新刑诉法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增加了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以及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监督侦查机关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据相关受访人透露,山东省菏泽市自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已经同步修改了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条例,增加了凡是嫌疑人批捕后判处管制、拘役刑的,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在年终绩效考核时都要面临扣分的惩罚。类似考核条例和新刑诉法的同步改进,无疑对于贯彻严格批捕,降低羁押的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巨野县司法机关在强制措施制度的落实上下了很大功夫,不但将拘传时间大部分控制在了12小时以内,而且在扩大取保候审方面进步巨大,初步探索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并且在通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方面迅速、得当,但仍存在问题。比如,拘传的适用比例非常低,拘传人次与立案总数的比例仅为2.9%,常以传唤替代拘传。地方公安干警普遍反映,拘传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与侦查需要相矛盾,在遇到短时间内无法取得口供突破的难题时,突破24小时拘传时限的行为偶有发生。再比如,取保候审保证金沦为了一种嫌疑人换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变相收费。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场所随意性大,缺乏监管和约束,以及普通监视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没有任何“监视”措施,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完全处于被放任自流的状态,这些都是强制措施落实过程中的问题。

记者: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程序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非经侦查,无从收集固定证据,更无从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是起诉和审判的前提和基础。然而,侦查权力的任何不当行使或者异化滥用,均可能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因此,侦查程序的规范和完善和防止冤家错案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请您谈一谈新刑诉法中的侦查程序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

冀祥德:新刑诉法对拘传持续的时间、间隔,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录音录像、地点以及技术侦查的相关内容做了较大修改,对保障人权和程序透明化有着重要和积极意义。

据课题组调查,巨野县公安机关2013年共接受刑事案件1553起,立案1434起,其中已破案的有712起,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有166起,在这166起案件中,被标注为危害程度为“重大”的案件有15件,占所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9%。课题组对这166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时间进行了统计,发现每个犯罪嫌疑人传唤次数为1次的为100%,一次传唤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占68%,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占32%,没有发现传唤时间超出24小时的情况。其中,传唤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情形全部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或复杂案情,其中重案案情的案件占85.7%,案情复杂的案件占14.3%。

关于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情况,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巨野县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看守所都实行的是24小时全程录音录像,巨野县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比例达到100%。

针对新刑诉法中规定的录音录像制度,菏泽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对录音录像进一步进行规范,且有相应的考核机制。在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从被带到办案区开始就被录音录像,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进入讯问室之前遭到提前“教训”,从而规范了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录音录像录完后直接制成光盘保存,法律规定的“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制作光盘后附卷移送,其它可以录像的案件录音录像在侦查机关保存至少1个月。

巨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也是所有案件全程录音录像,所有录音录像一式两份,一份技术部门保存,一份侦查部门使用和移送,这样,既有利于讯问时录音录像的保存和管理,方便如果出现移送的光盘有损毁或丢失可以对技术部门的保存件进行查询和利用,又有利于侦查部门通过对录音录像的重复观看侦破案件。

巨野看守所更是通过采取多项措施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如对每个提讯室全天候24小时录音录像,在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加护栏,对讯问时间严格把关从而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饮食和休息等。

新法实行之处,势必会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阻碍的,这在巨野县的调研中也有反映。课题组对侦查机关的288次讯问进行了统计,发现其中讯问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有7次,占2.6%。在这7次超过4小时的讯问中,最短的一次讯问时间为4小时52分钟,最长的一件讯问时间竟达到9小时33分钟。在长时间连续讯问下,犯罪嫌疑人的休息和吃饭得不到保证,精神很快就会处于疲惫状态,当然这对于通过审讯尽快获取其他证据,,逮捕嫌疑人是有利的,但这种方法也容易使得犯罪嫌疑人作出一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实情不符的表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此外,课题组也发现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在实践中规范性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问题。看守所只录像不录音,无法保证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不进行言语上的诱导和威胁。另外录音录像的保存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原则上只保存一个月可能有点短。二是讯问时录音录像的移送、使用较为混乱。因为缺乏相应具体制度,检察院对录音录像的移送并不是直接附到卷宗里,而是单独列单移送,但是具体由谁负责移送,什么时间移送,移送的审批程序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也尚未建立起规范的保管制度。

记者:审查起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桥梁,同时审查起诉程序还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对于预防冤假错案而言,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请您谈一谈这方面的落实情况。

冀祥德:新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规定了了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据课题组调查,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在每个案件中都会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是否对你采用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有非法获取其口供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会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并记入《调查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会制作《要求说明取证合法性通知书》,并送达相应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就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非法取证情况做出说明,一并要求该公安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然后,承办检察官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做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通过这一系列程序,巨野检察院2013年在审查起诉阶段对6起案件中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予以了排除,另外一些案件则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排除了侦查阶段存在取证违法的可能性。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巨野检察院目前还在探索阶段,至今只有一起案件尝试性地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关于审判程序落实情况,课题组抽取巨野法院105件已归档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其中包含83件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22件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这105起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开庭审判时均履行了告知相关人员回避的义务,其中有98件案件公开审理,占被调研案件总数的93.3%;只有7件案件不公开审理,占被调研案件总数的6.7%。这7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有4件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有3件是因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不公开审理。巨野法院在该方面做得很好,保障了案件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了社会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防止了法官徇私舞弊等审判不公情形的发生,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在这105起案件中,有98件案件检察官提出了量刑建议,占案件总数的93.3%;仅有7件案件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占总数的6.7%。检察机关通过行使量刑建议权,可以促使法院按照两造对抗的方式组织量刑裁决程序,使量刑过程保持公开性、抗辩性和透明性,可以最大限度地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但课题组在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巨野县人民法院对于量刑程序的适用情况不够理想,在被调研的105件案件中,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案件仅仅为13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2.4%;其余92件案件均没有进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占到案件总数的87.6%。新刑诉法对量刑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是巨野县人民法院对量刑程序适用比例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重定罪、轻量刑”观念的存在,也是该法院量刑程序适用比例较低的另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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