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人物 >> 专家 >> 正文
陈卫东:和刑事诉讼法学共同走过的30年
时间:2014-07-14 15:15:42    作者:李敏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在一个宁静的山谷里,人们或快乐或悲戚或平静地生活着。

知识的小溪从被侵蚀的沟壑间缓缓流过,它发源于昔日的山脉,消失在未来的沼泽里。溪水不大,但是相对于村民微薄的需求已足够。在这里,已经存在的就是受尊敬的,谁胆敢反对先辈的智慧,将遭到人们的冷落。

然而,总有不经世事的儿孙企图越过岩岭峭壁去看一看。很多人都失败了,不是在倒在了危险的路上,便是沮丧地回到山谷。但还是有一个人成功了,他说他发现了一条通往更美好的家园的路,并愿意带他们前往。没有人相信他的话,也或许是没有人愿意放弃自己一直的坚持。有人要求惩罚他,甚至有人要求处死他。

多年以后的一天,山谷中发生了人们意想不到的大灾难,恐惧和绝望给了他们勇气,活着的人开始把希望寄托在山谷之外。他们在老人们的阻挠甚至咒骂下,举家开始了去往未知世界的旅程,而老人们则在最后一辆马车离开时,强行拦住车夫也登上了马车。

继续探索的旅程仍旧危机四伏,他们甚至多次迷失在荆棘丛生的山林中。经过数天的颠沛流离、风餐露宿,他们终于来到了一片广阔的绿色牧场,这时他们才相信:“原来他真是对的。”

这个故事曾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群中一再发生,而文明就是在这样的故事更替中前进着。时代还会继续,文明也不会止步,探索者无疑是时代和文明的先锋,但对每一个时代的探索者而言,前面却没有路,于是困惑便成了他的必由之路,而解决困惑的唯一方法,只能是前进。

陈卫东也经历了他的困惑。

始也惑,渐生明

1960年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陈卫东是彻彻底底的农民子弟。1979年,他考入北京政法学院(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成为法律专业本科的一名大学生。在那个年代,法律作为一门专业并不在人们选择的范围内,而我国当时除了1978年宪法和婚姻法之外也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法律在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几乎没有任何地位。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与其学习法律,还不如学习哲学、经济学、中文,甚至历史等专业。陈卫东说,和从那个特殊年代走过来的绝大多数人一样,读大学之前他对法律也知之甚少,和他们不一样的是他非常坚定地选择了法律专业。不过,他选择法律专业的目的却不是为了将来做一名学者,而是为了做一名警察。那时候,在他的心目中,法律专业几乎就等于警察职业,因为当时全国的检察院和法院工作还没有完全恢复,和法律相关的职业只有警察——对警察职业的执着和对法律专业的懵懂奇妙地组合成了19岁的陈卫东的光荣和梦想。

未来似乎毫无悬念,陈卫东开始了大学本科4年的学习。他说,直到现在,他仍常常记起提着板凳上课的壮观场面,记起蹲在地上吃饭的幸福时光,记起穿行于教室、图书馆、宿舍之间的日日夜夜,记起因家境贫寒而在寒暑假留校勤工俭学的幕幕场景。然而令他自己也始料未及的是,经过几年的大学学习,他已经悄然改变了当年选择法律专业的初衷,把兴趣更多地投到了学术研究上,只不过那时他更喜欢研究刑法,而丝毫不曾关注到刑事诉讼法学。大三那年,他在《北京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了生平第一篇论文《谈谈诽谤罪》,尽管这篇论文中的某些观点在今天看来不够深刻,甚至可以说肤浅,但是,他说,这篇论文对他的意义却是非同寻常的,它坚定了他作为一个初学法律者进行学术探索的决心。于是,他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不但因为中国人民大学的刑法学专业在全国首屈一指,那里有他仰慕的两位著名教授——高铭轩和王作富,更因为热爱这个专业。

然而,命运之手又一次把他推向了他未曾想过的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当时,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但刑诉法仍然极端不受重视,也没有任何地位。因为那时人们更关注法律的结果,至于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则不在人们的考虑范围中,对于法律,人们的理解和要求都带有极强的功利性。1983年,怀着必胜之心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并且取得了优异成绩的陈卫东带着遗憾被调剂到刑事诉讼法学专业。

“现在看来,这是‘歪打正着’”,陈卫东说,“如果现在让我重新作一次选择,我一定选择刑诉法学而不是刑法学,因为只有刑诉法和国家的司法体制紧密联系,和公民权利保障紧密相关,‘刑诉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小宪法’,刑诉法制定实施好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也能很大程度上实现。”

开始攻读研究生后,陈卫东发现,实际上中国人民大学的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拥有被誉为“八大金刚”的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镇。身处良好的学术环境,陈卫东跟随张凤桐、程荣斌、陈一云等老教授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进行了系统地学习。在此基础上,陈卫东又进行了广泛的阅读,并对一些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初步的探索。

“3年研究生阶段,我自认为还是很勤奋的。这期间,我在相关期刊、杂志上发表了21篇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并完了第一部专著《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的初稿写作。而这些还只是发表的文章,没有发表文章更多,光退稿就有一尺多厚。”陈卫东如此评价自己的研究生生涯,“这期间的学术积累在今天看是十分有限,但它却开启了我以后20余年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研究之路。”

1986年7月,在研究生毕业之际,陈卫东毅然放弃了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机会,选择了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任教。

“自此,我踏上了专门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征途。”陈卫东说。

苟日新,日日新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颁行代表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研究的起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预示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则标志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的高度,它越来越接近法治文明的核心。”陈卫东这样概括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一起发展和变化的还有我们的视野和研究方法。”

“毫无疑问,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一道分水岭,因为它实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从无到有的飞跃,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二道分水岭”,陈卫东说,“1996年以前,整个学界以及实务界对刑事诉法学的研究还处于较低层次,以注释、解释和回答遇到的问题为主要方式和特色,即主要研究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的具体适用,而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攻关理论、诉讼模式、功能、目的的研究,当时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没展开。”

1991年,陈卫东发表了《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一文,在该文中他写道:“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不但表现为对现行立法的解释与说明,同时应体现在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导向作用上,而该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把研究的视线更多地移向刑事诉讼的法理上,应当加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研究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形式等基本范畴与概念。”这是陈卫东对当时包括自己在内的刑事诉讼法学界学术研究方法的反思,而之后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无疑印证了这一预断。随着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外交流的增多,人们的视野逐渐越来越开阔,视线也开始由原苏联转向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为我们提供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而这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我们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中的很多重大改变,这其中争议最大、引发关注也最多的莫过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当事人对抗制的诉讼模式,而摒弃了1979年刑诉法中纠问制的诉讼模式。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但使我们的刑诉法从形式上看有了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也使我们的刑诉法从实质上实现了刑事诉讼理念的根本性转念,使得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更加贴近司法规律,符合诉讼的基本特点,使得我们的刑事诉讼沿着科学化、规范化和更加文明的轨道继续发展。这种立法上的变化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也是巨大的,1996年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基本彻底走出了注释法学的藩篱,走向了理论法学的轨道,在层次上得到了重大提高。我们开始更加注重研究诉讼内在的规律性、价值目标和功能,更注重探寻制度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以及理论基础,更关注世界上其他先进国家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动向。2000年尤其是2003年以后,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刑诉法的修改开始通过司法改革的方式进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与此相应,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术研究方式也有了新的发展,开始实现从理论法学到实证法学研究的方向转变,即深入司法第一线,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试图解决问题。同时,此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开始关注司法后现代化的问题,即强调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并在强调正当程序的同时,提倡诉讼的繁简分流,强调由诉讼对抗向恢复性司法、诉讼和解方向的转化,强调由诉讼职业化向大众化司法方向的转化,等等。”陈卫东说

在实证法学和对司法改革的研究方面,陈卫东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他的实证研究是从1999年开始的。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陈卫东任中心主任。2000年,他安排了中心近20个硕士、博士分别到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的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去蹲点调研。他们采集数据、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对策。这次实证调研的成果是两本影响较大的书:一本是《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另一本是《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10多年来,陈卫东和他的团队承担了近20个司法改革项目的调研工作,其中有些项目历时长达几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一方面从实践部门了解具体问题,另一方面也邀请了很多国外的专家介绍他们的经验制度,并组织理论和实务界的专业人士进行多次深入研讨,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回首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的30年,陈卫东说,这其实也是他不断修正和发展自己观点的30年。30多年的时间里,他正式发表的论文是418篇(不包括专著),在这些文章中,每一个阶段的时代印记都非常明显,如果以今天的眼光看,其中甚至不乏十分保守和落后的观点,但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不固守某种观点或制度,而是如罗素所说“准备随时审查一切先入之见”。而实际上,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历程也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的一个缩影。

德不孤,必有邻

“作为中国的学者,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我觉得很幸运,因为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学者能够在立法中发挥像中国学者这么大的作用。”陈卫东这样对记者说,“每次讨论刑诉法修改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都让学者先讲,而且时间基本不受限制,我一讲就是半个小时甚至一个小时。学者的观点也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的重视,甚至在会议之外,我们还经常通过电话进行立法意见的沟通。对于学者提出的观点,他们如果不采纳,就会解释原因。在整个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我充分感觉到了他们的信任、尊重以及开放的胸怀和谨慎的态度。”

陈卫东的确有理由这么说。

在刑事诉讼法学术界、立法界和实务界,陈卫东是有名的直性子。他全程参与了1996年和2012年这两次刑诉法修改,在修法的讨论中,他从不看任何人脸色,不计任何后果,不讲任何情面,只要认为什么是对的,就坚持,认为什么是错的,就反对。“看到一个问题,如果不说,我就觉得难受,而且我经常在不自觉中就会采取一种比较激烈的表达方式。”陈卫东说。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他,却仍然在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界有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因为大家都很了解他——只对事,不对人。

孔子说:“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从孔孟之乡而来的陈卫东一直忠实地践行着这条圣人的古训,对于多数人赞同的和多数人反对的都采取审慎的态度,尽力保持着一个学者的精神独立和自由:他会和刑诉法学界的绝大多数人一起在学术以及立法讨论中反对刑讯逼供,提议强化律师辩护权和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提议细化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措施,重新定位监视居住措施,从而构建起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他也会热切关注被羁押人员的生存状态,且不顾很多人反对,独自冲破重重阻力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从而主持撰写了《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后来该报告被公安部全面认可和采纳,并于2010年9月13日颁布了《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规定》;他还会不顾很多人的反对,提议将原本没有纳入此次刑诉法修改范围的技术侦查问题纳入修法的讨论中,而之所以有很多人反对,是因为他们担心隐私权将受到侵害。陈卫东却认为,通过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受到了很多限制,这从进步的一面说,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但是从不利的一面说,警察的手和脚被捆住了,难以面对日益呈现出国际化、智能化、组织化、隐蔽化等特点的犯罪。因此,必须给警察另一个拐棍,即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有效应对高科技犯罪的一种必然的选择。他提出这项建议,并不是心血来潮,而是在对全国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至少两年以上深入调研基础之上,并有了具体立法思路的情况下,才和公安部联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这项立法建议,其结果是他们的很多关于技术侦查的建议被采纳了。

陈卫东说,他的很多意见建议看似没有一定之规,实际上是有一条主线的,即:必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既要惩‘恶’,也要扬‘善’求‘美’。他说:“惩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实施法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所在;而保障人权则是从价值论的高度赋予刑事诉讼法更高的价值追求,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标。”

谈到2012年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陈卫东说,立法实际上是一种折衷,它永远不会达到理想状态,但也永远不会止步,限于我国的国情和法治发展水平,现在一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还不能被吸收进立法,但是即使是这样,我们新刑诉法也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中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正在逐步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内容接轨。十八大以后,中央高层对法治非常重视,提出要用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思维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相信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构建应该会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更加体现出刑事诉讼的特点,更加体现出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司法公正权威会由此更好体现出来。接下来,他将继续计划组织人员到全国各地调研搜集新刑诉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发现暴露出的问题,再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我只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普通一员,被评为年度法治人物不是我个人的荣耀,而是出于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的关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爱。我们国家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把保障人权落实到了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使得我们每一个中国人能在这片国土上活得更加体面,更加有尊严——这才是最值得我和刑诉法学界、立法界、司法界同行们高兴和自豪的事。” 陈卫东在采访结束时对记者说。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