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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时间:2015-01-13 10:22: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一段落

解说词:2014年12月15日上午8点30分,一份再审判决书,送到了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手中,宣告他们的儿子无罪。为了等这一刻,他们已经等了18年。

一切要从1996年的4月9日说起。那一天,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杀害。当时,18岁的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到治安岗亭报了案。而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4·09”案件的凶手。经法院审理,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并执行了死刑。随后9年里,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一直在“杀人犯家属”的阴影下生活。直到2005年,事情发生了意外的转折。那一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向警方供述,从1996年到2005年,自己先后作下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就包括1996年4月9日晚上,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女尸案。

赵志红的出现,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并开始了长达9年的申诉、上访之路,要求重审“4·09”案件。这期间媒体也逐渐开始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种种细节,开始被公众瞩目。到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对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程序。经过20多天的审理,12月15日,法院公布再审结果,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现场纪实】赵建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决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

解说词:在再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1996年的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采访了再审合议庭审判长孙炜,他向我们一一列举了他认为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

 孙炜(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证据工作没有尽到职责。列举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只描述了一个作案地点的情况,厕所的方位是怎么样的,里面的建筑结构是怎么样的,没有任何与呼格吉勒图有关联的内容。尸检鉴定也就是被害人被害的情况,身体损伤的情况,死亡原因的情况,这些都说明不了与呼格吉勒图有什么关联。这些证据里具有指向作用的,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血型鉴定。

解说词:孙炜说,虽然当年的案卷里列举了不少证据,但真正有一定实际意义的证据,就是物证鉴定。当时,公安在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附着物中检出O型人血,这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而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是A型,这被当做定案的主要证据之一。但一个浅显的道理是,O型血的人很多,显然不能据此就认定,呼格吉勒图指甲附着物一定就是被害人的。

孙炜:O型血是最广泛的一个血型。这个鉴定是太宽泛了,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解说词:除了这唯一的物证,当年原审主要的定罪依据,还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口供。

孙炜:口供虽然也作为证据形式之一,但它是最不稳定的证据。早在1979年刑诉法里就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任何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做出定案结论。1997年刑诉法到2013年刑诉法都沿用了这样一条规定。

解说词:孙炜告诉我们,即使是口供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1996年的原审判决书中说,呼格吉勒图对罪行“供认不讳”。但再审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在4月9日事发当晚报案时,呼格吉勒图没有说自己作案,他说自己是上厕所时听到有人喊叫,于是进女厕所看了一下,看见一个人躺在便池的水泥台上,随后跑回车间拉上闫峰去治安岗亭报案。然而仅仅时隔一天,在4月10日的询问笔录中,他却变成了有罪供述,称自己进入女厕所,将被害人拖到矮墙处进行了猥亵。此后,他有不止一次翻供。孙炜认为,口供状况如此反复不定,根本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孙炜:口供是不稳定的,时供时翻的,它并不是像一审判决书那样说的,被告人供认不讳,他的口供还是不断变化的。即使是有罪供述,他也有各种不断变化的过程,比如说他自己手的动作是怎么样的,腿的动作是怎么样的,怎么对被害人实行暴力这个行为过程,都是不断变化的、前后不一致的、前后矛盾的。此外他的口供还有与其他证据不相互印证的部分。

解说词:孙炜进一步指出,即便单看有罪供述的口供,不仅前后有不一致之处,呼格吉勒图供述的作案手段和尸体检验报告也不相符。

孙炜:被害人的身高他说是1.60米和1.65米两种,这与被害人的尸检鉴定证实的被害人身高不一致。他还说被害人是长发、直发,这与尸检鉴定证实的被害人是短发卷发不一致。他还说被害人说普通话,但是通过被害人周边的证人证言了解到,被害人从不说普通话,讲的是方言。被害人穿的是外套,他说被害人只穿毛衣,没穿外套。

解说词:这种种矛盾和问题,都是在当年的卷宗里发现的。由于案件年代久远,当事人也已经死亡,因此这次再审并没有什么新的事实和证据。

孙炜:只要认真审查的话,不应该这样。证据就不是一个很扎实的东西,口供又不是一个很确定的东西,两个不确定的因素放在一起却要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这是不严谨的。

【第二段落】

现场纪实】尚爱云(呼格吉勒图母亲):我的要求就是公检法在办案细节要认认真真地去对待每一个案子,从我儿子这个案子截止,再不要有这样的悲剧。

记者:您怎么看这件事情,觉得当年这样的一个错案,为什么会形成的?

赵建平:整个案件的办理有一个完整的流程,从侦查、从批捕、从起诉、从审判到执行。如果说当时几个环节,有一个环节把这个关口把好了,这样的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解说词:呼格吉勒图案发生在1996年,当时我国适用的是1979年刑诉法,其中规定,刑事案件在公检法的完整办案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才能够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呼格吉勒图案中,为什么公检法三方都没能在自己的环节上把好关呢?我们分别采访了三个部门。

杨小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巡视员):错案始于侦查,因为它是整个这个案件的初始。我们在复查这个案子回头看的时候就发现,依法进行侦查、调查和取证,那么就应该有很多的痕迹、物证可以发现、可以提取、可以鉴定,但是这些都没有做到位。我个人认为,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主观的因素所致。

记者:主观的因素指的是什么?

杨小平:一开始他就犯了这个先入为主的错误了,就是片面地、简单地认为,作为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深更半夜在第一时间他怎么能知道女厕所里边有女尸呢?所以就产生了高度的怀疑,进而从怀疑入手,去收集他的有罪证据。

解说词:当年,呼和浩特晚报曾经刊登过一篇《“四九”女尸案侦破记》,里面写道,“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杨小平:从他的整个侦查思路里边来看,他认为报案人就是高度可疑,所以他就从他这个调查取证的角度来讲,就顺着这样一个思路往前走。因此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在我们侦查环节上就打上了错的烙印。

解说词:当年刊登在报纸上的表扬稿,如今看来恰恰说明了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其中提到的“熬了48小时”,就让公众产生质疑:当年对呼格吉勒图的审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的逼供? 

解说词:对于当年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表示,目前已经对此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会尽快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杨小平:我们正在组织错案责任追究的调查,对整个的这个过程进行认真的复核和取证。就是有变相的刑讯逼供或者是逼供、诱供,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一旦查明了我们的原办案人员有过这种违法违纪的行为,绝不会姑息迁就,会依据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进行处理的。

解说词:公安机关的侦查是第一步,下一步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把关。按照当时实行的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是:讯问被告人;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同时查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果发现问题,应当不予逮捕、起诉,交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但当时,呼格吉勒图案也顺利通过了检察机关这一环节。在再审前的复查中,发现了一份检察机关当年的讯问笔录,1996年的5月7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在批捕前对呼格吉勒图进行了讯问。从这份笔录看,面对检察机关人员,呼格吉勒图明确地说:“我今天说的是真的,以前讲的是假的,当时公安局他们讲我交代了就让我回家,而且当时我尿紧了,想讲完就可以尿去了,以前讲的不是真的。”而对于他的翻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没有重视,笔录里还能看到,讯问的工作人员斥责呼格吉勒图“你胡说”,随后也没有把这份材料移交给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追责调查仍在进行中,当年确实存在审查把关不严和诉讼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马迎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我们检察机关存在审查不严不细这样的问题。对证据中存在这样的疑点和矛盾没有认真地去核实、把关。也存在重视供述、忽视辩解这样的倾向,导致这么一起本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通过了我们检察机关的批捕关和起诉关,进入到了审判程序。我们检察机关是有过错的,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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