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5-02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热点观察 >> 正文
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时间:2015-01-13 10:22: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解说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法院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然而,在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呼格吉勒图随即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写道:“我不想死,但也不怕死,但总是要死得明白。因此请你们对此案给予认真查证。”但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6月5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赵建平:在公安、检察、法院这三个阶段,其实呼格吉勒图这个辩解是存在的,只是对他的无罪辩解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办案人员还认为他是在狡辩,对他为什么翻供,这个理由和原因都没有去做进一步的复查。

解说词:当年呼格吉勒图案从4月9日案发到6月10日执行死刑,仅仅62天。当时正值严打期间,公检法办案要求要从重从快、快审快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在这种背景下,公检法三家强调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更重配合而轻制约。

马迎春:严打对公检法的要求就是命案必破,从重从快地打击。在这样的态势和压力之下,有的案子的证据收集,就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办?当年可能就不会做到真正的疑罪从无,可能就会疑罪从轻,甚至个别案子就会疑罪从有。这样的一种执法理念,就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个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这样的大形势之下,配合是主要的,制约变得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赵建平:需要吸取的一个教训就是,公检法不能只强调配合,不强调监督和制约。你说有罪,我也跟着你说有罪,公安说有罪,检察院说有罪,法院认为有罪就给判了,这个肯定是不行的。各自必须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解说词:何家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2005年起开始进行刑事错案的专门课题研究。通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冤错案件,他认为这些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必须引起警醒和反思。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比如说2000年发现云南杜培武冤案,然后2005年湖北佘祥林的冤案,到2010年河南赵作海的冤案,2013年浙江的“二张”冤案、萧山5人案,以及最近被披露、纠正的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冤案,那么这些冤案发生之后,我们可能第一的直觉就是刑讯逼供。但是经过我们实证研究,其实刑讯逼供只是个表象。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这些冤错案件为什么能够一次一次地被复制。

记者:您觉得这些年发生的冤错案,其实都是有非常相似的地方?

何家弘:对。其实它里边有很多是我们制度上的问题。所以通过研究我总结了,在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可能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十大误区。

解说词:何家弘认为,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有十大刑事司法误区,例如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等等,就呼格吉勒图案来看,其中有两项问题尤其值得反思。

何家弘:第一就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分工负责,既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但是特别是在强调打击犯罪要协调作战的时候,往往结果就是检法两家配合公安。这也就反映出我们另外一个问题: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我们把它称为是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模式,法庭审判被虚化了,变成了走过场,所以司法的最后一道关口没有能够把住,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里面明确地提出来,我们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记者: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它的差距、核心是什么?

何家弘:就是究竟哪一个环节是最重要的。以侦查为中心,那么自然后面的审判就是一个辅助。证人也不出庭,公诉人、检察官,摘要地宣读这个案件里边的一些讯问笔录,公安定了的,那你就跟着定,一些冤错案件,本来应该能够发现的,就无法被发现。所以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一定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这个人有没有罪,一定得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

记者:就是让庭审变得真实有意义?

何家弘:对。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使审判实质化,比如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证人要出庭,另外还有辩护方,无罪证据能够提出来,往往都要通过辩护律师。法庭审判应该是有一种透明、公正的这样一个过程,是让大家看得到的。就是我们讲正义要实现,而且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解说词:除了在制度上加以改进,何家弘还指出,要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公检法各方在司法理念上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何家弘:这些冤错案件,我们这些年回过头来看也有一个规律,就是它基本上都属于疑案。证据都是短缺的,事实就具有模糊性。你把他给放了,那有可能就是放纵罪犯了;但是如果你把他判了,那也可能是冤枉的。

记者:是否在法律标准的证据之下,如果说证据不足,就必然会陷入错放和错判之间必须选择一个的局面?

何家弘:这是两个没有办法回避的错误,就是错放和错判,疑案的情况下没有绝对安全的道路。让它错在哪儿,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选择。我们过去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自然觉得不能错放。但是现在,特别是这些年,通过这些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错判的危害非常严重。

记者:您觉得错判比错放的危害更大吗?

何家弘:更大。错放,就是一个错误,本来有罪你给放出去了,而错判往往是两个错误,就是你把一个无辜者错判有罪的时候,还把那个真正的罪犯放纵在社会上逍遥法外。其实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恶劣后果,那就是这些冤错案件的发生,会让社会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任。所以面对疑案的时候,我们的回答是宁可错放,不要错判。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就应该疑罪从无。

解说词: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从浙江叔侄案到呼格吉勒图案,近年来一系列冤错案件的纠错,除了提醒着人们必须深入审视冤错案件产生背后的原因,也提醒着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发生错误,能否有畅通的渠道去纠错呢?在呼格吉勒图案中,从他的父母提出申诉到再审,为什么等待了漫长的9年时间呢?

第三段落

解说词: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有四种途径可以对已经判决的案件引起再审:第一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确有错误;第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再审;第四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本案提起再审属于第四种情况。

解说词:苗立是呼格吉勒图父母聘请的律师。赵志红出现之后,2006年,她帮助老两口向内蒙古高院和检察院正式提起了申诉。看到老两口每周都去各个部门信访窗口反映诉求,作为律师,她的感受很复杂。

苗立(呼格吉勒图父母聘请的律师):我总是觉得法律问题就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解决。如果一个法律的问题通过信访的途径来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甚至于国家的一个财力的支出,都是不可想象的。

解说词:除了信访,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也开始向一些媒体记者求助。呼格吉勒图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后,也引发了公众的猜测和质疑,当年的不少办案人员目前仍然在职,这是否会给案件的复查和再审带来阻力?对此我们采访的相关部门都予以否认。

杨小平:从2005年的10月,到2014年的11月,仅我们公安机关组织的这种复查工作不下6次,全部都是和当年侦办“4·09”案件无关的一些指挥人员和侦查人员,就是为了回避。

赵建平:从1996年到2006年底申诉的时候已经11年过去了,再提取一些新的证据非常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对原来的证据进行逐个地审查,这个工作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知道的最少是3次,有3个复查组,组织对这个案子进行复查。

解说词:虽然各部门都表示不存在阻力,但公众难免会有疑问,复查工作再复杂,是否需要9年?在法学学者何家弘看来,要避免这种无限期的等待,有必要从制度上设立一个期限,而这也是目前法律制度上的一个空白。

何家弘:申诉之后,有关部门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一个答复,这个我们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就更容易被人当做一个借口。就是尽量不去触碰这样一个烫手的山芋,所以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冤错案件的纠正过程往往阻力是无形的。但是我们可以完善我们的制度。就是用一种透明、公开的制度,来对这些可能的冤错案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而且可以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而且我们应该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就是在这些错误发生之后,能够尽快地、有效地发现它、纠正它,弥补这样的错误。

解说词:依法办事,这四个字,简单又不简单。能否真正做到这四个字,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


2-2/2 记录2/2 页首页<12>尾页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