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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时间:2015-01-06 16:01: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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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宋朝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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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与本部只有职能划分、并无性质差别。巡回法庭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处于上下级的审级关系,其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立足于实践需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流,突出本部和巡回法庭各自任务的侧重点。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可集中精力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能。二是有利于弥补法定地域管辖的固有缺陷,就地解决纠纷的形式既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又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审判接访压力。三是有利于弥补地方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经验的不足,保障对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实现对地方审判的有效指导。相关审判活动可借助巡回法庭实现审判人员的亲力亲为,减少委托送达、代为宣判等人地分离活动的成本耗费,防止其中沟通不当所带来的偏差,促进协调配合,同时尽可能使审判人员与案件事实直接接触,也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开展创造条件。此外,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往往能对地方产生一定的政治、经济影响,由地方法院审理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偏袒或者地方保护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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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法院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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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重大理论表述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点和根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根本上说,法院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各级法院并非“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其司法权都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因此,从理论上说,无论司法区与行政区是否分离,都不应当影响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职能的“中央事权”属性。

但是,在我国,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由同级政府给予人财物保障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难以达成司法的“中央事权”目标,造成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地方政府控制司法,司法权沦为为地方利益、局部利益“保驾护航”的工具。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一方面,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并实现司法行政事务(人财物保障和服务等)的省级统管;另一方面,省级以下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同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探索行政区划与司法辖区的适当分离,换言之,就是要设置跨区法院、检察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助于去除法院的地方化色彩,净化司法环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完整性,真正还原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的特质。

当然,跨区法院设立的原则、程序、职权、法官的任免等问题,有待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来加以解决,以保证改革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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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秩序

专家点评: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李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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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空间不再仅仅是一个信息传递和分享的工具,它已经成为我们的生命和生活的一部分。网络秩序,如同物理世界的秩序一样,既关涉一个国家社会重大利益,也关涉个人人格、人身、财产利益。网络秩序的构建和维护,需要适应网络环境的法律规范。

但是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发展的步伐。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催生了一些新的违法犯罪形态。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各种不当言论泛滥、造谣者恣意妄为、网络推手推波助澜、谣言瞬间铺天盖地,关涉个人的数据和敏感信息毫无阻拦地暴露于网络空间并被滥用,非法删帖成为一种经营……人们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被侵犯。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曾经具有巨大轰动效应的利用网络诽谤、寻衅滋事的“秦火火”案,利用网络传播谣言非法经营的“立二拆四”案都作出了相应判决。至此,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维护互联网秩序都有了重要的司法保护,清朗的互联网空间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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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难三案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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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须直面公众对法院司法反映强烈的问题,即“六难三案”。其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反映的是司法态度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反映的是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问题,“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反映的是司法环境和司法不公问题。

“六难三案”中,最基础、最关键、最核心,同时当前最亟待解决的,是“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如何审判、如何执行,法律已有很多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这是司法权行使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连“立审执”的法律底线都不能守住,司法态度再好也无济于事,毕竟法院不是商业服务机构;相反,如果法院守住了“立审执”的法律底线,那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就无处藏身、无所遁形,实际上也就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中浓墨重彩,以22项举措聚焦于“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改进,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

鉴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立案改革目标,立案难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改善;通过三大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诉讼难问题有望得以缓解;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司法体制、优化司法环境,以及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要求,我们有理由期待执行难问题终将被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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