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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分析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滑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11-10 08:45:13    作者:邵焕 李颖 张翠丽    来源: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一、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情况

滑县法院2012年交通事故案件收案430件,2013年收案619件,2014年1月—10月收案746件。2012年、2013年、2014年1月—10月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结案率分别为76.1%,71.4%,50%,滑县法院收结案情况详见表一。  

从以上表格中可以看出,滑县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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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2013年与2012年收结案数,可以发现2013年相较于2012年收案增加189件,同比增加43.9%,结案增加115件,同比增加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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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单一比较2013年与2014年法院新收案件数,可以发现2014年1-10月新收案件是2013年全年的120.5%。

二、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受理的此类案件分析,发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车主和司机承担责任较少,降低了其安全意识。交强险设置的初衷旨在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出现车主或司机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仍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可以得到保障。同时,还存在车辆投有交强险又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也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然而,这一制度设计虽然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车主和司机认为即使在事故中撞到第三人,也由保险公司买单,对于交通事故不以为意,日常开车时不谨慎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如滑县法院审结的(2011)滑民一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中,五原告至亲付某驾驶重型大货车,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与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发生碰撞,致使付某及乘车人睢某被甩车外,后车上货物因惯性前移冲出货厢,造成付某当场死亡、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付某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原告仅需支付罚款金额400元及付某的尸体处理费11950元,五原告的损失共计374 190.26元都由保险公司赔付。再如(2013)滑城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中,吴某驾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该案五原告损失共计363 273.83元,同样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内予以赔付。

上述情况的出现致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成了车主和司机的保护伞,替代其承担了作为加害人应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同时又因构不成交通肇事罪不负刑事责任,仅受到罚款、记分或暂扣驾驶证的处罚,给其留下了违法成本较低的印象,从而加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也背离了交强险保护受害者的初衷。

二是医疗费用赔付限额偏低。现行的交强险规定,交强险总的赔付限额为12.2万元。具体到财产损失赔偿金的赔付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付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的赔付限额仅为1万元。一些受害人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远远超过了1万元的赔付限额,受害人经过治疗最终没有造成伤残或伤残程度较低的,不能获得残疾赔偿金或仅有极少的残疾赔偿金,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例如,在滑县法院审结的(2013)滑城民初字第30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就高达157 399.77元。随着物价不断上涨,1万元明显已不能支付多数受害人的医疗费,这与民法“填补损害”的精神相悖。同时医疗费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人身权利,1万元的赔付限额仅占交强险赔付限额的8.2﹪,这与医疗费的重要地位不符。

三是数名被抚养人共有一条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造成了“数名被抚养人共有一条命”的局面。滑县法院审结的(2011)滑民一初字第2706号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上有父母,下有三个孩子,而法院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共197 383.52元(12336.47元/年×16年);(2013)滑城民初字第301号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同样有五个兄弟姐妹作为原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对抚养费规定了最高限额,减轻了其的赔偿责任。但实际案件中部分赔偿义务人非常富有,而受害人家境贫困且被抚养人人数众多,作为家中壮劳力的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严重影响被抚养人的生活,此时法院判决数名被抚养人共同享有一个人的抚养费,对受害人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一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失公平。

三、对策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多,且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一是从立法上加大车主和司机的赔偿义务,督促其强化道路安全意识。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可以要求车主和司机先行赔付,以增强车主和司机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交强险制度,实行交强险费用阶梯制,无交通事故发生的车辆逐年降低交强险保险费用,发生交通肇事后大幅提高下一年交强险的保险费,以有奖有惩的方法来激励车主注意安全行使。对肇事司机加大处罚力度,在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并处以罚款的情况下,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参加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学习班,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对造成严重事故的肇事司机吊销驾驶证;开庭审判时要求肇事司机必须出庭,增强其责任意识。

二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的赔付限额。医疗费具体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补、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抚慰金。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二者都是对人身权的保护,存在本质的联系。交通事故中,凡是有人受伤必定要经过诊治医疗,花费医疗费是必须的,死亡伤残则是其可能性结果,并不存在必然性。基于此,笔者建议在保持原有的交强险的赔付限额不变的情况下,较大提高医疗费的赔付比例,或直接打破医疗费与死亡伤残费的界限,对两者不再做硬性区分,更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细化数名被扶养人存在时的抚养费赔付情况。为更好地平衡赔偿者的赔偿能力与受害方的生存需求,建议对现行的抚养费赔付标准进行修改。保险公司本身拥有雄厚的财力,并且可以通过再保险分担保险风险压力,而受害者及家属则属于弱势群体,很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基于此,建议取消抚养费赔付上限,针对被扶养人人员数量、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细化抚养费的赔付办法,真正发挥保险救助弱者的作用。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设立民事救助基金,对需要抚养的人数众多、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照其申请严格审定后给予相应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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