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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惩并举应对幼女性侵案件发生
——广西藤县法院关于幼女性侵犯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08-20 16:35:08    作者:张焕杰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摘要:对幼女性侵犯是一种性质严重而且具有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是我国一贯打击的重点。本文通过对藤县法院受理辖区内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幼女性侵犯案件进行统计和调研,针对幼女性侵犯案件的现状及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够引起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对幼女性侵问题的足够重视。

关键字:幼女  性侵害  保护


近年来,幼女性侵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我国刑法236条对幼女的年龄做出了界定,幼女的年龄界限是指不满十四周岁。这里的幼女性侵犯犯罪是指侵犯幼女的性权利的犯罪,主要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藤县地区性侵犯幼女犯罪主要有两种,即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日前,笔者对藤县法院所受理辖区内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幼女性侵犯案件进行了统计和调研,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藤县地区侵犯幼女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侵犯幼女犯罪占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比重大,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由于幼女身体、智力发育不成熟,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藤县地区已审结强奸罪40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件,其中侵犯幼女的强奸罪就有29件,占到强奸罪的72.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2件全部是侵犯幼女的。

在已审结的强奸罪29件中,2011年6件,2012年6件,2013年11件,2014年仅上半年就有6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结的2件都是发生在2012年度。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被告人年龄复杂,主要集中在退学较早且无固定的职业和收入的青少年以及农村的孤寡中、老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身份主要是农民

据统计,在已结的侵犯幼女的31件案中,被告人年龄在14-25周岁14件,所占的比例为45.16%,其中,最小的刚满14周岁。这些青少年较早辍学在家或者去打工,不学无术,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的年龄在26-39周岁的5件,所占的比例为16.13%。被告人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12件,所占的比重为38.71%,年龄最大的76岁,这类被告人主要是农村孤寡的中、老年人,或者光棍、鳏夫,或者分居、离婚。

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整体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缺乏认识。被告人为小学、初中文化的29件,所占比重为93.5%,高中文化的2件,所占比重为6.5%,高中以上的0件。调查得知,很多被告文化程度低,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更忽略伦理道德。很多被告人认为,在强奸时给了幼女钱或食物,已经取得幼女的同意,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与被害幼女是恋爱关系,双方都自愿,不构成犯罪。该类案件占到40%以上。

被告人的身份主要是农民,属于农业人口的有30件,仅有1人是城镇退休职工。

被告人的情况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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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对象多为农村留守幼女,智力残障、在校住宿的中、小学生也占了较大的比例

由于农村留守幼女监护人监护不力,容易得手,她们往往成为犯罪的对象,据统计,在已审结的31件侵犯幼女犯罪的案件中,有18件被害人都是农村的留守幼女,所占的比例为58%。智力残障幼女更容易受人摆布,有5件被害人是智力残障者。在校住宿的中、小学生由于离家较远,父母监护不到位,学校管理有缺失,导致其也成为犯罪分子的“青睐”的对象,有8件是在读的中、小学生。

(四)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关系密切,一般是同村、邻居,或者是网友、认识的朋友,甚至是亲生父亲等熟人

犯罪分子大多会选择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熟悉的幼女进行侵犯,由于双方彼此熟悉,被害幼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处在危险之中,缺少防范意识。这31件案件中,对同村或邻居家的幼女进行侵犯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约占60%以上。通过网恋,认识、自愿同居的有4件。双方是认识的朋友,一起出去玩或者办事的过程中被侵犯的有5件。还有一件比较典型的是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

(五)中老年人的作案方式通常以金钱、零食诱惑,也有个别是利用迷信诱骗,暴力手段不明显。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的主要是青少年

由于年龄因素决定体能差异,农村孤寡的中、老年人往往选择14岁以下无性防卫意识或反抗能力很差的幼女作为侵犯对象,犯罪过程一般不与被害人幼女发生正面冲突或直接使用暴力,而是充分利用幼女的无知,以给钱、给零食、玩具等方式诱骗幼女,这类案件占到60%以上。在调查中,也有个别案件的犯罪分子是通过迷信手段,欺骗、恐吓幼女的。例如,该院审理的钟荣昌强奸一案,被告人钟荣昌对被害的幼女说与其发生性关系,能治疗其父亲的病,如果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其父亲就会因此死去。由于受害幼女年纪小,辨别能力低、心理素质差,容易被罪犯蒙骗。有11件被告人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有所反抗,暴力手段明显,采取此种手段的主要是青少年,此类案件所占的比例约为35%。

二、造成侵犯幼女案件频发的原因

侵犯幼女案件凸显的问题并不是个案,而是反映了一系列共性问题和特点,就藤县发生的幼女性侵犯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监护人监护不力

农村大量人员外出务工,留下幼女独自在家或者交由父母一方单独照看,或由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代管,或由其他亲戚管教,而这些人大多年老体弱,还要兼顾家务,往往力不从心,使幼女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照顾。很多监护人在教育方面对性避而不谈,没有提醒她们在与异性相处时,哪些是带有善意的爱抚,哪些是恶意的图谋不轨。调查得知,90%以上的受害者家长从来没有对幼女进行过性教育,只有不到10%的家长偶尔提醒过。

在校住宿的中、小学生,由于脱离了父母或家人的监护,学校的监护责任就显得尤为突出。然而学校通常是以学习为主,缺少对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特别是性知识方面的教育。再加上学校的宿舍管理秩序欠缺,对于夜不归宿的情况没有严加管理,也为侵犯幼女案件的发生提供便利条件。藤县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被害幼女跑出学校与社会青年玩在一起时受到奸淫,在这些案件中,被害幼女夜不归宿,学校全然不知的情况大有存在。

(二)农村的孤寡中、老年人缺乏关爱,心理和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

在这31件侵犯幼女的案件中,被告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就有12件,其中,单身未娶的有6件,丧偶、离婚、独居的有5件。这些被告人长期得不到家庭的关爱,精神十分空虚,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和发泄,日积月累逐渐形成了极度饥渴的性心理,便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无知的幼女。例如,该院审理的李道元强奸案,被告人李道元陈述,其1944年出生,是村里的五保户,一直没有结婚,因心瘾、性饥渴,在看到六合彩报纸上穿三角裤女人的照片后,淫欲大发,将路过其房间的8岁幼女骗进房间,实施奸淫。

(三)青少年受黄色录象、淫秽书刊的影响,诱发犯罪

近年来,各种淫秽录像、光碟泛滥,网络色情文字、图片充斥,对人的伦理道德观念造成巨大冲击,一些辍学较早、家竟贫寒、疏于管教、无所事事的年轻人,加之其长期单身独居,得不到关爱造成畸型的性心理,经不住庸俗思想的诱惑,诱发了一些性犯罪。在受理的案件中,有2件被告人是在看完黄色录象后,对被害人实施的奸淫。例如,藤县法院审理全某海强奸一案时了解到,被告人全某海无心向学,性格内向,在观看淫秽片后引起犯意而走向犯罪道路的。

(四)对幼女关爱、保护不够,幼女在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小恩小惠就能将其收买

农村广大留守幼女,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且大多家境贫寒,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犯罪分子的小恩小惠就能将其收买。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案子的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给幼女一些零食或者一点钱来诱骗幼女的。有些幼女被侵害得到犯罪分子的钱财后,犯罪分子让其下次再过来,为了再次得到钱财,她们还是会再次过来,犯罪分子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屡次得手。

(五)案件发现难、侦破难,导致打击不及时,纵容犯罪

幼女被侵害后,由于其心理、生理条件限制,大多数不懂告发、不敢告发,大多案件都是事隔几个月,甚至几年才发现,发现时证据已时过境迁,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事后处理方面,由于侵害幼女案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加上农村的封建传统观念,被害人及其家属担心事情一旦公开,会遭报复,感到无脸见人而不报或迟报案,客观上纵容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遏制幼女遭到性侵害的对策和建议

侵犯幼女案件是一种社会危害性相当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如何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是政府、妇联以及司法机关等社会各界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为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关注她们的健康成长,打击犯罪,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和发案原因,笔者提出以下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幼女的监护

1、在农民工较多的城市建立农民工子女学校或者放宽就学条件,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和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数量逐年增加,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是解决留守女童监护问题的根本。首先要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公办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人数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做到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新建、改扩建一批学校,尽可能多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降低入学门槛,简化入学手续,不得随意设置入学条件限制。

2、父母等监护人提高责任,切实负起监护责任

如果夫妻两人都外出打工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必须把孩子放在有监护能力的亲戚家里,将幼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监管等方面安排得更周到一些。监护人要特别关注女孩子的行踪,尽量不让幼女单独行动,尽量不要让其离开自己的视野。例如,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个只有七周岁的小女孩独自去外婆家,在途中遭到侵害的。还有一件是小女孩独自一人在网吧门口玩耍,被犯罪分子带走强奸的。这些悲剧的发生,都是监护人放松警惕,没有看管好孩子造成的。同时外出打工的父母要在工作之余经常与子女或监护人保持联系,随时关注幼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对策。

3、强化学校职责,使幼女在校期间受到正常的监护

父母将孩子送进学校,实际上已将部分监护职责移转给学校,学校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责任。很多悲剧的发生都是由于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学校要强化自身职责,使幼女在学校期间免受损害。强化对在校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完善宿舍管理制度。不定时的抽查宿舍,对于没有按时回宿舍的学生,及时通知其家长,密切关注在校留宿学生的作息情况。

(二)关爱农村孤寡中、老年人,丰富其文化活动,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性格、脾气等会发生变化。政府职能部门及乡镇、村组干部对辖区老年人的身体、生活等情况要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帮助老年人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尽量为他们排忧解难。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村老年人的文化活动,完善农村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基础、硬件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体育活动场地。让他们在这里能交心、谈心,充实生活,抚慰消除精神上的空虚。 

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征,采取以案说法、图片展览等教育形式,把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到乡村。教育老年人学法、懂法,认识犯罪。

(三)打击淫秽物品,净化文化环境

黄色、淫秽书刊等容易腐蚀人的心灵,特别是对辨别能力低的未成年人伤害极大。文化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辖区内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净化文化市场。营业性的歌舞厅、网吧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明确的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依法严惩不执行规定的商家。 

(四)加大对幼女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和培养,不断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普法教育力度 

家长要以合适的方式加强孩子性知识的启蒙教育,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性权利,同时,教育女孩子不要随便接受别人的东西,树立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品质。学校方面也应加强对幼女的性教育,应当设置专门的课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幼女青春期性知识的普及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可以借助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法制宣传专题、专栏。司法机关要积极开展以事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析理活动,加强对农村的普法宣传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基层党支部等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采用发放法律宣传传单、张贴法律宣传标语等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基层村镇组织可以利用赶集日、赶会日等时间,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人实事或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培养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五)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加大对侵害幼女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侵犯幼女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惩治,决不姑息。鼓励受到侵害的幼女及其家长积极报案,不给犯罪分子再次作案的机会。在办案工作中,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努力实现惩处一个、震动一批、保护一片,以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发挥警示作用。同时,要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努力改善治安环境。

四、藤县法院在预防幼女性侵的探索

藤县法院在审理有关侵犯幼女案件的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着重从预防未成年人权益被侵犯的角度出发,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与妇联、学校、基层政府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

定期召开维护幼女合法权益经验交流座谈会,积极探讨幼女维权工作的经验做法,预防和减少幼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发生;不定期邀请妇联干部、人民教师、村镇干部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侵犯幼女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强调他们的宣传和帮扶作用。同时,积极邀请中、小学女生旁听审判,提高其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开展以“关注幼女权益,构建和谐之家”等为主题的幼女维权宣传周活动,强化宣传力度

加大幼女维权宣传声势,努力营造幼女维权浓厚氛围。通过发放宣传单、开辟宣传栏,以《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为主要宣传内容,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利用法院开放日,邀请中、小学生到法院参观,重点向其介绍如何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侵害的发生。

(三)在刑庭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为广大幼女提供直接、便捷的维权服务

对涉及侵犯幼女的案件采取优先立案、审理。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和陪审员组成专门审理涉及幼女侵权的合议庭,仅今年上半年,合议庭就审结了侵犯幼女案件6起,切实打击了侵犯幼女犯罪,维护了幼女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扶弱助困关爱工程,深化“留守儿童关爱”活动

组织各庭女法官积极与农村留守儿童结成“一帮一”对子,给予留守儿童经济上的帮扶、精神上的关爱,引导他们健康快乐成长。同时,建立回访帮教制度, 对受害幼女儿童,每个季度开展2-3次走访帮教活动,进行面对面亲切谈心,并主动与其家庭、社区、妇联或学校联系,密切配合,帮助她们平复伤害、健康成长。 

侵犯幼女案件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预防和减少侵犯幼女案件的发生,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要不断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从思想上提高人们的认识,从法制宣传上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从司法上加大打击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一种有利于幼女、幼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保护幼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2013年10月23日);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06]青少年维权网 http://www.chinachild.org/b/yj/694.html ;

[07]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23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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