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法院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的 机遇与挑战
时间:2014-07-09 09:27:49 作者:姜健文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网络时代的迅猛来临出乎了我们的意料,信息的光速传播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整个社会的连结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看不见的巨大变化,这与我们固有的社会治理方式有着越来越大的落差。数字的鸿沟正在逐渐扩大,仅仅是固守传统是不足以应对信息时代挑战的,我们只有奋起直追数字化的浪潮,才能在信息革命中争得主动。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信息时代的危机同样更为严重,哪怕仅仅是少量的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在人们来不及阻止的时候就能够造成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巨大伤害,我们在欣喜和享受网络之剑的锋利的时候同样不能对其危险性掉以轻心。 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化和数字化上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既有内网的的数字办公系统、司法统计系统等,又有外网的司法公开平台和宣传平台。既有内网保证数据安全,又有一定程度上开放的外网保证信息的及时公开。在司法系统对安全性、保密性和严谨性的苛刻要求下,人民法院系统在推进数字化进程上所做出的努力是难能可贵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人民法院系统的数字化、网络化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公众的参与度不够。法谚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目前部分人民法院的公开网络平台,往往成了人民法院自己单方向的宣传平台,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单方向的信息传递和舆论灌输有时反而得不到应有的公众认同,起不到预期的宣传效果,甚至于部分人民法院网站流于某些政府网站的俗套,这让公众在人民法院的外网上能获得的真正有用的信息反而较少,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树立更加专业的形象和增强司法的权威。其次,目前人民法院系统的网站平台往往比较分散,即各个基层法院都有自己的网站,而每个地方的资源和现实情况各不相同,结果导致了有的地方法院的网站流于形式,信息更新较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内外网过于割裂,即人民法院内网系统的资源没有很好的为外网系统提供服务,对于有些司法统计等可以在外网公布的信息没有有力的支持。这些现象都提醒着我们,人民法院系统的司法网络公开平台应当进行统一整合,司法公开改革应该一步步走向深入。因此,在笔者看来,建立统一的人民法院网络公开平台仍然是一项亟待完成的任务。 一、建立统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平台的契机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现代诉讼活动中,对公正的追求首先是体现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程序架构上。“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过程的直接经历和体验,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审判公开是我过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的基础。”[①]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审判公开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然而,社会形势总是不断发展的,而且发展的势头有越来越迅猛的趋势。就如上文所述,网络媒介的出现已经深刻的改变了社会的连结方式和生活方式,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在发生快速的变化。被誉为“社会免疫系统”的司法系统,不可避免的要跟上时代的脚步,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以更加开放透明的姿态,迎接网络时代的挑战。而建立统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的契机也已经出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无疑是新世纪以来最重要的改革之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无疑是中央事权。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遏止人民法院系统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可谓正当其时。在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大背景下,建立省一级法院系统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便可以成为这一改革的重要内容。 建立人民法院系统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是顺应时代和人民的要求的具体体现。首先,建立统一法院系统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是创新司法公开方式的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信息化意味着民主化,网络媒体的发达导致的是信息传播的快速化和话语权的分散化。这要求我们必须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用网络时代的利器面对网络时代的挑战。其次,建立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是推进司法效率的有力手段。在法现象的诸多价值形态中,公正和效率一直被视为司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耗费换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已经成为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对有限的资源加以最有效的利用已经是社会正义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因此,司法活动也必须遵循社会正义的这一原则。”[②]建立法院系统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法院以更加清晰明了、贴近公众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可以有效减少当时当事人和公众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成本。同时,可以更加有效地避免诉讼延迟,推进诉讼效率。再次,建立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是完善司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第四权力”,是由于媒体所拥有的工具性资本。媒体作为对司法公正监督不可或缺的利器,早已受到社会深切的关注。任何社会要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完全实现司法公正是不太可能的,尤其是我国当今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传播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权力”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不能不说对司法公正与效率起着重要作用。 二、人民法院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的设计 如上文所述,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对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司法公正与效率、司法监督等方面的促进起着巨大作用,那么如何设计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的功能才能实现这些目标呢?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事实上,通常我们所讨论的司法公开,主要是程序公开,所以设计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也应当从程序着手。 首先,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的范围,如上文所述,为了避免人民法院网络管理的过于分散,保证统一性和便捷性,笔者建议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建立省一级的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要采用易于记忆和传播的域名,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方便公众了解和查阅平台上的信息。 然后是司法公开网络平台的功能。 第一是案件程序信息查询。首先是用户识别。出于安全的考虑,应当严格按照用户的类别设定其权限。用户包括两方面,一端是管理维护人员,另一端是公众。管理维护人员以其级别严格设定权限。管理维护人员要有数量限制,笔者建议每个基层法院根据条件设置数名管理维护人员。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维护案件信息,及时上传相关司法文书。公众用户主要分为普通用户和当事人用户。普通用户的权限在于查阅案件流程、公告等不涉及具体案件信息的事项,或者在其查阅具体案件时,隐去具体涉案当事人信息和案件具体信息。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普通用户无权限查询。当事人用户,即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涉案案件的程序具有完全的查询权利。司法公开网络平台要为用户设计直观明了的案件流程,让登陆用户直观了解其关注的案件的程序进展,同时要标明程序的期限,让用户对其关注案件的期限有一个合理预期。比如,一个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答辩、举证、鉴定、公告、开庭审理、宣判的整个流程,用户在登陆时,就可以直观的看到其关注案件的进展阶段,并对下面的流程有一定明晰的预期。在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当事人用户甚至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签收司法文书。更进一步,在快速扫描上传和先进网络技术的支持下,证据交换也有可能在平台上实现。要实现上述目标,同样要对案件进行编码。每一个案件从一立案开始就有唯一的编码,然后再根据这个编码生成当事人用户的唯一编码,当事人用户凭借这一编码便可以查阅案件程序信息。同理,在追加当事人、变更当事人时,管理维护人员可以修改。同时,可以有限制的添加当事人用户与管理员之间的交互功能,比如在每个流程中,当事人有合理次数可以向管理员咨询除案件实体问题之外的情况,管理员可以有选择的回复其咨询。 第二,是统一的公告系统。众所周知,传统法院公告的效率是比较低的,而统一的网络公告平台将使法院公告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广的范围传播。统一的公告系统是完全开放访问的模块,并可以允许搜索引擎的抓取。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公告送达时,统一在公告系统发布公告,在存在一定的知晓率的情况下,公告送达的效果比单纯的纸面公告必然更加明显。另一方面,开庭公告在合理的索引,比如按地区合理分类的情况下,其传播人次将远胜于贴于法院内部公告栏的公告。 第三,普及法律。明代名臣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其前提就是人人均守法,依法行事。而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普及法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律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将会以更快的速度被知晓和理解。所以在这一模块中,不仅要有丰富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应当有运用法律的经典案例。甚至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也应当搬上讲台,在整个社会对法律问题的争论和思考中,法律将以更深层次得以传播,这对于法治氛围的形成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络平台面临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出现在社会各领域并迅速泛滥。[③]网络相关犯罪具有危害范围广,社会危害性严重;同时隐蔽性高,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网络信息安全对于人民法院的网络平台是一项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人民法院对于信息真实性、权威性有苛刻要求的情形下。因此,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络平台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一)信息安全。人民法院的网络信息平台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被非法篡改的信息都是不可接受的,这对网络信息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保证只有经过授权的用户才能更改其中的信息。这要求司法公开网络平台采取严格的授权模式和严密的验证方式。笔者建议,对于管理维护人员而言,必须采取物理验证方式来验证是否属于合法用户。比如,需要在计算机上接入特殊的部件才能以管理员身份进入系统。而对于普通用户特别是当事人用户,也应该采取严格的时限授权方式以及需要电话验证的密码分发模式。所有数据传输都要通过加密的方式进行,让被非法截取的数据无法读取。同时,要求网络维护队伍有快速反应的能力,在发生危机时能第一时间阻止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还必须有相应的容错纠正机制,因为管理员不可能像机器一样一直精确。只有达到面对网络威胁万无一失的程度,网络平台才能真正成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利器,否则,一次失败的经历足以摧毁之前九十九次工作树立起来的权威,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将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诉讼体系所掌握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全面而准确的,我们很难想象如此巨大数量的真实个人信息泄露将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在建立统一司法公开网络平台时,必须严格遵循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普通用户的查询许可需要被严格限制在程序性的信息上,当事人用户必须被严格限制只在其涉案案件中获得相关信息。由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所以必须从源头上切断案件当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司法公开不是将案件的一切信息置于众目睽睽之下,而是给公众一个在场的机会,一个感受程序正义的机会。在个人信息泄露频发的环境,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三)司法效率的推进。对于当事人而言,一个勤勉的法官跟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样重要。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审判程序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外部监督的持续存在将会使许多不必要的延迟得以减少。这种无形的评比对我们司法队伍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分工明确、行动高效、协作流畅的司法队伍,将是我们要面临的重大课题。 尽管面对诸多挑战,但是随着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逐步提高,数字技术的逐步发展,司法公开网络化将是必经之途。统一的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借着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大契机,将进一步促进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推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保证司法监督权利的实现。“正如边沁所说:‘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他是对努力工作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得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④]在保证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创新的网络公开方式,把握尺度的司法公开,将对树立人民法院开放、自信的形象,凝聚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①]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88页 [②]姚莉,《司法效率: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③]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5页 [④]周功满,《论司法公开之度》,载《理论观察》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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