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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郯城县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预防对策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06-26 12:45:49    作者:冯少辉    来源: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犯罪问题是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国家命运、民族未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给予了重视,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紧张的局面依然存在。

近年来,山东省郯城县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和谐社会的进一步构建及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作出了一定贡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郯城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为有针对性的作好下一步的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及预防工作,笔者对郯城县法院2008年以来审理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出了该县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以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近年来郯城县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

案件及人数数量的多少,尽管受到公安机关侦破能力和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个地域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2008年郯城县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件,涉未成年人32人;2009年审理22件,26人;2010年审理8件,13人,2011年(截至7月)审理11件,16人。总体来看,2008—2010年郯城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2011年有所上升(详见表一)。

表一:郯城县法院20082011年度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数及人数图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

案件类型是犯罪预防的一个指向,其能够较为准确反映犯罪的“重灾区域”,从而为更好地预防犯罪提供信息参考。2008年度,郯城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为主,在32人中,参与此三罪的人数分别是8人、9人和7人(其中1人同时参与了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占到了总数的25.0%、28.1%和21.9%。2009年除以上述三罪为主外,寻衅滋事罪比例有所上升,在26人中,参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人数分别是4人、8人、6人和5人(其中3人同时参与了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占到了总数的15.4%、30.8%、23.1%和19.2%,同时一人犯数罪的比例有所上升,有1人同时犯盗窃罪和抢劫罪,2人同时犯盗窃罪、抢劫罪和抢夺罪。2010年,该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现例外,案件类型以强奸罪和寻衅滋事罪为主,参与人数分别是7人和4人,分别占到了总数的53.8%和30.8%,且参与强奸罪的被告人均为团伙作案,而参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和抢劫罪则分别只有1人(其中参与抢劫罪的1人同时参与了强奸罪)。2011年则又回归以前的重点,仍以盗窃罪、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为主,参与人数分别为8人、5人和3人,分别占到了总数的50.0%、31.2%和18.8%,同时出现了多年未曾出现过的绑架罪。从总体来看,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常态化、多发性的案件类型(详见表二)。

        表二:郯城县法院20082011年度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类型统计表(单位:人)

(注:因有些未成年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故本表统计数据高于实际人犯数。)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年龄结构

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进行分析是建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至2011年7月,郯城县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为17岁的有40人,占总数的46.0%,16岁的有37人,占总数的42.5%,15岁的有7人,占总数的8.1%,14岁的有3人,占总数的3.4%(详见表三)。从数据可以看出,16—17周岁是该县未成年人犯罪高峰年龄阶段。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别结构

性别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之一。对性别因素进行分析,也能为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008年至2011年7月,郯城县涉罪的87名未成年人中,只有2人是女性,男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据巨大的比例(详见表四)。

(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种类分布

对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地域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2008—2011年7月,郯城县涉罪的87名未成年人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有38人,占总数的43.7%,

表五:郯城县法院20082011年度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刑种分布统计表(单位:人)

(注:数字下的百分比为被判处该刑种的人数占当年总人数的比例。)

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有50人,占总数的57.5%,其中判处缓刑的有

44人,占总数的50.6%(详见表五),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一贯坚持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六)未成年人犯身份分析

对未成年犯身份进行分析能够准确了解哪些未成年人容易走向犯罪,从而为更好地预防犯罪提供信息参考。2008—2011年7月,郯城县涉罪的87名未成年人中,户口在农村的共有70人(详见表六),占全部人犯的80.5%,反映出广大农村是该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

表六:郯城县法院20082011年度审理的未成年人罪犯身份统计表(单位:人)

二、近年来郯城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团伙犯罪突出,并首次出现未成年人涉黑犯罪。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团伙犯罪突出,一方面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性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渴望在成年人社会之外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需求。调查发现,郯城县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作案人之间主要以同学、朋友、老乡关系为主。团伙的内部结构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组成的共同犯罪;二是未成年人和成人组成的共同犯罪。

2008年—2011年7月,在该县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53件案件是团伙作案,涉及未成年人73人,分别占总数的79.1%和83.9%,只有14件是单独作案,尤其是2010年以来,仅有1件是单独作案,且还是过失的交通肇事案。可见,该县未成年人犯罪的团伙特征逐渐明显。虽然有些是临时的纠合性犯罪,但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已有所提高,特别是在(2009)郯刑初字第39号案件中,年仅17岁的被告人汪某某参加了刘奉滨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了该组织的数起犯罪行为,这在该县尚属首次。因此,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性应高度重视。

(二)暴力性犯罪上升,并首次出现女性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与以往未成人犯罪以盗窃为主不同,现在虽然盗窃仍占据较大比例,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明显上升,且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鲜有过失犯罪,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大。

2008年—2011年7月,郯城县涉案的87名未成年人中,涉及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暴力型罪名的有57人,占总数的65.5%,除5人犯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外,其他的均是故意犯罪。涉及暴力性犯罪的人数居前三位的犯罪依次是:抢劫罪占20.0%,寻衅滋事罪占15.8%,故意伤害罪占13.9%。在(2011)郯刑初字第66号案件中,女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持刀实施暴力抢劫,这是该县首次出现女性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这些暴力性犯罪与未成年人易冲动、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有一定关系,往往临时起意,突发犯罪,且不计后果,常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甚至行凶杀人。如郯城县法院2009年审理的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因与同学在教室内打球碰到受害人的头发生争执,竟持刀向受害人右胸部和右侧腰部猛刺致受害人重伤。

(三)犯罪手段成人化,个别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有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前经过细致的策划,实施犯罪过程中干净利索,成熟老练,没有心虚、胆怯的表现,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如郯城县法院审理的仇某某、刘某某等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二被告人因在网吧内受到他人欺负,遂约人报复,最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被告人从QQ聊天约人到准备作案工具,从布置作案地点到把受害人骗到作案地点等,均作了周密安排,实施犯罪行动有条不紊,不象是未成年人作案。

同时,个别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后,为消灭罪证或躲避侦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犯罪痕迹。如郯城县法院审理的赵某、徐某某强奸、抢劫一案,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犯徐某某在实施完强奸犯罪后,为消灭罪证,强迫受害人清洗下身,表现出了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四)犯罪高峰年龄趋于稳定,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

犯罪高峰年龄,是指在刑法意义上未成年人犯罪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从表三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2011年7月,16岁和17岁犯罪的未成年人分别有37人和40人,分别占总数的42.5%和46.0%,可见,16—17岁是郯城县未成年人犯罪高峰年龄阶段。这一趋势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是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升学读书的未


成年人大都在16、17岁左右,具有较强的叛逆与好奇心理,渴望走向社会,但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技能,又因为具有贪婪、懒惰等心理,难以在社会中生存。这些因素促使未成年人混迹于纷繁的社会中,自然会成为犯罪的易感群体。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具有高中学历的有7人,占总数的8.1%,且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初中学历的有60人,占总数的68.9%;具有小学学历的有20人,占总数的23.0%,且有逐年降低的趋势(详见表七)。可见,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时间段一般是在初中毕业后,由此也印证了上面的分析。具有高中学历的的未成年犯罪人比例呈上升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更多地具备了提升犯罪思维和犯罪技能的主观条件。

表七:郯城县法院20082011年度审理的未成年人犯学历统计表(单位:人)


小学文化

初中文化

高中文化

合计

人数

所占比例

人数

所占比例

人数

所占比例

人数

所占比例

2008

9

28.1%

23

71.9%



32

100%

2009

7

26.9%

16

61.5%

3

11.5%

26

100%

2010

1

7.7%

12

92.3%



13

100%

2011

3

18.8%

9

56.2%

4

25.0%

16

100%

合计

20

23.0%

60

68.9%

7

8.1%

87

100%

(五)犯罪起因简单幼稚,在校中小学生成为易受侵害对象。

相当一部分未成人犯罪的起因简单而幼稚。如郯城县法院审理的孙某某、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未成年被告人蒋某某仅仅因为受害人瞪了他一眼便纠集数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致轻伤;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因为受害人制止在其承包的鱼塘内钓鱼,被告人便在鱼塘内投毒造成八千余元的损失;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上小学时与马某某发生过矛盾,在后来去某村听吹唢呐时偶与马某某相遇,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持刀将马某某之侄胸部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侵害对象方面,纯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大多是比犯罪人弱小的人群,在校中小学生成为主要受害人群。如郯城县法院审理的石某某抢劫一案,被告人通过将该县郯城镇初级中学学生骗至偏僻巷道和潜至男生宿舍内持刀威胁等手段先后数次抢劫1100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徐某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窜入该县三中初一级男生宿舍,强行向16名学生索要人民币162元,并殴打学生数人,导致该校多名学生被迫转学,学生无安全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郯城县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采取的主要做法

(一)设立未成人刑事案件审判庭。

为深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郯城县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成立了刑事审判第二庭,即少年审判庭,选拔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审判业务素质高、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少审庭,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着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实行人性化审理。同时,专门聘请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的共青团、妇联、工会、教师等人员,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加强未成年罪犯的教育、转化、帮教工作。

(二)积极推行圆桌式审判制度。

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可塑性较强的特点,郯城县法院推行“圆桌审判”制度,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用审判庭。改变成人审判庭庄严、肃穆的布置格局,营造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宽松、活泼、催人上进的文化氛围。在审判庭中央放一张椭圆形的会议桌,未成年被告人被去掉手铐等械具,与其监护人、辩护人甚至帮教老师坐在一起,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坐圆桌前,与未成年人面对面、心贴心的交流,拉近与未成年人距离,缓和紧张气氛,有效地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疑虑和对立情绪,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表达诉讼权利。法官、公诉人等分别坐在桌子的一边,整个法庭布置色调温和,审判过程像在开会一样的氛围中轻松完成。同时,严格做到“五不”,即对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拍照摄像、不公开姓名报道、被告人庭审中不带械具、法警不着装值庭。在刑罚适用上,坚持“三个必须”原则:对可判可不判的,必须不判;对可轻可重的,必须轻判;对可缓可不缓的,必须判缓。三年多来,共判处缓刑44人,缓刑适用率达50%,且缓刑人员再判罪率极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认真落实少年犯人格调查制度。

为深入了解和掌握未成年被告人平时表现及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保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郯城县院始终坚持庭前“三见面、三了解”,即与被告人见面,了解其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其性格特点和成长经历;与所在学校、单位、村街的有关负责人见面,了解其社会交往、工作、学习情况。同时积极委托司法部门于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法庭上宣读,供量刑时参考。

(四)努力改革裁判文书制作方式。

郯城县法院深入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一是在叙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同时,根据庭前调查报告说明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信息;二是在叙述判决构成及判决理由的同时,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剖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三是将判决依据的法条逐条附于判决书后,使未成年犯罪人对所犯罪行的判决依据一目了然,起到普法宣传作用;四是使用人性化的语言,增加体现关爱和希望、情真意切的法官寄语、心理专家寄语等。

(五)切实完善各项跟踪帮教措施。

1、坚持回访考察,巩固改造成果。建立少年犯档案,将他们的联系方式长期保存,以方便跟踪帮教。与少管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对判处“缓、管、免”刑的少年犯,积极与所在学校、单位、村街及家长签订帮教合同,落实帮教人员和帮教措施,每二月或三月回访考察一次,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对考察形成的笔录入卷归档。

2、搞好帮教安置,促使少年犯重获新生。在案件判决或少年犯刑满释放后,积极到有关单位、学校及上级机关反映,帮助落实安置工作,做到“三动员”,即动员学校,使其得到一张课桌;动员社会,使其获得一份工作;动员家庭,给其一份理解与鼓励。

3、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结对帮教活动。为使失足少年得到全社会的关爱,积极动员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爱心人士或退休老教师等与缓刑少年结对,协助对未成年人犯进行帮教。

四、当前郯城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导致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不良行为的矫治无法形成有效合力。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但目前,各有关部门或职责不明,或“各自为政”,造成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开展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更无法形成有效合力,影响了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一是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有所放松。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地规定,网吧、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根据此次调查,郯城县自2008年以来有十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与进入这些场所活动有关,涉及未成年人犯二十余人,如被告人戚某某抢劫案,因被告人无钱上网而纠集他们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被告人仇某某、刘某某、吕某故意伤害案,因与受害人在网吧起纠纷,被告人遂持木棒将受害人打死;被告人梁某某寻衅滋事案,受害人因其经营 “老虎机”与韩某某发生纠纷,韩某某遂纠集被告人等持砍刀木棍等闯入受害人店中,将受害人打成轻伤。

二是对管制刀具的监管不力。这次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甚至在校未成年学生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现象较严重,特别是在多起案件中出现的“461”匕首和弹簧刀,这些未成年人一旦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便会想到持刀捅人,而目前在市场上,未成年人购买这些管制刀具无任何限制。如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年仅14周岁的被告人高某某持“461”匕首将年仅14周岁的被害人捅伤致死,作为作案工具的 “461”匕首据其本人交待是从某学校附近的文具店购得,且一直随身携带。

三是对用人单位雇佣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作了严格限制,但近几年郯城县未成年人犯中,有3人系因工作或工作过程中实施犯罪的,其中刘某(15周岁)故意伤害一案,系因讨要工资引起争执,造成被害人重伤;刘某某(15周岁)故意伤害一案,系因被告人在其服务的某烧烤店与就餐的受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当场拿起店里的菜刀将受害人捅成重伤;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冯某某(17周岁)系该县某供电所职工,因家庭琐事与受害人发生矛盾,后纠集供电所同事持绝缘棒等电力器具将受害人打成轻伤。

四是未成年人独自在外租房应予限制。未成年人独自在外租房,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刘某某、秦某某、吴某某、孙某强奸一案,年仅17周岁的被告人刘某某就是将年仅15周岁的受害人骗至其租住的房屋内与其他被告人轮流将受害人强奸。

(三)学校教育管理失当,安保形势堪忧。

一是对“后进生”疏于管教。一些学校以学习成绩为标准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对成绩差的“后进生”放任不管,特别是对一些犯过错误的学生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是推向社会,使这些学生自尊心受损,自信心受挫,最终走向犯罪。据统计,在未成年犯中,学习成绩较差或很差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二是法制教育不落实。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及格率等硬性指标,忽视了思想品德、法制教育等工作。许多未成年犯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无证驾驶、随意伤害他人、随意索要钱财、最终走上了以身试法之路。据调查,有70%以上的的未成年人作案时不考虑后果,50%以上的人没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是犯罪。

三是心理教育空白。目前所有的中小学校几乎不设心理教育课程,导致很多未成年人心理不健康,如逞强、报复心理,性心理障碍等,这样的心理是导致日后犯罪的很关键的因素。

四是中小学校安保形同虚设,为被告人顺利进入学校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如徐某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窜入郯城三中初一级男生宿舍,抢钱并殴打学生十余人,导致该校多名学生被迫转学,学生豪无安全感,该校安全保卫工作可见一斑。

五是中小学生防范意识匮乏。如刘某某、秦某某、吴某某、孙某强奸一案中,受害人与被告人系网友关系,第一次见面时即遭到其中的三被告人轮奸,第二次该受害人仍然与网友见面,结果又遭其中的两被告人轮奸,其中秦某某两次均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

(四)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

从表六数据可以看出,目前郯城县农村未成年人犯罪远高于城镇。究其原因,一是农村家庭的教育失当,或娇纵溺爱,或粗暴简单。很多农村家长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大多时间忙于生计,对外出务工的未成年子女几乎不予管教,导致未成年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容易染上恶习走上犯罪道路。现在农村独生子女增多,有的家长对孩子娇纵溺爱,导致未成年人不能吃苦又贪图享受,容易与人发生冲突,有的家长管教方法简单粗暴,其酗酒、赌博、嫖娼等不良品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是非观念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一旦离开农村来到城市,在失去约束之后往往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精神食粮缺乏,渲染暴力、色情的不良电视、书刊乘虚而入。在农村,青少年的文化程度贫乏,精神食粮大多是电视和少量书籍等,淫秽书刊和录音磁带、不健康的电影、电视情节诱惑腐蚀了部分青少年的思想。三是农村是普法的盲区。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来,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农民不容易召集,农村干部重视,加上宣传简单,使农村的普法宣传工作难度大。农村青少年身心不成熟,思想摇摆不定,贫乏的法制教育未能使他们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的观念。

(五)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近年来,虽然郯城县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案件审理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但受各方面的限制,工作做得不够尽善尽美,存在个别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现象,根据调研,该县近几年来先后有六例这样的情况发生。甚至还有的在取保候审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继续实施犯罪。如杨某某强奸一案,被告人200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年年4月1日又犯强奸罪;刘某某盗窃一案,被告人2008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取保候审,4月6日再次盗窃。

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审理工作的建议

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断涌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如果不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对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特建议:

(一)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去年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的内容,目前全国已有很多省、市、县成立了该机构。建议县政府积极行动,争取尽早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县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首先要建章立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相应职责;其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创新工作方式,注重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努力构建有郯城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最后要学习外地和总结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努力创造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亮点。

(二)加强文化建设,增强健康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我控制力差,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毒害和侵蚀,而根据粗略统计,一个学生每年节假日就有170多天,再加上平时课余的很多时间也是生活在社会中,未成年人与社会接触机会增多,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因此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及文化市场的整治和查处力度,对网吧、游戏室、KTV、洗浴按摩等公共场所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出入,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场所,特别是农村的网吧和游戏室,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切实整顿违法用工现象。

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开展执法监察,对违法用工行为、特别是违法雇佣童工的行为要彻底清查,坚决大力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必要时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全县中小劳动密集性、饭店宾馆、农村小作坊等非法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

(四)建立健全对管制刀具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力度。

虽然国务院取消了对管制刀具的有关许可审批,但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的管理职责没有改变,特别是对管制刀具实行管理的其他制度,如购销管制刀具登记制度,持有和使用管制刀具主体限定制度,禁止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制度,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必须自动送交公安机关制度等仍然有效。因此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出售和购买管制刀具的惩处力度,彻底解决对管制刀具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同时作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管理职责的父母和学校,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发现未成年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要及时制止或收缴,坚决杜绝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或其他场所。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心理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法制意识。

各中小学校应该积极聘请法官或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到学校作法制报告,并适时组织师生旁听典型案件庭审,让学生更直观的接受法制教育。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或未成年人道德暨法制教育基地,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全县中小学生法制报告会、新生入学第一场法制教育课等活动,切实培养起未成年人强烈的法制意识,遇到伤害或其他情况,首先想到的是用法律维权,而不是报复。

同时也应聘请心理专家定期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咨询,随时解决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心理障碍,逐步培养未成年人健康的心理。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及美德教育,提高农村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和农村家庭家长的社会责任感。

农村居委会应当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出现辍学学生在管理上的“真空”现象。可通过“送法下乡”、“集市法律服务”以及“开庭到乡村”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农民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积极开展“公民道德进万家”活动,对农村家长加强宣传,提高每一位父母的家长责任感和道德文化修养,自觉营造和睦健康的家庭环境。强化培养孩子良好品德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营造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家庭氛围,使家庭真正成为每一个未成年人温馨呵护的港湾。

(七)建立爱心学校或工读学校,切实解决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问题。

可以尝试建立爱心学校,组织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定期集中进行辅导教育,由法官或检察官讲解法律知识、党校老师作政治辅导报告;聘请心理专家协助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和矫治工作,帮助他们改变错误认识,疏泄消极情绪,消除心理阴影,回归健康人格。

也可以尝试建立工读学校。跟富有爱心的企业合作,在企业内建立一所半工半读的寄宿制学校,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或自愿参加的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集中矫治。在这个学校里,学生上午接受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生产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等,下午参加企业安排的适合其年龄段的工作。这样可以使这些未成年人有效的和社会相对隔离,既实现对未成年人、对社会所必要的“双重保护”,又让他们安全度过一段重要的年龄段,引导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能够有所作为,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八)适时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前科消灭制度),重塑未成年人生活勇气。

未成年人犯刑满释放后再犯新罪固然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犯罪记录留存一辈子对其心理的影响是很大的,有些未成年人为此一蹶不振,甚至破罐子破摔,获释后继续实施犯罪。因此,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就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作了明文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故而如何操作尚需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包括我省泰安市泰山区、乐陵市都已开展了此项工作,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建议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召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人事、教育、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协商起草一个专门的文件,对该项制度的适用条件、考察期限、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全市率先建立起真正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甚至消灭制度,开创全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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