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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中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06-23 09:20:01    作者:黄冬松    来源: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的司法活动,涉及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大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安徽省铜陵市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文化繁荣、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在铜陵建设创新型城市、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中的主导作用,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来铜陵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以进一步总结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明确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方向,更好地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努力为我市创新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铜陵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

2011年-2013年,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中院一审)累计受理并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4件,2013年狮子山区法院一审受理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涉案标的达1000余万元。已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每年案件受理数量相对均衡,总量在本省处于前列。2011年,市中级法院审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4件,其中德国一家体育用品公司诉商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3件,系首次出现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012年,市中级法院审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3件;2013年,市中级法院审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5件。案件总量与浙江温州等外地经济发达城市相比相对较少,但在安徽省仍处前列。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2011年,市中级法院审理的24起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益案件达15件,占62.5%,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侵害作品发行权案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等案件数均为1-2件,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2012年,市中级法院审理的33起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17件,占51.5%,其中16件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个体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还有铜陵已故著名儿童作家谢采筏诉相关音像企业著作权纠纷案10件,其他技术转让合同纠纷3件外、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等涉及企业市场竞争案件略有上升;2013年,市中级法院审理的15起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11件,占73.3%,其他侵害商标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4件,其中的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系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表美国系列软件版权所有人向法院起诉。


2011年-2013年铜陵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分布图

(3)案件处理以调解、撤诉为主,矛盾大多得以化解。2011年,市中级法院审结的24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调解结案14件、撤诉10件;2012年,市中级法院审结的33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调解结案18件、撤诉10件、判决结案5件;2013年,市中级法院审结的15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调解结案4件、撤诉2件、驳回起诉1件,判决结案8件。8件判决结案的案件,均为2011年、2012年已被起诉侵害作品放映权的歌舞厅又一次被起诉而不愿再调解,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另外,判决赔偿数额不高,有的与调解结案数额相差无几,表明有的案件未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不利于打击侵权。 

2011年-2013年铜陵中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情况图

(4)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比较少,一方面因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认识不够,一些案件可能已经达到犯罪,却没有意识到,这说明打击力度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竞合,司法实践中,几乎都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难以反映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状况。

(5)侵权者多为个体户或私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有的因为侵权被告上法庭,案件结案后,侵权方又改头换面继续侵权。如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诉铜陵市金夫人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调解结案后,该影楼将其名称前加上“丽致”两个字,继续误导消费者,后又被诉到法院,案件最后再次调解结案。这说明,一些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二、争先进位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市中级法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达到了全省法院的领先水平,2012年9月还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主要做法有:

(1)优化配置、术有专攻,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工作机制。基于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性的认识,2010年,市中院成立了专门主办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三庭,建立了符合我市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2013年底,在市中院进一步优化整合了人力资源,将具有学历层次高、知识更新能力强的优秀法官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一线。针对知产案件专业性强、审判程序有特殊要求的特点,市中院将诉前禁令、诉前证据和财产保全、特殊案件的立案审查、文书送达等工作一并划归知识产权庭负责,由其全程负责庭前的所有诉讼活动,提高了工作效能,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流程的专门化管理。

(2)提升质量、注重效果。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市中院民事审判三庭突出审判工作重点,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强化“质量第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精品案审判”工作主线,从庭前准备工作、强化庭审功能、抓好案件评议和提高文书质量等方面入手,切实增强了裁判的质量。三年来,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仅有1件上诉,省高院最终调解结案。无超审限现象,无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实现了“零错案”的审判效果。市中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也多次在省、市法院文书评比中获奖。也有2篇案例入选《安徽法院案例选》。  

(3)创新调解方式,践行和谐司法。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市中院按照“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庭前、庭中、庭后的调解机制,注重将调解工作重心前移,使得大部分案件得以庭前调解结案,及时化解了矛盾,也节约了诉讼资源。同时,在涉及技术纠纷的案件中,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技术成果的转让或许可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1年,案件调、撤率达到100%,实现了“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零上诉”的良好社会效果  

(4)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积极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中院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拓展司法延伸服务。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诉前及诉讼中的强制手段。对于企业提出的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2012年即办理诉前证据保全18件,诉中采取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案件4件。2013年,结合市中院开展的“百名法官进百企”活动, 市中院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有关单位进行了调研,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意见和工作措施。此外,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对三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的分析,我市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运行,推进铜陵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也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之处:

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还不够,特别是对企业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了解不够, 知识产权创新意识、保护意识仍然不强,一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依然淡薄,一些企业领导不太了解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与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实施运用以及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待提高。铜陵本土企业如何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把市场竞争与知识产权竞争有机结合,形成自己核心竞争力还有很长路要走。这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    

2.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不够。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行政保护职责主要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行使,而司法保护主要由承担司法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为阵,平时联系不多、衔接不够,缺乏知识产权预防、保护、处罚联动机制,相互协作还局限于个案,以致有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刑事案件移送比例相对较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配合协调仍需进一步加强。

3.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多涉及专业技术,然而法官一般都缺少技术背景,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客观的困难。如:需要咨询一些专业问题却找不到该领域的有关专家;对需要鉴定的专业问题不知找哪个部门鉴定;对一个问题分别委托两个部门鉴定后,出现两种不同结论却难以甄别哪一个恰当。对于像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一些经营者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的鉴定问题,往往由该酒厂自己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者”,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4.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三审合一”有待尝试,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模式,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整体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外地也有诸多尝试。为进一步提高铜陵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水准,这项改革工作也可以进行尝试,以推动铜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求更高,目前法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要强化学习、交流、培训力度, 要注重坚持学习,坚持调查研究和坚持理论创新,以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5.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开展,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也要向社会公布,这就意味着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要求将越来越高。目前,我们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还存在说理不透、对知识产权一些重要概念理解不透、有的裁判文书认定专业性事实没有充分阐述证据,等等,应引起足够重视。 

四、加强铜陵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着重强调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铜陵市于2013年7月被确定为首批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市,并正在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对此,作为担负着调节创新关系、保护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等重要职能的人民法院应当更加积极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满足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需求,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在铜陵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应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展现更大作为。

(1)大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宣传我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特别是在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大力宣传,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意识,品牌意识。鼓励、引导相关企事业单位,面临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2)加强学习培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综合裁判水平。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计算机程序、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高、新、难”的特点,这对法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综合裁判能力。重点培养综合适用法律、判决说理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不断优化法官的知识结构,努力培养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和专家型法官。

(3)积极尝试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目前,为统一法律裁判的尺度,根据铜陵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可由市中院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也可在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吸收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官参加合议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也可吸收刑事、行政审判法官参加合议庭。还可以聘请一些专家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加案件审理,或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出庭,对鉴定等技术问题提出专家意见,还要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与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的缺陷。  

(4)协调创新联动机制,推动形成保护合力。要加强与市知识产权局、工商、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案件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研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通过建立与行政机关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为案件审判提供有益帮助,促进司法与行政执法形成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 

(5)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烟草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司法机关要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 

(6)把握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特点,继续加大调解力度。 知识产权案件有其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如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著作权案件、专利权案件有大量的集团案、系列案,调解更容易一揽子解决纠纷;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权利范围相对确定,侵权行为认定相对较为容易,调解容易找到突破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较多,在同一诉讼中往往存在多重法律关系,调解更能化繁为简。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要摒弃“为调而调”的工作方式,要更加注重调解的效果和质量。对当事人在调解后及调解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释明,以确保案结事了。还要注重案件跟踪,对已经调解结案后又继续变相侵权的行为,要注重加大打击力度,以示惩戒。

(7)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 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在发展创新型经济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意义,坚持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全市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努力实现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技术、高新技术的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产业壮大。要注重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并收集企业创新发展中存在的各类涉及知识产权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相关单位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集中审判、案例展示、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现场咨询等形式,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感。

(8)积极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要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公开力度,通过扩大公开开庭审理范围,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适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参加旁听或采访,接受社会监督。推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进一步强化审判公开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对一些特殊的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可以尝试在文书后面附图,以更加直观的形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9)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创新与企业及相关部门联系、协调机制。针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上升的趋势,要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建议企业从自身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跳槽、泄密、权属不清、域名被抢注等现象发生,从源头上减少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发生;针对群体性侵权案件较多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因势利导,引导企业成立协会进行自律和规范管理。当前,可与市文广新局以及相关娱乐场所联系,探索与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签订《著作权使用协议》或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解决困扰已久的卡拉ok播放音乐作品侵权纠纷问题;针对被控侵权者多为个体经营户的情况,要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建议工商部门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普法教育,并强化监管,以防止出现执法部门一查处,相关个体经营户就关门走人,甚至到法院二审审理时,还有因个体经营户联系不上而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以致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发生。

(10)加强司法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和规律。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从商标权案件尤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到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信息网络传播权、商业秘密等特殊领域权利的保护,呈现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涉外案件也在增加的趋势。哲人有言,如果从肯定开始,必将以问题告终;如果从问题开始,必将以肯定结束。因此,要保持学习和探究的热情,要积极与高校、相关知识产权重点企业联系,紧密合作,深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积极探索总结裁判规则和审判经验,做到未雨绸缪,成竹在胸。

结语

“蓬莱定不远,正要一帆风”。为了古铜都的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营造自主创新法治环境方面,人民法院肩负历史赋予的使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重道远。人民法院更是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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