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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架构选择与机制构建
时间:2014-06-19 11:02:46    作者:郭俭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文化,则是以对法治的认同、信仰、遵从为核心的文化形态,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众参与法治活动的中心场所,也是倡导法治理念、传播法治文化、凝聚法治共识的核心场域。因此,法庭应当成为最好的法治宣传场所,法官应当成为最好的法治宣传讲师,裁判文书应当成为最好的法治宣传材料。保障正确行使权利、推动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的法治功能,传播法治文化、凝聚法治共识,引领全社会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一、司法公开在传播法治文化中的价值功能

   (一)确立行为规则,促进社会发育


    确立社会规则,是法院以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功能的核心。成熟的公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法院将法律条文中蕴含的一般、抽象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价值观,具体贯彻到个案审判中,通过庭审公开、文书上网、法制宣传等途径为公众了解,帮助人们根据这些信息适时安排、调整自己的行为。二是规范社会管理。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案件,是社会管理和经济生活的“晴雨表”。司法机关通过总结案件、信访形式中的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和管理漏洞,向政府、企业、组织提出建议,有利于其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规范运行。

   (二)提供参与途径,凝聚法治共识

    提供参与途径,凝聚法治共识,是以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方法。首先,引领裁判结果的社会共识。将判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应用法律方法过程,向当事人充分的公开,增强裁判的过程、程序的交涉性、互动性,充分吸收、消化不同意见,甚至不满,最大限度“缩小事后怀疑和抗议” ,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当事人的认同度、接受度。其次,引领司法过程公正的社会共识。“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司法操作的透明,包括当事人的参与、过程互动、结果公开、理由阐述等,使公众更加真切地体会法官在打击犯罪、保障民生、维护秩序、廉洁自律、促进公平方面的艰辛努力,引导公众以更加理性的视角来审视司法,形成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三)反哺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法院传播法治文化的保障。首先,法院不仅是法治理念的倡导场所,而且,法院的工作理念、审判活动,乃至法官的司法礼仪、司法能力、个人形象,都是整个社会法治的参考标准、衡量标杆和学习对象。司法公开中表现出的公正、权威和自信,本身就是法院参与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其次,司法公开为辩论原则、合议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和回避等制度的发挥提供了条件,在这个诉讼制度和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再次,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权威形成反馈,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质量,杜绝枉法裁判、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司法腐败现象。

    二、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实践与反思

   (一)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实践


    第一层次:依托审判公开,实现“法治建构”

    法院的职权内容决定其必须以审判活动为依托开展司法公开活动,进而弘扬法治理念。一是立足于审判职能,促进法治理念构建。公开审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维护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二是公开审判经验,强化社会法治化运行。整合司法信息,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召开大型法律研讨会、论坛,发送司法建议、发布审判白皮书等形式,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建言献策,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源头性、多发性和基础性问题。

    第二层次:参与社会管理,强化“法治保障”

    一是围绕社会难点,引导社会行为规范有序。围绕社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通过媒体刊发、深入社区和企业开展法制讲座、法制教育等形式,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理念。如浦东法院在过去几年里,选取10所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根据年级、需求等定期开展普法教育的“春天的蒲公英——新上海人第二代与法牵手”活动等。二是推进诉调对接,促进社会矛盾协同化解。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在医疗、保险、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与行业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的协作;推进法庭、社区法官与街镇、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联动机制,发挥化解纠纷的整合功能。

    第三层次:丰富公开形态,提升“法治服务”

    一是“项目化”的司法公开服务,提升法治文化的传播效果。如浦东法院建立的项目化、流程化“司法与您零距离——浦东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二是“数字化”的全天候服务,拓展法治文化传播渠道。如全国法院普遍推行的庭审网络直播、上海法院的“12368”诉讼服务平台等,提升了法院倡导法治理念的时空纬度。三是“无障碍化”的民意反馈机制,提升法治倡导针对性。如上海法院系统开通的网上微博,以浦东法院为例,2012年4月开通腾讯网微博一年半以来,发表微博3204次,粉丝关注数高达50376人,2014年1月开通新浪微博以来,发表微博465次,粉丝关注数已达26052人,微博不再是单纯的宣传角色,“更担当了凝聚公民意识、表达公民思想、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责任、启蒙公民社会的全新多元功能。”

   (二)司法公开在传播法治文化实践中的问题

   
1、功能上的错位给传播法治文化带来掣肘

    一是功能定位不清晰。长期以来,法院更注重司法公开在提升司法公信、司法权威,表彰司法民主,体现司法监督方面的工具价值,而忽视其在法治文化塑造、倡导和实践方面的功能价值。二是“形式化” 。司法公开更多的被定位为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非民众的“权利话语”表达方式。表现在:司法公开条文设计简单、制度设计指导性强, 法院回旋空间较大,对有利于自身管理、工作开展的数字法庭建设、执行老赖曝光等,法院公开积极;对于法治文化塑造类信息,如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网上立案等,答复较慢,积极性较差; 对于某类影响广泛、矛盾突出、示范价值明显、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等,则往往缺乏公开的勇气和自信。

    2、内容上的模糊对传播法治文化造成障碍

    一是事实认定过程公开“老大难”,法治活动交互性不足。事实认定过程的公开,即法官心证的公开, 集中表现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不同诉讼意见的回应性等等。这些本应是进行法治教育、法治引导最有针对性的题材,但是,受制于案件受理量剧增、法官个人喜好、执法尺度偏好、职业素养等因素,却成为长期制约司法公开深入开展的“老大难”问题。二是司法程序性事项公开“粗放型”,法治活动规范性不足。实践中更侧重于开庭、审判等“大环节”的公开,对调查取证申请事项受理及回复、审理程序转换、延长审限等程序“小环节”公开情况总体上不理想,程序的法治意义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机制架构上的缺失制约倡导法治理念的效果

    一是传统公开渠道上,庭审公开重形式、文书上网公开被规避、机制建设未形成体系,缺乏司法公开的长远工作目标或与审判管理、法官行为规范之间的有机衔接。 而在传统媒体上,案例介绍多出现符合市民社会猎奇式倡导心理,欠缺普适性和法理分析的法治故事;工作性介绍则多立足于视觉、听觉冲击的自我推销和成果展示的官样文化。二是网络利用上,网络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话语表达方式,甚至生活方式,虽然大多数法院逐步重视,并建设网络平台等。但,总体建设水平不高、信息公开亟待推动落实、网站建设信息凌乱、信息链接和栏目链接有效性待提升。

    三、以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架构选择

    在总体架构上,司法公开对于法治文化的传播,大致包括价值取向、传播目的、作用方式、内在约束等进阶层次。其中,价值取向是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原则和方向;传播目的是要实现的目标;作用方式是传播的途径和方法;内在约束则是界限和规律。

   (一)价值取向: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精神归属和导向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传播法治文化的方向指针

    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形而上体现为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吸引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形而下则维护着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定、文化安全和整体利益。司法公开中法治理念的倡导,应以此主流价值为统领,完成对整个社会法治价值观体系的构造。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在国家层面,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层面,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公民层面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的描述,应当构成整个社会法治文化的基础。

    2、司法公开在传播策略上要坚持法治化导向

    司法公开作为一种程序性规范,要特别注意导向性问题,注重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意识的阐述、弘扬:一是在案例选择、人物宣传和工作机制展示上,拒绝过分剧场化、故事化的演绎,要还原事件的法治价值、思考和探讨,突出专业机关、专业人士的公正性、中立性、专业性和判断力,引发社会观点交流。二是在民意的沟通上,注重民意的法治化梳理、甄别、引导,区分发泄式、情绪式和利益诉求式的民意诉求。司法决策中,充分吸收民意、展开讨论;司法审判中,严格完整的公开立案、庭审等环节,尽可能减少舆论成为左右司法判决、影响司法中立、制约司法判断的因素。

   (二)传播目的: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目标层次

    1、塑造法治信仰

    塑造公众的法治信仰,是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根本目标。在根本上,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内涵、任务、要求等的思想理论观念。 文化内辑、武功外悠。法院对法治信仰的培育:一是藉由公正公开的判决、透明的程序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系统的内容选择、严格的贯彻落实、适当的公众参与,使社会公众了解、认识、理解、认同,并进而支持、信仰法治。二是藉由法官群体的形象、礼仪和良知。司法有无权威,法官受不受尊重,判决有无公信力,取决于法官的专业行为本身。 法院和法官群体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的严谨扎实的作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本身就是昭示和倡导公平正义的参照。

    2、树立规范的权利意识

    树立规范的权利意识,是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中心。法治表现为一种秩序,它的存在是以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明确划分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保护民众合法权利的方式来实现的。司法公开中传播的法治文化有三个重点:一是依法而治。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二是权利意识。通过对权利实现、权利救济、权利保护案例的宣扬,引导公众自觉、有效行使权利;通过司法公开的互动,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三是诚信意识。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内容。

   (三)作用方式:“场效应”和“路径依赖规律”

    1、司法规则的“场效应”

    司法公开对法治文化的传播,从整体上看,应当侧重于社会群体的法治心理的建构,使个体卷入法治文化的“场效应”。这种“场效应”主要体现在:法治文化是一种理解力,通过参加诉讼、解读裁判,为人们所理解,形成人们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范力,通过处罚违法行为,形成自觉的社会秩序,内化为公民的思想,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律且被严格遵守的状态;是一种推动力,通过保护合法权益,进行价值引导,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接受其指令,在更深层次把握法律实质;是一种批判力,通过诉讼活动,理解法治规则,借助文化观念,人们对复杂多变的事实进行判断,对社会现象进行批判。

    2、法治文化的“路径依赖规律”

    法治文化的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规律”, 受一个民族历史传统文化的产生、发展、延伸路径、走向的约束和影响。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效果,受制于“路径”中的历史传统、现实语境、发展阶段等:(1)传统文化的本土性。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传统的积淀和凝结,具有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典型如我国传统的“清官情结”、“锄奸扶弱”的朴素情怀等。(2)现实语境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突出以人为本,将实现好、保障好公民的权益,作为法治理念建设的标准、目标,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3)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法治文化建设大致经历法律启蒙、观念变革、确立信仰三个阶段。 而在当前社会的转型期,人治习惯残留、法制观念薄弱与法治理念建设等问题的交织, 决定我们当前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主要在于确立信仰,兼顾观念变革。

   (四)内在约束: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遵守的规律

    1、司法的固有品格

    在传播法治文化中,“所有司法手段的运用、职能的延伸,都不能脱离司法权最基本的属性,不能对‘不告不理’、‘中立裁判’、‘司法权威’、‘公平正义’这些司法本质有所撼动和放弃, 必须遵从司法活动固有的品质和司法活动自身的规律。法院之所以成为传播法治文化的中心,也主要在于其与立法权、行政权等相比,具有独特的品格和价值,主要表现在:(1)判断性。司法通过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参与法治文化构建和实践,具有清晰性、明确性和稳定性。(2)终局性。司法对社会纠纷的化解、矛盾的处置有终局的确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3)中立性。司法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中立的价值取向,保障纠纷裁判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2、司法的有限性

    在传播法治文化过程中,司法公开有其独特的程序价值,但是它的作用并非没有边际。在实践中:一是不能将司法行政化,将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司法行政权力,大包大揽;二是不能将司法万能化。司法公开、司法裁判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万能钥匙,一味将矛盾纠纷引向法院,削弱了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的自我纠纷解决能力,最终将使法院不堪重负,达到“双输”的结果;三是注重司法公开的效益。在传播法治文化过程中,应当有相应的成本意识,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等,以实现当事人参与司法公开、实现知情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投入与产出的效益最大化。

    四、以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机制构建

   (一)典型案件的网络虚拟参与,一般案件的“替代式参与”


    1、探索重大案件的“虚拟参与”

    一是明确典型案件的选取标准。选取:(1)对司法能否公正审判存有疑虑的案件;(2)是非不易分清的案件;(3)进入司法程序前已经引发巨大关注的案件;(4)审理过程中引发网络舆情的案件;(5)转型时期法治教育意义重大的案件;(6)民意与法意存在激烈冲突的案件,等等。其中,对于可能披露犯罪方法,可能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等审判进程等,注意公开的限度和方式方法。二是重大案件的“虚拟旁听”。通过庭审视频、图文录播、直播等方式,探索网络即时、错时旁听机制,必要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法院发言席、新闻发布会等,解答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等,提高庭审直播的互动性,突破审判场所、时间限制,节约司法成本,利用公众关注的节点,让更多人走近审判,了解法院,让法庭成为法治宣传的最好场所,让法官成为法治宣传的最好讲师。

    2、一般案件的“替代参与”

    对于一般案件,通过选取代表参加的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公众参与深度、程度:一是旁听制。有计划地安排机关社区、企业院校等单位组织人员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提升司法亲民性。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纽带作用。通过陪审员联络机制等,充分发挥其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的重要功能,同时,也发挥其以点带面、向周围群众倡导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的渠道作用。三是专家陪审制。扩大专家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专家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保障等,充分发挥金融等行业专家在新类型、疑难金融案件中的民主监督、专业咨询和沟通交流功能。

   (二)依照不同群体确定传播内容,打造不同层次公开机制

    1、内容上,依照不同群体功能特点确定传播内容

    一是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突出司法工作的民主性。邀请其旁听案件、参与司法宣传活动,建立司法裁判与代表评议互动机制,反映社会管理方面的制度漏洞,增强司法审判的民主性;二是针对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组织等,突出司法在社会管理上的特有价值。整理审判活动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生产生活、行业规范等方面的趋势性、突出性不足,通过案例旁听、讲座论坛等方式交流经验、建言献策;三是针对一般社会公众,对于家庭伦理类、邻里关系类,以及重大、疑难、网络事件等法治意义大、影响范围广的事件,通过平面媒体、博客、微博等平台,广泛宣传;四是针对纠纷易发群体、特定类型受害者等,宣传纠纷特点、预防防范方法、自我保护措施等,维护社会的长久和谐,扩大和巩固法治社会的基础;五是针对诉讼当事人,增强对社会法律需求的回应,对司法处断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事实理由的阐释,满足公众对判决书“合理性”的期待,符合普遍的正义情感和道德评价,让群众觉得“有理”, 使裁判文书成为法治宣传的最好教材。

    2、平台上,打造不同层次的系统公开机制

    优化司法服务平台利用:一是审判信息评估分析制度,通过收结案情况、审判运行态势等的统计,对涉诉案件按照类别、领域、行业等进行综合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反映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情况、症结、趋势等,完善审判信息预警工作平台。二是项目化的诉讼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的项目化运作,科学设置活动名称、流程、内容、方式、平台,推动宣传成果的项目化、品牌化、规模化,提升宣传活动和报道的覆盖面、识别度、影响力,培养公众参与、体验、支持司法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三是完善反馈、收集、汇总、甄别、分析机制,通过网络、信函、电话、座谈、短信等形式,收集观点、态度,梳理司法需求类型化特点,预测发展趋势、发展重点等。四是形成合理分类处理舆情模式,建立健全司法舆论应急机制,借社会普遍关注之际,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程序规范等,系统发布权威、真实、客观的信息,纠正负面认识,激发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信心和责任感。

   (三)挖掘传统民俗习惯,促进社会法治发育

    1、对传统民俗习惯的发掘利用

    一是民间习俗与法治的融合。司法裁判中,通过利益衡量、直接吸纳、批判吸收、引导规范等方式,充分考量社会道德、善良风俗、村规民约、行业惯例、地区习惯等民间规则、民间习俗的作用,减少法律与民间习俗规则的冲突,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心理土壤。二是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挖掘夫妻融洽、家庭幸福、邻里和睦的相关案例,大力弘扬明礼、尚德、仁爱、孝悌、和谐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倡导法治理念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完善民生类纠纷的特殊保护,满足公众“扶弱救困”的传统司法诉求。明确司法救助规则,关注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特困刑事被害人、先予执行申请人及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民生类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增加法治理念倡导中的情感认同。

    2、推进民间组织的法治培育

    一是推进基层自治组织管理创新。与社区报刊杂志合作,尝试审判信息定向公开机制,推出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等,对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的案件,做好案件信息整理和生效裁判文化互联网发布工作;抓好对特殊人群的跟踪帮教、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推进社会管理政策的制定完善、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等社会工作完善等。二是促进民间解纷机构的发育。通过司法确认、业务指导、调解员培训、庭审观摩、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突出强调人民调解大发展、大进步这一阶段性目标,提升社会纠纷的自我化解能力,减少司法依赖,实现司法向“纠纷化解最后一道防线”的回归。同时,通过矛盾纠纷第一时间、第一环节的化解,推动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发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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