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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理论认知与路径探索
时间:2014-06-18 15:37:17    作者:步延胜    来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同时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自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历次党的重大决议中都有关于司法改革的相关表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开启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破冰之旅。司法公开作为历次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更是此次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司法公开回应了民意期待,契合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但公开本身不是目的,如何能通过公开确保规范、促进公正、提高质效、提升公信,是我们应着重思考的问题。就法院工作而言,在最高院的组织领导下,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各级法院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积极将司法公开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此时,对司法公开这一命题进行理论及实践层面的探究,对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公开既能提高司法水平、重塑司法权威,亦是应对媒体不良舆论炒作的有效手段。

   (一)司法公开是重塑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司法权威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服,认同司法作为裁决社会纠纷的终极方式的不容置疑与绝对权威。一个树立起司法权威的社会,必然是公众对司法机关极度信任及司法机关对公众极为尊重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而司法公正不仅包含司法结果的实体公正,也包括司法过程的程序公正。反之,司法机关对公众的尊重,也要通过尊重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以体现。在当前司法权威式微、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公开无疑建立起了公众了解、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桥梁。

    首先,公开即是透明,透明则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公众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裁判的产生过程及依据,裁判者则必须在阳光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裁决纠纷;在透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外部干扰都没有存在的土壤,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司法腐败,保证了司法公正。其次,公开即是接受监督,可以有效遏制司法的随意与专横。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司法权力更容易表现出一种随意性与专横性,这种随意与专横往往会导致司法机关为了本部门的职责或利益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判。司法公开开辟了公众监督司法权力的渠道,在外部监督面前,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保持一定的理性克制,否则将面临强大的舆论非议,这样,司法的随意与专横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最后,公开建立了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情感认同。 比如“法院开放日”、“流动法庭”等公开方式,公众可以近距离地接触了解到法官日常工作的琐碎与压力,在旁听庭审时可以看到法官为妥善解决一起纠纷所做的耐心调解与释法析理,公众会感受到法官在处理每件案件时所付出的心血与努力、感受到司法机关在法理与情理间智慧而公平的裁判,自然会从情感上更加认同法官、认同法院,从而使司法权威得以通过诸多细节在群众心中树立。

   (二)司法公开是提高裁判质量、确保规范司法的重要方式。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文书制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如果一个裁判文书仅仅是给两个当事人的,这个时候我们的要求标准和这个裁判文书要上网接受广大群众、广大网民、社会各界评论的时候,我们对这个裁判文书的要求标准,那就显然不一样了,不仅文字水平要高,更主要的是你对事实的陈述,你对控辩双方的理由,你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使用,你对一些道理,整个裁判文书推理过程的展示,要求都很高的”。 因此,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要求法官撰写文书必须讲清事理与法理,同时要遵循文理,使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理解并接受。而庭审的同步录播,则对法官的驾驭庭审、辩法析理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在庭审中的一言一行都在公众的关注与监督之下,法官自然不敢“越雷池一步”,自会谨言慎行、规范执法。同理,审判流程公开后,当事人通过指定的网站或平台可以查询到案件进展的每一个环节,这自然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时限与程序办理案件,从而保证了执法的规范与严肃。

   (三)司法公开是应对媒体不良舆论炒作的有效手段。

    大众传播媒介即通常所说的媒体由于受到不同利益背景与价值取向的影响,往往会对一些案件进行具有选择性、倾向性的报道,并引领了舆论的导向。这种情况即便在标榜媒体中立的美国,也难以避免。1991年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 就体现了媒体与司法之间的较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曾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 ,事实也确实如此。当媒体基于与客观偏差甚至背离的事实引领社会关注与公众舆论时,司法无疑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艰难地坚守着超脱与公正的审判。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将其所掌握的信息客观、全面地呈现在公众视野内,是一种明智的做法。舆论所刻意强调的部分在客观真实面前不再会是吸引眼球的核心,公众也不会因自身占有信息过少无从判断真伪而盲从于媒体,同时,当人们一度充满兴趣的“神秘事件”被一览无余地“摆”在那的时候,相信人们也就不再那么感兴趣了。因此,当司法揭去自身的面纱时,公众的言论将不再会被媒体轻易地引领,公众的观点将更加客观而理性,而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这对充满矛盾的兄弟,也可能会慢慢地握手言和了。

    二、司法公开应遵循“全面公开”与“统一有序”两项原则。

    司法公开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以全面公开为原则,杜绝“有选择”的公开。

    这里的全面公开包含两方面的含义,既是指个案角度上的立案、庭审、听证、执行、文书及审务流程的全面公开,不能仅选择其中一二进行公开;更是指对于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原则上应予公开。这里提及的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亦应有明确的标准去划定范围,不应由法院以“敏感”、“法庭容量有限”等主观、随意的理由加以限定,稍后详细论述这一问题。之所以强调全面公开,是由司法公开的本质含义决定的。司法公开,就是要将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及司法裁决的依据客观、透明地呈现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不留给人猜想、揣度的空间。如果一方面喊着司法公开的口号,一方面却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对个案审理过程不能完整呈现、对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案件以种种理由不予公开,则不仅会造成公开的内容与群众需求的脱节,更会引发公众对司法权力的种种猜测与怀疑,甚至认为司法公开只是法院制造声势的一种作秀。因此,司法公开必须且应当全面,法院应当以一种坦荡的姿态进行全面的司法公开,充满自信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统一有序是司法公开应遵循的另一项原则。这项原则强调的是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公开时除严格依法进行外,公开的范围、尺度应遵循相对统一的标准,避免各自为政的无序公开。司法公开不是某一级法院、某一地法院的特色活动,而是司法权作为公权力向会公众展现其运行过程及依据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过程,具有一定的民主政治色彩。因此,统一、有序的公开不仅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意,也是司法严肃性、权威性的内在要求。司法公开不仅仅是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其在过去所无法知悉的司法权运行信息,更是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尊严、司法权运行的规范与严谨,从而在情感上认同法院的司法裁判。如果司法公开不能有序推进,而是带有任意、无序的色彩,则不但无法实现司法公开的初衷,更加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高院在2009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亦在今年开始施行,为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在当前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中,有必要对公开的范围、尺度进一步展开调研,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各省级法院乃至中院,在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暂未出台之前,有必要就本辖区内各层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公开的统一、有序。同时,遵循统一有序的司法公开原则还可以防止某些法院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不计后果的随意公开,并可以促使某些裹足不前的法院迈出公开的脚步。

    三、应基于服务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理念,确定司法公开的内容。

    关于司法公开的内容,2013年年底,最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围绕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详细规定了每一平台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的内容,为我们的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与此同时,我认为,法院在进行司法公开时,应基于服务当事人及服务社会公众两方面的理念,有侧重地确定司法公开的内容。

   (一)着眼于服务当事人,我们应当围绕每一件个案进入法院后的流程,从立案环节的立案日期、诉讼费用缴纳到案件审理环节的合议庭成员的确定、庭审时间、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送达情况、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裁判文书的制作与送达情况到执行环节的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措施、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及终结执行信息等,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并为其提供查询的平台及途径,使当事人全面了解掌握其自身案件的进展及审理、裁判情况。

   (二)着眼于服务社会公众,我们主要应当对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公开:一是法院概况、职能、内设部门、联系方式等事务性方面的内容;二是立案条件、诉讼流程、诉讼费用标准、诉讼风险提示、拍卖公告、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性方面的内容;三是裁判文书;四是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的庭审及审理情况方面的内容。对社会公众公开裁判文书,可以使群众直接了解并知悉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评价,同时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从而有利于公众作出合乎法律及道德要求的正确行为选择。而对于社会热点案件的庭审及审理情况进行公开,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冷静、客观地看待与评价相关案件,并能从相关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细致与严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此项公开,可以向公众传达对自身司法公平公正的自信及除腐败、反干扰的决心。

    四、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的情形。

    我们讲司法公开应遵循全面公开的原则,但也应允许存在例外的情况,即不公开的情况。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不公开,仅指针对社会公众不公开案件的庭审及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审理的一切信息及流程都应当是公开的。

    关于不公开案件的庭审,我国诉讼法律对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有明确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同样,《行政诉讼法》也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做了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既然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则庭审录像亦不能对社会公众公开应是题中之意。

    关于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对四种情形做了不予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该规定没有穷尽不予在互联网公布文书的案件的类型,而是用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此种不适宜公开文书的情形与不宜公开庭审录像的情形,实则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讲的“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

    我认为,不适宜公开庭审录像及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告人及其家属羞耻心过度损害的某些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如强奸犯罪,性质恶劣、并被传统道德认知所强烈谴责,被告人自身已背负强烈的负罪感,其服刑期满后已经很难融入社会,他们往往会选择异地重新开始生活;如果公开其庭审录像及裁判文书,其街坊邻里乃至其新交旧识都会知悉其犯罪行为,则被告人会觉得“无处藏身”,使其难以改过自新。同时,对于被公开的被告人家属而言,同样要承受社会各界的评判及周围群众表现出的恐惧、忧虑的目光,其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此种类型案件不予公开,我认为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格重塑,能够彰显司法的人性光辉。2、公开后容易引发犯罪传习的某些刑事案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新的犯罪方式、方法不断出现,不断挑战着司法机关的应对能力。公开这类案件的庭审及文书,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细节、方法等信息,可能使得有不良倾向的潜在犯罪嫌疑人获知犯罪方法或“改进”犯罪手段,从而提高了犯罪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规避法律的能力。 因此,此种类型案件不宜公开,否则将与司法公开的初衷背道而驰。除上述两种不适宜公开的情形外,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相信我们对不适宜公开的案件的类型将有更加丰富而成熟的认识,在目前情况下,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法院专司司法公开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甄别,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五、立足实际、创新方法,加大司法公开工作力度。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努力探索司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其中不乏特色及亮点。如深圳市法院统一设计标准,建成了涵盖网络、电话、短信、微博和微信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多元司法公开综合服务平台;只要拥有一部智能手机和网络,即可随时随地地获取所有司法公开信息,有效满足了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诉求,使关注、参与法院网络的群众不断增多,堪称利用网络媒体等新科技手段实现司法公开的典范。再如厦门市两级法院通过“常态化开放、全程化公开”的法院开放日活动,打造了“公民司法体验基地”,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亲和力。江苏镇江润州区法院则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了“网民约见”制度,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官方微博的更新、回复,使司法公开穿过虚拟的网络成为“有来有往”的温馨互动。

    哈尔滨市法院近年来按照最高院及上级法院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在积极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过程中,主要采取网络公开、新闻发布、法院开放日及特约廉政执法监督员监督等方式推进司法公开。哈尔滨市法院的网站主页上专门设置了司法公开专栏,在专栏中公众可以查询到一周开庭、裁判文书、庭审直播录播、规章制度及拍卖公告五个方面的内容,为公众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了便利。法院开放日活动是我院自去年以来开始采取的一项公开举措,针对每一次开放日活动,我院都会选定一项主题,或以我院文化建设成果为主题,或以重、特大案件的开庭审理为主题,社会公众可以直接进入法院参观或进入法庭旁听,较好地向社会展示了法院工作的面貌。同时,对于重、特大案件、法院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情况的公开,我们采取了新闻发布的方式,这种方式时效性强、主题突出,较有针对性地满足了公众对于特定事件的知情需求。特约廉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是我院基于建立监督队伍、完善监督机制而设立的一项制度,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新闻记者等各界人士中聘任廉政执法监督员并赋予其相应职权,有效强化了对司法的外部监督;同时,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受聘的廉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了解、参与并监督我们的全程司法活动,这也是一定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并为我院下一步全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奠定了实践基础。

    为了将司法公开向更广范围、更深层面推进,我认为应在坚持现有的措施及方法的基础上,重点开创以下几方面工作:

    1、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双重服务”为理念促进司法公开。以信息化建设为推手,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加强网站、网页和官方微博、微信建设,着眼于为当事人服务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重点为公众提供诉讼指南、裁判文书查询等各种信息服务,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努力构建信息查询平台,开辟当事人绿色查询通道,当事人仅凭身份信息即可通过验证,实现对其自身案件的流程及进展的全程跟踪查询。

    2、探索“动静结合”的公开办法,兼顾司法活动动态展示与司法信息静态呈现。司法信息静态呈现自不必赘述,主要是指通过网站、微博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提供司法信息。司法活动动态展示,则是通过流动法庭、巡回审判、送法到农村、社区、工厂、学校等方式,动态展示法院及法官的工作。如果说静态的司法公开令公众与法院之间尚存一层纸的距离的话,那么动态的司法公开则令公众得以零距离的接触甚至参与到司法活动当中,故而更加直观、更加生动,更加容易得到公众对司法的情感认同。因此,我们要把动与静两种形式的公开结合起来,使其各尽其长。

    3、推进单向公开与双向互动的融合,探索“有来有往”的司法公开方式。坚持我院现有的院长接待制度,发挥其院长与当事人面对面的优势,每周邀约有接待需求的当事人或其他社会公众,向其释法析理、答疑解难,展现司法为民的人文关切。同时,通过网站的互动信箱及微博、微信平台与群众交流互动,指派专人负责回复群众询问及信件,确保交流渠道畅通、交流有效对接。另外,哈尔滨市法院计划开通12368电话服务热线”,通过电话两端的直接交流,将司法信息传递给社会。

    司法公开任重而道远,还有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思考、去解决。矗立在广袤黑土之上的哈尔滨市法院,将以开放的胸怀、进取的姿态,广采他山之石,不断超越自我,在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道路上奋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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