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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多维度、全息化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和完善
—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大平台建设为视角
时间:2014-05-05 17:46:58    作者:院长 卢祖新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司法公开作为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方式和实践途径。信息时代网络和技术的发展,使科技成为助推司法公开的重要动力,也为司法公开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以三大平台为载体的司法公开,将在深度、广度、速度和强度方面得到极大的拓展,推进司法公开向多维度、全息化的领域迈进。

[关键词]司法公开   三大平台   信息化


针对当前司法国情和现阶段所面临的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正的期待。在社会公众眼中,公平正义不仅是抽象的价值理念,更应是贯穿于司法活动中看得见、听得到的具体感知过程。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进一步转变思想和理念,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创新司法公开形式,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方式和实践途径,也是回应社会公众需求,践行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理念的表现形式。 

一、问题切入:司法公开的探索与实践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 当前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法律规范的效力还不时被司法潜规则打破,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开将权力置于阳关下运行,无异于解决司法不公、提升司法公信的一剂良方。

信息化时代网络和多媒体的发展迅速,为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提供了便捷,也使司法公开从价值理念到具体措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以更积极的姿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围绕司法公开的推进,最高法院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文件,深化和完善了司法公开的内涵。公开内容上,从单一的庭审公开逐步扩展为涉及立案、审判、裁判结果、执行等方面的全面公开;公开方式上,从传统的纸质公开发展为借助信息化手段的多维度公开,实现了司法公开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转变。

为更好的贯彻和落实司法公开,各地也陆续确立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在最高院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智慧,在实践中形成了许多有益经验。去年10月,最高院又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7家高级法院和4家中级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我院是其中之一。

作为试点法院,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迫使我们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和积极进取的精神,不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为此,我院立足实际,找准定位,提出了司法公开的“3331”工作思路,即在尊重司法规律、契合法律职业特点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务实、统筹”三项原则,以提升质效、规范行为、转变作风三项基础工作为支撑,落实思想观念、物质技术、组织领导三方面工作保障,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打造全息化的司法公开维度。为当事人和法官两个用户群提供更丰富的信息量和更高效、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

二、现实制约:司法公开的主要瓶颈

信息化手段为主导的司法公开,一方面依托科技支持助推司法公开进程加速,将阳光司法带入一场深刻的变革;另一方面,社会关注度和监督力度空前增强,也为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法官整体素质不高、观念滞后、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接受公众的评价与监督,并成为当前制约司法公开的主要瓶颈。

(一)观念滞后,惧怕质疑不愿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能有效祛除权力运行的盲区和死角。信息时代多样化的公开途径打破了传统时空限制,扩展了信息的传播影响,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带入公众关注视野。

裁判文书中的错误可能被无限放大,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短期内法官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通过公开会被进一步凸显;不文明、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负面效应在网络传播中升级,易导致司法权威受损。正因以上顾虑,因审判质量问题不敢公开、因法官能力问题不愿公开、因担心暴露问题不想公开的畏难情绪和保守观念直接影响了法官推进司法公开的热情。具体表现为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理性认识不足,认为司法公开仅是一时之风;工作严谨度和责任心不够,低级错误和纰漏时有发生;自信心不足,因惧怕当事人批评与投诉而选择性公开信息,致使司法公开效果大打折扣。

(二)制度欠缺,司法公开缺乏保障

顶层设计为司法公开绘就了美好蓝图,但反观现实操作层面,司法公开的实效与制度预期仍存在差距,表现为公开举措多,切实落实少;保障机制缺乏,公开后劲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层面缺乏精细化、具体化的实施规范。

目前司法公开制度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开程序不具体。除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相对丰富以外,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设计失之细化,操作性不强。二是配套制度有待完善。三大平台建设牵涉法院工作诸多方面,需要相应配套措施和保障手段的完善。如应用软件开发、硬件配备、日常设备维护和检修、信息保密措施、经费投入等等,均有待于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和具化,为三大平台建设提供保障。三是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当前司法公开侧重于对措施的设计,忽略了司法公开量化考评机制的设定,奖惩措施不明,既不利于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推进司法公开,也不利于法院内部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三)技术短板,公开手段有待更新

 信息化时代,资讯高速传递的特征对司法公开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公众期待通过更及时、便捷的方式了解司法权运行过程。而随着信息公开范围的拓展,法官工作量增加也成为必然趋势,人案矛盾之中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为紧张,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缺乏保障。

科技发展为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但正如硬币的两面,通过技术手段打造高效便捷的信息化平台与人性化的操作流程,既是缓解法院工作量增加与公众信息需求及时性矛盾的有效途径,也为加快司法公开速度提供了可能。

借力科技助推司法公开,首先要正视技术方面存在的短板:一是程序设计重复或功能冲突,难以形成信息有效整合和资源共享。如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布平台渠道不统一,内容相互重复,链接累赘。 二是系统有待完善,人性化不足。网速运行不畅导致信息录入耗时;系统运行较慢致使信息查询不便,公众信息查询平台利用率不高;配套措施不足,公开信息安全保护力度不够。三是软件缺乏后续研发改进。侧重软件的前期投入使用,忽视使用过程中对软件功能的升级改造,致使技术更新滞后。

(四)互动不足,公开回应性不强

司法公开是保护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司法民主化的必然选择。通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高度参与,进而发挥程序的交涉性功能,回应民众需求和诉请。 

受权力本位观念影响,传统的司法公开以法院为主导,理念上尚未实现向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与公众权利的转变。权力本位的观念使司法在透明度、参与度和开放度方面难以适应司法民主化进程的要求。

第一,司法过程互动交流不足,程序交涉性功能未充分发挥。法院与当事人、社会公众互动缺乏,公开内容上更注重对审判结果(如裁判文书)的公示,程序性内容公开有限。第二,缺乏有效的民意反馈渠道。尽管信息化为社会公众查阅信息带来了便利,但民众意见的表达渠道则被忽略。或是没有设置相应的意见反馈途径,民意“诉告无门”;或是意见回复处理机制缺失,公众反馈信息石沉大海,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关注度。据正义网的检测,截止2012年12月,法院共开设官方微博794个,其中机关微博619个,但法院微博整体活跃度不高,多用于发布公式、公告和新闻,甚至还有37个“空壳微博”。

三、价值取向:司法公开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 司法公开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现代司法的特征,司法公开不仅涉及法院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也切实关系到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实施不当则可能适得其反。公开不够或公开无度都可能破坏原有社会关系的平衡。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的功能,实现司法公开应有价值,有必要处理好司法公开涉及的几个关系,寻求全面公开与适度限制的最佳结合点。

(一)把握司法公开和保守审判秘密之间的平衡

随着司法公开深度和广度不断推进,公开内容也由最初的审判人员信息、案件宣判、裁判文书等形式上的公开,逐步扩展为涉及审判过程和裁判理由的实质公开。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可公开的内容,也须守持公而有序、开而有度的底线,以不触碰法律设定的边界为前提。

保守审判秘密是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属于不能公开的审判秘密;此外,法院工作中包含涉密内容的内部文件也不宜对外公开。保守审判秘密在于保障审判权良性运行,推行司法公开过程中,应妥善界定“审判秘密”的内涵,既不能使“审判秘密”沦为抵制全面公开的挡箭牌;也不能急功近利为求一时成效,不计后果将法律规定的“不予公开”内容昭示于众,逾越法律边界,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

处理推进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机密的关系方面,我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为最大限度提高文书上网率,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我院就不公开法律文书的范围展开了调研,在广泛征集法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办法》,严格限制了不公开文书的范围,并明确和规范了不公开文书的审批程序。实现了文书及时全面公开与依法保护审判机密的平衡。

(二)把握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司法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应然要求。公开信息难免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与合法权益,若不加限制予以公开,则有可能对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伤害。如对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予以直播,上传至互联网的裁判文书未对当事人信息进行必要处理,一个不经意间的疏忽都可能给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并随网络传播被进一步放大。

推行司法公开要在价值取向上做到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保护的统一。从域外经验来看,不同国家就此问题的价值取向区别,直接体现于司法公开的举措中。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与法院诉讼进程有关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媒体对案件进行公正报道,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法院卷宗的公开进行了一些例外规定。  在加拿大,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优位于隐私权的保护。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在2005年对法院卷宗的公开作了规定,原则上,民众可以赴法院查阅案件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以书面形式获取法院卷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法院裁定有关的卷宗应当予以封存。 

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需要保护,但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尊重,否则私权保护将无从谈起。信息公开前,法院应加强对当事人隐私信息的审查和过滤。我院在推行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采用智能化软件对不宜公开的当事人个人信息、敏感内容进行自动屏蔽;信息处理完成、文书待上网之前,运用批量复核程序再次对上网文书进行校核,保证了公开文书信息处理的准确度。在信息查询方面,我院公众服务网平台建设目前正在研究信息查询不同用户名和密码提供方式,区分受众提供不同信息,确保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信息只有当事人可以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公众无法查询未结案件信息,从而保障当事人的私密信息不被泄露。

(三)把握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平衡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现代社会,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都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通过监督权力起到防止腐败的作用。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司法具有专业性强、被动保守的职业特征,依据法律和证据认定事实,定纷止争;媒体报道强调看点,更注重报道的独到和新颖,评价事件更多是从道德角度出发。媒体监督若突破了司法公开的底线,引发舆论或民意审判侵犯司法审判正常进行,进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故二者之间也需要进行价值平衡。

过去,我院在维持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平衡方面一直在进行着探索,其中也不乏成功经验。如1999 年审理綦江虹桥垮塌系列案,在中央电视台首开先河全程直播;2001年审理震惊中外的张君团伙持抢抢劫杀人案,又实现了法院与媒体实现良好互动。2007 年开通了全国第一个法院手机网站,让法院政务网站首次触及移动互联,增强了媒体报道的参与度。

信息化背景下的公开需求,为法院处理好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注入了新的内涵。一方面,法院要以更开放的姿态接受媒体监督,主动与媒体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展现司法公开的开展情况和成效,使公开更加透明;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对媒体善加引导,完善舆论应急处理机制,在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同时,防止因媒体报道不当妨害司法公正。 

四、全面拓展:构建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体系

以信息技术引领的三大平台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与舞台。通过打造多维度、全方位的公开平台,实现司法公开在广度、深度、速度和强度方面的拓展,以回应司法公开的时代需求。

(一)更新观念,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司法公开首先要从思想上打破传统观念束缚。为使法官更深刻的认识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破除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想公开的滞后观念和畏难情绪,我院采取了相关措施促进观念更新,主动拓展司法公开广度。

首先,加强司法公开法院文化建设,帮助法官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司法公开的意义:公开能够消解司法“神秘主义”,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向民众输送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公开可将权力置于阳关之下接受监督,驱逐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的生存空间,实现司法廉洁;公开通过信息开示、交流互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实现,体现司法民主。

其次,在法院内部营造司法公开的浓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个个献策、集思广益的局面,拓展司法公开范围。在公开内容上,实现审判工作与审务工作的全面公开;公开性质上,实现包括裁判文书等静态信息的公开到审判流程等动态信息的公开,多维度展现法院工作。

(二)完善机制,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

司法公开是一项涉及法院体制机制的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实质、及时、主动公开成为当前司法公开根本要求的背景下,公开已不仅仅是单个程序或事项的公开,而是涵盖法院整体工作的公开。司法公开的推进,既需要宏观层面的理论设计,也离不开具体工作机制完善和创新。

完善和细化制度规范,是增强司法公开可操作性的保障。司法公开是司法体制自我完善的探索路径,司法公开的推进也应依赖于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引导司法公开方向和规范司法公开行为。如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就应结合各法院实际,细化最高院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格式、文书生效时间、上网操作流程等内容,保障裁判文书及时、有序公开。

创新机制探索改革,是优化司法公开效果的有效途径。司法公开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的过程,创新和改革具体机制,探索适应新形势需求的公开举措,能促使司法公开的效果得以优化。例如,推行裁判文书简化改革是当前化解人案矛盾,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和质量的一项全新尝试。通过简化具有代表性的类型化案件裁判文书写作模式,缩短裁判文书制作时间,也有利于提升裁判文书公开速度,探索裁判文书公开新路径。执行信息方面,案款情况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是影响执行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在执行处置阶段探索案款公开形式,是对现有执行公开举措的突破,也是实现执行信息实质公开的关键所在。

提升能力增强内功,是司法公开的根本要求。对法院而言,司法公开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倒逼机制促使法院着眼自我完善,增强内功提升司法能力,以内涵式发展路径重塑法官职业群体的自信心和尊荣感。通过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活动、完善法院内部管理等举措,促进法官素质提升,从根源上确保司法过程产出高效、高质的司法产品。

(三)依托科技,提高司法公开的速度

及时、快捷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主要特征,“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开效率低下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公开速度,满足受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需要借力科技手段搭建高速、便民的信息平台,使司法公开更有作为。

首先,网络平台建设是提升司法公开速度的基础。信息化背景下的司法公开,对网络的依赖和需求更加突显。网络平台作为司法公开的主要载体,既是法院展示司法公开信息的渠道,是社会公众获取司法信息和反馈意见的主要途径。加强网络平台建设,要围绕法官与社会公众两个用户群的不同需求而展开。对内应建立涵盖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政务管理等内容于一体的网络办公系统,对外打造“三大平台+司法政务”的综合性网站,全方位、多角度将公开信息提供给社会公众,增强司法透明度。

其次,以科技手段实现人性化关怀是提升公开速度的深层次内涵。信息化在突显司法公开时效性特征的同时,也为司法公开注入了人性关怀的特质。一方面,提升公开速度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减少法官工作量。司法公开不可避免的加重了法官负担,通过应用软件、简化信息处理流程等措施,如引入裁判文书上网敏感信息“自动屏蔽”软件,文书校核纠错软件等,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法官工作量。另一方面,科技手段也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从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来看,网站设计科学、简洁、合理,查询便捷、搜索高效是各国法院的同行做法,在官方网站比较明显的位置都设置裁判文书查询栏目,设置了关键词、案件编号、案件名等多种搜索、查询方式,同时还给出最新裁判文书的链接。 科技不仅为司法公开的便民性的价值提供了支撑,而且能够促使该目的更为有效的实现。 

(四)回应关注,增强司法公开的强度

司法公开是法治建设民主化的体现和要求,司法公开能否实现价值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开信息是否可以直接传递给受众。改变民意沟通渠道不畅,互动机制封闭或半封闭状态,首先需要法院在工作方式上有所改进,以司法为民理念为引导,树立更加亲民的工作作风,注重便民措施落实。如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完善诉讼引导、诉前调解、材料转接等具体机制,提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及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征求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加强与民众沟通,了解民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针对民众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诉讼服务工作。

其次,抢滩新媒体,实现信息交流互动。拓展法院微信、微博等媒介功能,强化交流互动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妥善处理舆情。通过回应关注、及时沟通互动,拉近民众与法院距离,让民众更直观的了解法院工作,扩展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参与度和关注度。

再次,通过司法公开与高校法学实践教育互动,实现司法公开社会效果最大化。高校是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主体,也是司法公开受众之一。法院与高校对司法公开有着共同的需求,可尝试依托高校教学实践基地建立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教学体系,将庭审直播视频作为高校实践教育的素材,充分利用司法公开资源。同时也可探索由高校大学生到法院担任志愿导诉员的工作形式,既可使大学生通过实践学以致用,也为当事人咨询诉讼事项提供了便利,实现司法公开效果最大化。

五、结语

司法公开作为民主法治的一项基本理念,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民主化和司法现代化的途径。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更是一种力量”。信息化背景下全息化、多维度司法公开平台体系的构建,将使司法公开在透明、公正的新高度上不断向前发展,实现司法向民主、开放、服务型司法的转型。通过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使民众真切的在具体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塑司法公信与法律权威。


注释:

[1]倪寿明:《公开是解决司法难题的一剂良方》,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9期,第1页。

[2]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7期,第7页。

[3]《司法公信力在于祛除司法潜规则——以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为视角》,载《法治论坛》第25期,第100-101页。

[4]刘丽君,于丽英:《数字化和传统背景中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载《法学》,2013年8月,第63-64页。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5期,第45页。

[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7]李勇:《司法公开应注重“四个把握”》,《江苏法制报》,2013年5月6日第00C版。

[8]方斯远:《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第5版。

[9]同注8。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1]孙建:《司法公开: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载《群众》,2012年第3期,第53页。

[12]同注7。

[1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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