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据悉,该解释于2016年12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统一适用《公司法》、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需要。 杜万华说,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随后,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至今已历时5年多。 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地方各级法院调查研究,多次举办法学专家论证会,分别举办仲裁员和律师、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专题座谈会,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征求意见,还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历时近10个月,反复论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校核,以确保与新法规定保持一致。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共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5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股东权利,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推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有着积极意义。 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本刊特推出一组深度策划,约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从宏观角度论述该解释的若干理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曾宏伟畅谈对该解释几大难点问题的理解,并组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公司法专家学者分别重点围绕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5个方面进行论述点评,还选取了来自企业的法务代表从实务角度谈一谈该解释的出台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该组文章论述深入,内容丰富,以期对读者全面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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