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5-12
星期一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与司法标准化

天津法院法官之声

整理 | 宫雪

天津法院的法官是司法标准化建设的亲历者和见证者,他们深入调研、集思广益、适用标准、严格评查。对法官们来说,司法标准化已经内化于心,伴随着他们工作的方方面面。

为进一步了解司法标准化在法院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本刊采访了多位实践经验丰富、参与制定各类标准化文件的法官和适用这本“教科书”的年轻法院人,听他们讲述自己对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心声。

文件起草者说

8.jpg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段昊博

参与制定《人民法庭司法工作标准》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

起初,我和许多人一样,对司法标准化抱有疑惑和好奇。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我有幸参与了标准化文件的制定,现在对司法标准化的认识和理解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不用不知道,用了才知好。

例如,看似简单的物业服务纠纷,不同法院对该不该立案、时效怎么计算、物业费如何酌减等问题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法官戏称自己成了收费员,物业公司和业主也有各种抱怨和不满。有了标准化文件,法官裁判就有了依据,效率就会更高。当事人对审判不确定性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而不仅仅是从案件结果出发去片面评价司法公正。司法标准化能够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对法官和审判过程的尊重。

对于标准化文件的制定,天津法院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例如,负责制定物业标准的课题组用了1年时间进行调研准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起草文件时,对每一句话的用词和标点符号都反复推敲、不断打磨和修改,历时一年半。最终,文件在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实施。我至今保存着60多次修改的各个版本。

标准化文件不是一成不变的。工作人员会不定期地走访不同法官,了解物业标准的实施效果。随着新的立法出台和实践发展,某些问题确实应该及时修订,为此,相关小组会根据反馈情况及时修订文件内容。

8.jpg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史会明

参与制定《审判组织工作标准》

文件起草完成之后,我由起草者重新回到审判一线,成为了适用者和受益者。在适用过程中,总体感受有3点:

第一,标准是法官司法行为的“指挥棒”。天津法院推进司法标准化已有3年多,相关文件也由程序、权限、形式等外部标准,深入到了案件审理标准。现在,每当遇到新案件、新问题,法官们会先查询相关工作标准的规定,然后再作决定,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工作习惯。

第二,标准是法官工作结果的“裁判员”。以往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审判管理者和一线法官之间对工作结果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存在争议。推行司法标准化之后,从案件分配、传票送达,到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以及差错案件责任追究都有了明确标准。审判管理者和一线法官共用同一套程序性规定和评价标准,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大幅提供,评价结果在一线法官中的认可度大幅提高。

第三,标准是初任法官的“总教练”。在以往的初任法官培养中,跟哪个“师傅”,对一个法官的成长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师傅”能力强、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初任法官就能迅速成长,反之则会大打折扣。标准化文件汇集了众多精英法官的经验,初任法官可以通过学习文件,迅速掌握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到案件评议、文书制作等一系列经验,全面提高业务能力。

8.jpg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静

参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课题组的成员全部是来自审判一线、多年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与研究的资深法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司法标准化研究绝不是纸上谈兵、哗众取宠的花架子,而是实实在在地从审判实践出发,以法官为主体,汇集一线法官的智慧,对司法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和提炼升华,最终服务于审判实践工作。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使标准化文件区别于以往的审理规范、指导意见,是课题组成员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因为标准化文件不仅具有统一司法尺度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将统一后的司法尺度上升为系统、科学、可评价的标准,并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检验,推动标准的实现。因此,成员们需要兼顾标准化文件的指导和评价功能,使内容多而不乱、细而不杂,既具有实践操作性,又便于监督检验。

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易出错的就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审查认定。该文件对此列出了14大项赔偿项目,在14大项下又列出了41小项赔偿标准。法官们戏称,有了司法标准化,审理案件时想遗漏项目都难了。

标准的统一是课题组成员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成员们在研讨中发现,不同法院对同类问题的解决方法确实存在差异。标准化文件的制定,将各院法官们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凭借知识、经验、智力劳动总结出的规范做法提升为可复制的标准,从而避免人为的差异,促进了裁判规则的统一、裁判思维的趋同和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8.jpg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胥晓航

参与制定《司法公开标准》

20138月开始,我从审判业务庭调任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角色从被考核者转变成考核者。面对众多的考核内容,我感到有点蒙。大家手忙脚乱地辛苦了一年,法院的各项考核指标与以往相比,并没有大的进步,在一线工作的同志们对考核成绩颇有微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同志们会有诸多不满?我陷入了思考。恰逢2014年天津法院启动了司法标准化工作,我有幸参与了第一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在听取了高憬宏院长等领导深入浅出的讲解后,我豁然开朗,之前的困惑也有了答案。

由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缺少一把“标尺”,以往的审判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没有衡量优与劣、高与低的标准,大家就没有目标,没有比较,孰优孰劣就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带着这样的认识,我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司法公开标准》的起草工作中,与起草小组的同志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4大平台建设等文件精神,结合有关司法公开的具体法律条文,总结出了8类司法公开标准,内容涵盖了诉讼服务、立案、庭审、文书、执行、审务、信访、廉政等各个方面。

文件的起草过程是艰苦的,但成果是显著的。以河东区人民法院为例,文件出台以后,审判管理工作坚持以公布的标准为目标,以考核为手段,找准方向、查找短板、集中攻坚,在审判效率、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办案新手说

8.jpg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高满

过去,经验不足的年轻法官办案都靠“师傅”教,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师傅”、不同科室之间都不一致,这种差异不仅让当事人费解,法官们自己也感到困惑。一系列司法标准化文件的出台,统一了“度量衡”。此后,天津法院规范了办案流程,更加严格和细化,审判活动体现了“有序”二字,更加严肃,同时从制度上规避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我认为,一名优秀法官的“养成”,最基本的是要讲规矩,做一个规规矩矩的人,而司法标准化就是司法活动的“规矩”。办案不仅要依法,而且要讲规矩,在赋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要严明规则,严肃责任,为审判权的每个细节都扎上“规矩的笼子”。这样不仅能显著增强案件效果,法官个人也会受益,成为一个规规矩矩的人。

8.jpg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许亚东

实施司法标准化以后,我最明显的感受是工作流程更加清晰有序。标准化要求法官严格按照《审判流程标准》规定的各个节点进行,比如三分之一审限内要首次开庭,庭审结束5日内要庭审评议,评议后7日内要进行文书制作等。每一个审判流程节点都要符合时限要求。

刚开始,我有一些不适应,基本是被各个节点“赶着走”。但当我逐渐习惯后,开展审判工作变得有条不紊。标准化文件将各个阶段对应的工作安排得井井有条,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工作效率大大提升。如今,我的结案数量提高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减少了,再也没有产生过1年以上的长期未结案件。

同时,司法标准化也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文书的质量。庭前的准备环节、庭审中的调查、争议焦点的归纳,包括这些在内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关的标准。对一些主要类型的案件审理,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查明事实以及赔偿范围的认定,也都有相关的标准,大大节省了庭审时间。此外,针对裁判文书的质量也有相关的标准,既统一了法律适用尺度,也加强了文书的释理说法,既规范,又有质量。

8.jpg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于昊田

司法标准化对青年法官的成长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我作为一名刚刚接触执行工作的青年法官,由于欠缺阅历和工作经验,对如何开展具体工作有些迷茫。涉及执行工作的标准化文件明确列举了各个节点的具体要求,让从事执行工作不久的执行员能更早地了解执行案件应当做什么、如何去做,有助于他们养成更好的办案习惯,规范执行行为,提升工作效率。

司法标准化不是机械地要求就案办案,而是在不违背“司法工作需要慎重甄别个案间异同”这一客观规律下,严格坚持权责统一,既统一执行行为的标准、杜绝“任性司法”,又发挥法官的裁量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执行信息公开标准化和涉案财务管理标准化,也让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减少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猜疑。有了更多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执行工作就能更加顺利地展开与推进。

8.jpg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李之圣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在司法标准化建设中主要有两点收获:

一是司法行为更有效率。《审限管理工作标准》出台后,在法定审理期限之内,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时间节点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变更审理期限的程序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效地督促了法官提高审判效率,既能避免因审理期限过长造成的案件风险,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司法行为有了更为标准化的规范。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例,《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情形,但对案件的启动、鉴别、审查及交付执行等程序却无具体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标准》对此类执行案件的各个程序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极大地增强了案件审查的可操作性,要求更加严格,权责更加清晰,给予了各司法机关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得案件的审查更加全面,风险更加可控,审理者也更加自信。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