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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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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中律师的“获得感”

整理 | 宫雪

律师是活跃在司法实践一线的重要力量。在天津法院不断推进落实司法标准化的过程中,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是司法标准化这把“标尺”的实际运用者之一。本刊特约请两名资深律师,从他们的视角出发,谈谈对司法标准化的看法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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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莉 天津市人大代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笔者是一名身处办案一线20年的律师,也是一家律所的带头人。司法标准化推行以来,笔者明显感到,天津法院的审判工作正发生着积极的变化。

一是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明显增强。司法标准化实施后,裁判文书的说理更加透彻,更鲜明地体现核心认定观点。通过对照标准来研习裁判文书,律师不仅可以掌握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裁判结果等核心信息,还能够在内心形成对判决是否公正的确认,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庭审效率明显提高。法官控制庭审的节奏明显增强,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得以简化,发问言简意赅、直奔主题,庭审过程简明、紧凑。

三是为律师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指引。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确立了一套详细、明确的标准,流程更加细化。律师去法院立案、开庭以及和法官交换意见等,可以提前作好工作规划。

四是督促律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天津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数量明显增多。辩护方案设计水平、出庭辩护水平和裁判结果都在文书中体现,有助于督促律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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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华 天津市政协委员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司法标准化建设与律师的工作息息相关,律师对此感受更为直观,有3点令笔者印象深刻。

一是阅卷。以往,律师阅卷要翻阅纸质卷宗,想带走时则需要复印,有时甚至要复印上千份,不仅费时,也加大了消耗。按照司法标准化要求,天津法院要“设置电子档案查询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阅卷”,大大方便了律师的工作。如今再需要复印,一个U盘就搞定,既省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二是案件信息查询。以前,律师要到法院窗口查询案件信息。现在,法院在立案时会给律师提供案件查询方式及密码。有了查询码,律师在家或办公室就能通过互联网查询到案件的开庭时间、承办法官、进展情况等,既方便又公开透明。

三是裁判文书质量。近年来,笔者明显感到天津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有很大提升,格式、术语更严谨,争议焦点凸显,证据的采信与事实联系更加紧密,说理部分加重,针对性和说服力显著提高,避免了之前个别文书简单罗列法条的空洞裁判,让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和相信裁判结果,增强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为律师从事诉讼代理工作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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