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标准化: 严格公正司法的“天津方案”

编者按

2014年以来,天津法院大力探索和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阶段性成果显著,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天津经验”。为深入解析司法标准化,本刊特推出一组封面文章,围绕司法标准化的基本内涵、体系架构、功能定位等进行深度报道,梳理过程,总结经验,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了解司法标准化的窗口,为全国法院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严格公正司法的津门强音

天津法院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纪实

文 | 宫雪

过去,年轻法官的培养主要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不仅时间周期长,而且“师傅”个人的经验色彩过重,不成系统。如今,审判经验不足的年轻法官们有了简明易懂的上岗“教科书”,可以通过自学的方式提升专业技能,更快地进入工作状态。

这是天津法院各项工作新面貌的一个缩影,改变源于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司法标准化。

“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憬宏说,“天津法院要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起步:从理论到实践

2014年初的天津法院院长会议上,高憬宏院长明确提出了开展司法标准化的工作要求。

自此,天津法院开始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一幅探索完善法院管理模式、坚决维护公平正义的建设蓝图徐徐展开。

20148月,天津法院召开司法标准化理论务虚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天津各级法院代表广泛参与,共同研讨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基础性理论问题。

这是一场观点碰撞、成果的智慧盛宴,也是一次夯实基础、上下联动的全体总动员。通过明确司法标准化的基本问题和实践价值,天津法院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对司法标准化的基本内涵、结构体系等要素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高憬宏院长介绍,司法标准化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运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活动过程。

有了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实干只争朝夕。理论务虚会过后,天津法院迅即着手开展司法标准化文件编制工作,并第一时间在基层法院进行试点。

据介绍,天津法院组织骨干力量,专门成立了6个课题组,分别负责不同的标准化文件编制项目。起初,整个团队共有六七十人,天津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郭振春就是其中之一。

参与了《庭审质量标准》等首批标准化文件制定的郭振春告诉笔者,如何明确司法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区别,是课题组最初面临的一大难题,也因此走过一些弯路。

“很多地方法院都 有自己的工作规范,但 这并不是我们要做的。”郭振春说,“我们开始的时候也走偏过,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去了。大家很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不断组织开会、研讨,及时纠正了偏差,明确了工作方向。”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和探索,课题组逐渐明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规范化是标准化的基础,标准化是规范化的提升,规范化侧重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标准化侧重于制度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这为天津法院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增强了信心和决心。

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积极的试点探索,20153月,包括《审判流程标准》等在内的第一批6个司法标准化文件正式印发,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逐渐告别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初始阶段,迈向了新台阶。

作为首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人之一,河东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胥晓航说:“司法标准化是一个全新的理念,起初,我们也是摸索着慢慢来。”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包括胥晓航在内的10人左右的团队共同编制了《司法公开实施标准》,对审务公开、诉讼服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8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司法活动真正置于阳光之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标准让阳光不会遗忘任何角落。各类标准化文件的出台,为社会各方提供了衡量法院工作的“检验尺”和“公平秤”。

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刚刚拿到判决书的田霖律师感到眼前一亮。“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和以往有很大区别。”田霖律师说,“它在说理部分讲得非常透彻,让人对判决心服口服。”

田霖律师口中的“区别”,正得益于《裁判文书质量标准》中将裁判文书中明确回应律师意见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

正如许多筚路蓝缕、从无到有的改革创新举措一样,司法标准化建设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制度设计和保障。天津高院印发了《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2015-2017)》,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标准化建设的方向和路径,让制定标准、推动实施、监督检验等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落实:从高院到基层

据介绍,从论证、立项、起草到审议通过,每一份标准化文件的正式印发和实行,都要经过12个阶段,每一步都有着严格的流程环节。

在总结首批标准化文件制定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天津法院进一步扩大司法标准化工作范围,于20164月印发了包括《立案工作标准》《涉案财务管理标准》等在内的第二批8个标准化文件。

天津高院立案二庭的赵岩深切感受到了这些文件为实际工作带来的改变:“过去,我们通常凭借经验和惯例,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解释,被当事人误解的情况时有发生。标准化文件正式实行后,我们的各项工作都有了依据,和当事人的沟通更加顺畅,说服力更强。”

赵岩在工作中“打交道”最多的是《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等3个与立案相关的标准化文件,这些文件不仅对各个立案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还明确了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的建设标准,有效地提升了天津高院诉讼服务的整体水平。

不止在天津高院,各个中基层法院也是检验司法标准化是否真正落地生根的重要窗口。据介绍,在天津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各院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色,积极尝试在不同领域建立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学习是第一步。”在蓟州区人民法院院长翟红看来,基层法院推进司法标准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树立意识。为此,蓟州法院组织全院干警进行培训,统一了思想认识,突破了传统的惯性思维。

蓟州区位于天津市最北端,是典型的农业区。蓟州法院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案件整体情况,制定了多个标准化文件实施细则。以《小额诉讼程序标准》的实施细则为例,蓟州法院经过严格讨论和不断调整,对案件审限、合议庭等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在不断丰富各类标准化文件的同时,天津法院及时回顾和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司法标准化的工作规律。为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天津法院对前两批标准化文件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推进:从程序到实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李杨是一名“80后”,他对司法标准化有自己的体会:“司法标准化,尤其是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年轻法官们创造了一次快速成长的机会。”各类标准化文件凝聚了来自审判一线的、鲜活的司法经验,内容更具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为法官公正办案提供了直观明了的“教科书”和“路线图”。

随着司法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文件的内容覆盖面不断扩大,逐渐由程序标准扩展到实体标准。20172月,《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船舶碰撞案件审理标准(试行)》等第312个司法标准化文件正式实施。

程序标准先行,推进了审判流程实时监管;实体标准跟进,推进了类案统一法律适用。

天津高院民三庭的张楠是第3批标准化文件编制工作的参与者。她协助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并主要负责配套《审理指南》的初稿起草。据张楠介绍,该文件是天津法院出台的第1批实体案件审理标准,内容涵盖了审理此类案件纠纷时的各种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条目清晰,指导性、操作性很强。“有了这个文件和配套指南,年轻法官们可以逐一对照办案,非常实用。”该文件实施后,天津高院收到了许多一线法官的反馈意见,形成了浓厚的业务交流氛围,为不断修订和完善文件内容提供了有益参考。

和张楠一样,天津一中院民二庭的姚鹏也参与了实体案件标准化文件的编制工作,他关注的领域主要是保险合同类案件。“这类案件数量大,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争议焦点相对集中,案件特点非常鲜明。” 通过对天津法院的此类案件情况进行摸底,姚鹏在分析、汇总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完成了文件初稿。对他而言,这是一次重新梳理案件素材的宝贵机会。“通过对长期以来零散的审判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收获了业务上的提升和成长。”姚鹏说。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像张楠、姚鹏这样来自不同法院、身在不同岗位、关注不同专业领域的天津法院人共同参与和见证了司法标准化建设的每一步。据介绍,来自天津高院9个部门和23个中基层法院的71名领导、1000余名干警共同参与了司法标准化文件编制任务,汇集了天津法院的集体智慧。

助力:从创新管理到深化改革

“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若没有周围的限制,它就不会存在。”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通过生动形象的比喻,阐述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创新审判管理、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尺度,是司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目标。”天津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元庆说。

司法标准化 不仅为各项具体工作提供参照和依据,还成为了天津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新抓手”,与审判管理工作相互融合、相互借力。

“在以往的审判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管理者底气不足,被管理者也不服气。现在,适用于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文件也由一线法官制定,在衡量和评价各项审判工作时,更容易被接受。”实际参与审判管理工作的郭振春对此深有感触。郭振春说:“坦白地讲,对一些二审改判的案件,一审承办法官的心里多少有些不服气。”郭振春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对此非常理解,却也感到头疼。标准化文件出台之后,难题迎刃而解。“法官们可以对照标准自我比对评查,自我认定案件质量等级。”

在每次审判绩效考评中,很多法院严格对照考评方案逐项自查,进而认可考评结果,清晰地认识了自身的短板和差距,明确了努力的方向。评比结果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大大增强,杜绝了以往常常与考评结果相伴的异议之声。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要打破以往的审判管理方式、建立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亟待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责任。

天津法院经过认真思考和探索,出台了《审判组织工作标准》《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试行)》,明确了法官、院庭长的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等职权定位,同时明确了各类审判责任。

“我们通过司法标准化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依托标准化文件,组建了职权配置合理、权力运行规范的审判团队。”天津高院司改办主任赵文艳说,“下一步,我们还将运用和对照司法标准,不断进行司法改革督察工作。”

司法标准化为全面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天津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天津高院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天津法院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列为全国首批20个改革案例之一,供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参考。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对司法标准化进行了专题报道,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以及天津主流媒体也广泛报道了司法标准化工作。201611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天津法院视察工作时,对司法标准化建设广泛称赞。

3年多来,从夯基垒台到立柱架梁,从逐步探索到全面铺开,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建设步履坚实,成果显著,在海河之滨奏响了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强音。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