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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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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 打造严格公正司法的“天津名片”

专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憬宏

文 | 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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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白皮书》显示,2016年,天津法院的服判息诉率99.1%,涉民生案件执结率88.6%,信访、进京访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8.1%16.9%,裁判文书合格率98%,裁判文书上网率96.15%,庭审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比上年度减少68%,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83%,平均审理时间减少5.4天,实际执结率上升18.9%。除此之外,天津法院的精品案例也在逐年增多。2016年,天津法院有67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比3年前上升了67.5%

2017822日召开的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的多位知名专家学者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深入点评,共同为司法标准化建设的未来之路建言献策。

“成绩单”亮眼、专家热议、多方获赞,司法标准化令人如此好奇。天津法院为什么要开展司法标准化?司法标准化建设如何一步步推进落实?目前进展情况和成效如何?下一步有哪些重点规划?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本刊专访了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从不同角度对司法标准化建设进行深度解析。

《中国审判》:早在2014年年初,您就明确提出了在天津法院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在全国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有何现实意义?

高憬宏:司法标准化建设是改革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战略性意义。

第一,司法标准化是确保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国法院围绕严格公正司法作了很多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受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司法环境复杂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司法水平在客观上存在差异,司法能力参差不齐。司法标准化涵盖了从案件进入法院开始,直至案件审结、执行完毕的全过程,与之相应的一系列标准包含了司法活动的各个步骤、方式、方法、场所、态度,规范了不同人员的定位、分工、衔接、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通过明确的标准来界定审判管理权,有利于消除传统的行政管理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避免司法裁判的“任性”和审判管理的缺失,使审判执行更加严格公正。

第二,司法标准化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是权,“标准化”是责。司法标准化通过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的标准,既保障了审理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也明确了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尺度,引导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有序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和裁判思维的趋同。只有通过司法标准化来明确裁判的标准和司法行为的尺度,才能准确认定办案差错和违法审判,准确、客观地追究裁判者的司法责任,真正实现权责相一致、权责相适应、权责相统一,将司法责任制这个改革的“牛鼻子”落到实处。

第三,司法标准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与人民群众的社会评价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差。司法标准化提供了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平台,通过建立和公开各类司法标准,明确了检验裁判质量的尺度,提高了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使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中国审判》:3年多来,天津法院如何逐步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进行了哪些探索和实践?

高憬宏: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以来,天津法院坚持“工作有标准、运行有机制、责任有分工、奖惩有依据、管理有平台”的目标,通过统一思想、分步制定、紧抓落实、严格考评,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天津法院特色的司法标准化建设道路。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司法标准化作为一项新的探索,统一理论认知是这项工作的基础。2014年,天津高院统一部署,面向天津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征文,并先后召开了司法标准化理论务虚会、司法标准化工作座谈会、司法标准化理论研讨会,对司法标准化的基本内涵、工作定位、结构体系、工作目标、实现途径、内外部关系等理论要素进行了深入研讨,进而达成共识,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统一了思想认识,为天津法院全面、有序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加强制度设计。天津高院制定了《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20152017)》,对司法标准化进行制度设计,提出了目标和战略:在3年内初步建成司法流程、司法裁量、司法质量、司法权责配置、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6大标准体系,并将推进司法标准化的过程作为对法官职业思维、职业素养、职业能力持续培养的过程。同时,天津高院还制定了《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了司法标准化工作机制,要求每一个标准都必须经过论证、立项、申报、基础调研、纲目确定、起草初稿、征求意见、专门研讨、初审、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式发布等12个阶段,才能付诸实践,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全员广泛参与。司法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形成闭环管理。提出司法标准化以来,我们一直将天津全市法院、全体法官作为主体,由天津高院定向指导,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保障各类主体都有充分的话语权。上下级法院通过相互配合与协作,实现了资源共享,避免了重复劳动,建立了一个有效运转、无缝衔接的司法标准化协作网络。经过天津法院共同努力,已经先后分3个批次,制定、印发了26个司法标准化文件。

四是紧抓贯彻落实。实现标准文本由静态要求到动态成果的转变,是司法标准化工作的核心环节。为确保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切实成为一线法官的办案标准,天津高院及时组织天津法院进行培训,由天津高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文件起草者向一线办案人员进行文件解读。天津高院定期召开天津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听取相关工作汇报,考察各类司法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是否发挥作用、是否便于执行、是否存在脱离审判实际的问题,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对施行中有争议或意见集中的文件条款提出修订方案。

五是实施严格考评。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考评机制是促进司法标准化工作开展的有效手段。天津高院先后制定了《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达标考评实施方案(2015年度)》《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达标考评实施方案(2016年度)》《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考评办法》,将这项工作分解成1400余个考评采分点,对天津高院的14个审判业务庭及天津24个法院(审判区)进行考评,并列出成绩单,由此评选出了11个司法标准化达标示范法院,实现了审判管理清单化、绩效考评透明化。

《中国审判》:从提出设想、推进落实到逐步完善,天津法院在司法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

高憬宏:目前,天津法院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涵盖司法流程、司法裁量、司法质量、司法权责配置、司法公开、诉讼服务6大方面的司法标准化体系。通过推行司法标准化,天津法院各项工作实现了全面协调发展,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首先,法官的标准化意识不断增强,促进了天津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随着对司法标准化认识的不断深化,天津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严格落实司法标准,司法标准化建设成为了天津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有力抓手。广大法官不断强化标准化思维,用标准思考、以标准管理、依标准办案,司法标准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促进作用。

其次,司法标准化为天津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探索了新路。天津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司法标准化明确了法官、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等职权定位,组建了职权配置合理、权力运行规范的审判团队;以司法标准化指导法官办案,从提高庭审、文书质量,到逐步统一裁判尺度、缩小类案执法裁判的差异性;以司法标准化明确办案流程节点和时限,将诉前保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阶段细化为402个程序环节,形成了1020项程序标准,推进了繁简分流,提高了办案质效,积极稳妥地完成了审判任务。通过推行司法标准化,天津法院一步步解决了司改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难题。

再次,天津法院通过制定和遵循标准,传承了审判经验。3年多来,天津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了与司法标准化相配套的205个规范性文件,修订了62项原有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标准化的覆盖面。广大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总结和提炼审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和司法标准化文件编制技术。通过相关培训和统一适用,不仅传承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也进一步丰富了司法标准化理论研究。20176月,由天津法院27名法官参与撰稿的《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一书出版发行。

最后,天津法院通过司法标准化工作认清了自身的短板和差距,明确了努力的方向。在司法标准化考评中,很多法院严格对照考评方案逐项自查,进而认可考评结果,避免了以往双方对错误认定模糊不清、互相不服气的现象。对评查出来的差距和不足,天津法院不回避,积极主动应对。在2016年度自查报告中,天津法院对涉及14个方面的126个问题自认不足、自行扣分,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司法标准化文件真正发挥了指导、规范和评价的功能作用。

《中国审判》:下一步,天津法院在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方面有哪些重点规划?

高憬宏:司法标准化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还需着眼长远、脚踏实地、打好基础、循序渐进。同时,司法标准化也是新生事物,需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天津法院将继续努力,力争到2017年底,总计出台45个司法标准和47个法院政务标准,完成覆盖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建设目标,实现人民法院标准化。

一是不断深入研究司法标准化。组织专门人员继续深入研究,在吃透法律精神,深刻理解、正确运用经验法则的前提下,不断开展和拓展司法标准化工作,既要通过司法标准化使审判权力在严密的制度和司法标准的指导下运行,又要注意掌握合理边界,严格依法有序进行。要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了解法院的内外部需求,以法官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因势而谋、顺势而为、乘势而上,积极巩固司法标准化的阶段性成果。

二是不断提升司法标准化工作能力。在新形势下,强化和完善去行政化色彩的审判管理,通过标准推动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引入各项司法标准监控审判质量,这是一条可行之路,还要继续探索和完善。天津法院即将完成第一个《规范纲要(20152017)》,要抓紧制定下一个规划,在更高层面上谋划设计和推进落实。天津法院既要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又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以钉钉子的精神和韧劲破解难题。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标准化工作机制,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为理念指引,加大统筹协调和指导力度,实现司法标准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司法标准化工作能力。

三是不断争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认同。司法标准化既是司法工作遵循的“标尺”,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评价法官的“标尺”。司法标准化不仅要在法院内实施,还要争取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认可。天津法院要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和宣传力度,让司法标准化成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共识;成为连接审判工作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桥梁;成为司法工作的通用语言,在社会广泛关注下不断迭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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