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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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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 实践研讨会亮点速递

整理 | 宫雪

2017822日,天津法院召开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围绕司法标准化的价值、构建、适用、展望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上,多位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对司法标准化在深化司法改革、指导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和现实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宝贵建议。这是一次实务界与学界的智慧盛宴,本刊特此整理了部分参会嘉宾的主要观点,以飨读者。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司法标准化是天津高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体现,是一本“活的诉讼法学教材”。司法标准化实现了法官“去行政化”,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促进了公平公正。

司法标准化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建议今后继续探讨如何遵循司法规律,抓住司法属性,深入研究审判权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正确理解司法标准化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司法标准化切合 我国司法实际,是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创新性举措。司法标准化将规范性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形成了统一适用的标准,有助于法律精神的统一理解和适用,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现实意义,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建议进一步斟酌司法标准化的定位;进一步探析司法标准化和司法规范化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化的检验主体。

沈亚平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司法标准化既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进行的,也是在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进行的,要从这种高度来理解和诠释司法标准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从裁量的角度看,保障同案同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问题。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遵循了司法规律,结合了自身特点,是对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有效探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司法标准化建设非常必要,但是要注意区别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指引。对于程序问题,大多可以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于裁判过程,建议进行标准化指引,因为司法审判是一个复杂的判断过程,很难套用一个模式。

付强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评估部主任

从标准化的角度来说,标准是一个工具和手段,要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司法产品是一个整体,不仅是裁判文书,还包括司法过程,例如语言沟通、处理方式、流程节点等,如果过程有瑕疵,也会出问题。司法标准化能够弥补现有法律条文原则性较强的问题。建议未来进一步明确发展体系,充分与信息化相结合。

梁津明 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

文书是裁判的最终载体,说理是文书的核心。构建、实施、考核裁判文书的说理标准非常重要。建议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标准的合法性;进一步将说理标准精准化和精细化;进一步促进说理标准的多样化;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动态管理。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

首先,要明确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关系,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要明确司法标准化的目标和发展前景,抓住有待挖掘的空间;最后,要推进标准化、数据化、规范化之间的相辅相成,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注重法、理、情相统一的综合效果。

白彦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

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如今高效率、高节奏的法院工作,司法标准化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司法标准化既尊重了司法规律,也兼顾了司法效应,有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也有助于对法官进行绩效考核。司法标准化做到了“内外兼顾”,既是对法院工作的内部要求,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行为指引,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司法是国家法治体系和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司法标准化进行科学、准确的定位,才能实现长久推行。司法标准化从实际出发,体现了整体导向,可以分为实体性标准化、程序性标准化和行政保障性标准化。

在程序和司法行为的保障监督方面,司法标准化还有很大的施展空间,例如审判管理、流程管理、职责标准、裁量标准等。建议继续遵循司法规律,进一步进行理论提升,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原院长

建议进一步探讨司法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思考是否需要对司法标准进行分类,特别是涉及裁判说理的部分。要注意处理好标准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标准化要服务于法官裁量。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实施司法标准化意义重大,前景广阔。司法标准化有坚实的法治基础,能够解决司法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问题,更好地让当事人在裁判结果和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开端良好,任重道远,建议进一步研究司法标准化和司法裁量权的关系,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复杂疑难问题的关系,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关系,地方性与全国性的关系,以及明确司法标准化的制定目标。

张占斌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主任

人民群众 对司法有了更高的需求,司法标准化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司法标准化是司法界的积极探索,是中央精神的落地,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抓手,是迈向强国的重要一环。建议进一步完善逻辑体系和内容框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积极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相结合,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预见性。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体现了创新精神和担当精神。司法标准化的出发点和目标是公正司法和程序严格,这项工作的成功,有3条路径和渠道:一是遵循司法规律;二是依法推进标准化;三是及时总结经验。

司法标准化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更加具体和精确,更有可操作性,既便于自我检查、自我“照镜子”,也有利于实现外部监督。建议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司法改革中的现实问题,促进改革各项举措的落地。制定司法标准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案件、不同情况,要坚持开放性、灵活性和多样性。要注意与信息化相结合,积极面对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

司法标准化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为严格公正司法定下了“标尺”。办案人员对照这把“标尺”,检查自身是否合乎规范,让严格公正司法更有生命力。建议进一步关注司法标准化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与充分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与信息化的关系,做到简化、优化、体系化、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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