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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4 178 出版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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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法院:建设诚信体系 推进繁简分流

文 | 杨长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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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法院院长杨长坡在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近年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在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中融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牢牢抓住“司法诚信-诉讼诚信-社会诚信”三位一体建设这个抓手,连续3年实现了结案率高、服判息诉率高、信访率低“两高一低”的工作目标,整体工作从2011年河南省163个基层法院倒数第四名,跃升至如今全省第二名。

司法诚信: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

——着力抓好司法核心价值观建设。深植“公正、为民、廉洁”司法理念,以法院系统先进典型为标杆,激励干警干事创业、文明司法、为民司法。

——着力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诉讼参与人监督、业务培训等方式,强化干警的诚信意识、公正意识和担当意识,案件质量逐年提升。

——着力抓好阳光司法机制建设。以公开赢公信,通过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最大限度向社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3年来,直播庭审1035起,公开裁判文书14096份,占诉讼案件结案总数的68.4%

诉讼诚信:内重分流 外重惩治

——立案环节坚持诚信引导。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的诚信度进行初步甄别,建立立案诚信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诚信诉讼承诺;随案流转《诚信诉讼评估流程表》,由诉讼各环节的庭室分别评估,提供风险提示意见;利用诉讼费的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016年,小额速裁、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8.16%

——审判环节严惩失信诉讼行为。在审理环节对当事人的诚信度初步确定。一是建立诚信送达机制。对恶意规避送达的当事人利用公证处、综治办等力量及时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对故意提供被告虚假地址的原告,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并将其确定为诚信缺失的当事人。3年来,自立案至开庭的平均期间分别为35.1天、24.4天和17.6天。二是严格落实证人保证书制度。3年来,有13名证人因提供虚假证明被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将律师代理费纳入诚信惩戒,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诉讼标的。3年来,判处恶意诉讼原告承担被告律师代理费22.6万元。

——执行环节坚决打击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环节最终确认失信被执行人。3年来,338名失信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带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1188件,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率逐年减少,分别为21.07%15.81%13.03%

外地人老赵对汝州法院从立案到执行“一站式”的繁简分流所带来的便捷深有体会。老赵被拖欠11万元的货款,起诉至汝州法院后担心被告是本地人,案件可能会被拖个一年半载。但该案在立案阶段即作为简单案件流转至速裁合议庭,自立案至开庭宣判仅用了11天时间。在判决书生效后,正逢汝州法院开展“夏季雷霆”专项活动,剑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执行政策的高压态势,被执行人7日内即将所欠货款本息偿还给了老赵。

——信访环节分流治理。信访阶段由第三方进行重新评估,再次对信访人的诚信度进行确认分流。发现案件自身存在问题的纠正到位,需要救助的则联合相关部门救助到位,对不讲诚信、无理缠访闹访的当事人打击到位。3年来,审结非访闹访案件45件,5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57起信访案件彻底停访息诉,无理访案件数量下降了88.2%

社会诚信:内挖潜力 外部借力

——建立党委牵头的领导机制。汝州市委将诉讼诚信纳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大盘子统筹规划,由政法委牵头将诉讼诚信纳入对市、乡、村三级综治工作的考核。3年来,325人被纳入司法诚信黑名单,连带近万人不能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文明村购房补贴、子女上学补助等优惠政策。

——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与工商、税务、国土、房管、银行、文明委等15家单位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对诉讼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3年来,对失信的党政干部,向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通报13人;对失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人大、政协反馈36人;有78名诉讼失信人的购房、贷款、设立企业等行为受到限制。

——建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规范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人员的执业行为,对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等妨碍诉讼行为,建议主管部门严肃处理11人;利用民事制裁、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等形式,28名诉讼参与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规范代理机制。联合司法局对代理市场进行清理,坚决杜绝没有代理资格的人参与代理;规范律师的代理行为,对涉及信访及影响大局稳定的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查证有违法事实的进行追究。3年来,律师代理案件的上诉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为26.6%18.4%10.1%

——建立宣传引导机制。3年来,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500余人次,将社会诚信教育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建立诚信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有针对性地选取赡养、民间借贷等贴近百姓生活的典型案例,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上公布141件;实施庭审直播诚信教育,当庭惩戒提供伪证和虚假陈述的诉讼失信行为,彰显审判的示范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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