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4-30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7.24 178 出版日期:2017-08-2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津红桥法院: “电话录音+公证”破解送达瓶颈

文 | 王飞

1.jpg

>>红桥法院在天津市率先安装使用了公证机关认可的电话录音取证系统

“你好,请问是李某某吗?这里是红桥区人民法院,我是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助理刘荟芳……本院已经受理张某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7829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截止到开庭前。本次电话已经录音,如果你逾期举证,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放下电话,法官助理小刘的心头一阵轻松。不到5分钟的时间,顺利通过电话向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开庭时间、举证须知和有关事项,并且成功锁定确认了送达地址。这意味着案件的办理节奏已经牢牢把握在法官手中了。小刘的“秘诀”还要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创新的送达方式说起。

破题从难题开始

长期以来,当事人地址不清、频繁变更导致的“送达难”,成为基层法院审判效率提升的痛点,甚至一些当事人刚开始明明还可以电话联系,一旦感到对自己不利就干脆玩起“躲猫猫”来,导致开庭等各个节点被迫后延,程序空耗严重。

实地找人费时费力,公告送达效果不佳,电话成为关注重点。信息时代,手机、固话保有率高、实名率高,即使送达地址不详、错误或者不存在,当事人往往也能提供正确的电话号码,并且首次拨打大多数能够接通。最重要的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为简易程序案件使用电话送达提供了直接依据。然而,困扰大家的问题是,电话送达的内容缺乏固定留痕,过程缺乏约束,结果缺乏证明,即便当事人接到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也无法让其承担法律后果。

红桥法院借鉴多方经验,在天津市率先安装使用了公证机关认可的电话录音取证系统。审判人员通过录音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在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基础上,告知法官和书记员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举证时限等事项,并核实当事人送达地址,释明不履行诉讼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该通话内容全程同步录音,自动上传至公证机关的电子数据存储平台,法院干警可通过网站和手机端随时查询、下载、播放,并实时生成公证机关出具的《语音备案记录》。如果当事人对电话送达真实性提出质疑,还可及时预约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正式的《公证书》。目前,红桥法院已在所有简易程序民事案件中适用该系统,送达瓶颈被打通,案件效率得以提速。

看得见的效果

红桥法院曾做过一项调研,送达环节耗时占全部案件用时的30%-40%。仅“立案-送达”环节,所用时间就占据整个审限的近1/3。即使如此,也仅有40%的案件能够按时送达。

录音公证电话送达有效地避免了传统送达方式高耗低效问题。根据红桥法院对各审判团队的问卷调查显示,采用录音公证电话送达后,工作量至少减少了30%-40%

减负的同时是增效。看似简单操作的短短几分钟,只要接通电话确认当事人身份并完整接听电话,通知开庭等大部分送达工作都能够顺利完成。目前,红桥法院录音公证电话送达的一次性成功率达77%。由于在电话中可以有效地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与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次开庭及判决书送达的成功率几乎达到了100%

完成录音公证电话送达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应诉的,可以直接缺席审理判决,对于原告则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这对那些试图“躲猫猫”的失信当事人产生了不小的震慑。家事审判庭陈国女庭长说,当事人在得知送达情况被录音及公证后,拖延到庭、拒不到庭的现象明显减少。通过在庭里随机抽取录音公证电话送达前后各50件案件,对比发现当事人到庭率提升了42.5%。“对于家事案件,只有当事人到庭才能有彻底解决的可能性。”陈国女略带兴奋地说。

后勤保障办公室主任许凤喜算了一笔账。拿目前运用最多的邮寄送达作比较,即便最简单的一次庭审后就可结案的案件,从受理到送达裁判文书,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且能送达成功的,特快专递费用最少为20元。而使用录音公证电话,一个普通的案件,原被告各拨打3次,通话费加技术服务费最多也仅为9.4元,成本下降了55%。如果将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计算在内,“一年下来可就是几万元”,许凤喜说。而审管办的同志则发现,通过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建立全程留痕制度,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也不敢大意,送达工作更加规范。

“开挂”的创新

“电话录音+公证”模式创设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基层法院的送达难题,而显然实践中法官的智慧是无穷的,他们给这项创新举措开出了“外挂”。法官助理小刘受到电话送达启发,开始尝试更多地利用电话进行庭前准备。对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小刘用打电话的方式开起了庭前会议。当事人省去了往返的负担,案件的无争议事实也通过录音公证电话进行了固定,为庭审奠定基础。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前准备中,小刘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了询问、对无争议证据进行了固定。然而到了开庭的时候,被告的陈述却大相径庭。法官耿芳芳让书记员当庭用手机登陆公证机关后台,播放了庭前询问和固定证据时被告的陈述。随后的庭审顺利进行,双方当庭领取了调解书。

blob.png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