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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4 144 出版日期: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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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 周年回顾与展望

   在立案登记制一周年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用“重要里程碑”来描述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历史地位。他说:“‘里程碑’三个字是不能随便用的,但立案登记制改革是称得上的。”改革一年来,总体运行平稳,态势良好,社会效果达到预期目标,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针对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大量涉诉信访涌进法院的现实,浙江法院秉持“法先行,情同归”的理念进行涉诉信访改革;北京市收案量排名第一的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推出批量案件预约登记、推广非现场立案、加大诉前保全力度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来保证法院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以“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为追求目标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成立诉调对接中心,把立案受理的全部民事案件统一移送到这里,开展简案快审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释明规则,化解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的问题。

   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周年之际,本专题以上述四个地方法院的实践为切口,回顾这一年来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变化,并对下一步的发展做些许展望。

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周年回顾

文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姜启波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中央推进司法改革,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决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与权威,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在中央政法委直接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力推进,稳步实施,顺利实现了各项改革目标。

一、敢于担当,人民法院勇挑改革重担

   众所周知,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持续攀升,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已经凸现出来,虽然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案件受理工作,全面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然而,在立案审查制的法律背景下,一些面广量大、矛盾尖锐复杂、政策性强,特别是“民告官”行政案件不可避免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的“人案矛盾”,但也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立案难”问题反映突出。

   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无从谈起,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就会受到影响。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敏锐意识到,这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历史性变革,是彻底解决我国几千年来群众“告状难”问题的重大历史机遇。虽然改革的推进,势必加剧“人案矛盾”,但却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利益面前,人民法院即使赴汤蹈火,也必须坚定维护。面对重重困难,周强院长以“沧海横流,方见英雄本色”的诗句,勉励大家坚定改革的意志和决心。

   2014年11月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立案改革调研小组,先后在北京、山东等地召开了5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地方法院同志、法学专家、律师的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形成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期间,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和周强院长多次听取调研小组工作报告。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立案登记制改革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4月15日,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意见》,同时发布《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多措并举,有力保障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实施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核心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立案门槛”等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为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精心谋划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案登记制改革,将其作为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2015年4月16日,召开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对立案登记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孟建柱书记专门作了批示,强调要坚持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改起,着眼创新,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立案制度,建设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周强院长作了重要讲话,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依法治国的要求出发,从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出发,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各地法院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进行专题汇报。普遍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登记立案操作规程。提前摸排情况,全面清理不符合登记立案规定的“土政策”。通过以会代训、视频培训和举办专门培训班等形式,对立案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统一操作规范。新辟立案窗口,强化诉讼引导,引入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第三方力量提供咨询答疑服务等,有力保障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是简化立案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立案工作机制,从简化立案程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角度,对登记立案作了以下五点要求:第一,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坚决杜绝“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第二,对接受诉状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有的地方超过98%。第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少法院制作了一次性补正清单,明明白白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避免往返奔波。第五,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起诉,只要符合条件,不管有没有当场交诉讼费,都应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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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人民法院坚持从群众需求出发,加大创新力度,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契机,不断提升立案服务水平。如上海浦东法院开发了自助立案机,半年时间内立案4832件,平均立案时间只有15分钟。今年3月,浦东法院又开发了“二维码”自助立案系统,一个月内立案1000多件,极大提高了立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等待时间。江苏全省法院推行网上立案服务。当事人或律师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随地通过电脑、手机提交起诉材料,完成立案手续。2015年,江苏全省网上立案25779件。福建泉州法院率先推行异地立案服务,构建起“家门口诉讼”的新型立案模式,当事人在全市任何一家法院或法庭都可以完成立案手续。泉州法院全年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跨域立案14445件。最高人民法院抓住机遇,于2015年10月,在安徽合肥召开了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推进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目前,部分东部沿海省份法院的诉讼服务已经远远超过香港、台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四是强化立案监督。为了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实到位,2015年5月4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集控中心,视频连线全国各高级法院,随机抽查苏州中院等中基层法院,听取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报告。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派出10个督导组,分赴河北、辽宁、上海等地,释明立案登记制改革法律适用问题,检查开展登记立案工作的运行情况,询问律师、当事人对立案改革的意见建议。各地普遍建立立案工作网络舆情应对和上下联动机制,实行定期“零报告”制度。不少法院充分运用微信、微博、法院APP等新媒体公开立案流程,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到立案信访窗口监督检查,听取意见建议,以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定期、不间断地派出工作组,到各地法院明查暗访,发现问题,严厉通报,督促改进。

   五是完善配套机制。积极推进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等改革,着力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新问题。如四川广安中院在立案庭设立速审组,实行“简案快审”,全年速裁案件8000多件,占全部案件的33%;人均结案519件,是该市办案法官人均结案数的3.9倍;平均结案时间仅21天,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上海徐汇区法院成立的诉调对接中心,5年来成功调解民商事纠纷4万多件,占全部案件52%以上,有效缓解了后续审判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眉山召开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经验交流会议,积极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新格局的形成。

   六是加大宣传引导。为引导社会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动漫宣传册并向当事人发放。同时,接受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等数十家新闻媒体采访,刊发解读文章,于2015年6月9日和11月15日召开两场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传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不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设立立案登记制改革专栏,制作宣传片和宣传海报,摆放登记立案流程介绍、登记立案解读、诉讼指南,积极宣传立案登记制,帮助群众了解、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三、成绩显著,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

   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秩序井然,案件入口更加畅通。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截至2016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1400余万件,同比增长28.44%。其中,民事起诉同比增长25.40%;行政起诉同比增长60.97%;刑事自诉同比增长58.01%;国家赔偿申请同比增长120.57%;执行申请同比增长34.53% 。

   从各地区情况看,截至2016年3月,登记立案数量超过100万件的地区有4个,分别是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其中,江苏法院立案数量接近120万件。就各地区同比增幅情况而言,同比增幅超过40%的地区有6个,其中,增幅最大的是陕西法院,同比增长62%。其次为河南、贵州、宁夏、云南、四川。增幅在30%至40%之间的地区有12个。增幅在20%至30%之间的地区有7个。

   增幅在20%以下的地区有7个。从社会各界的反响来看,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坚决、彻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一定意义上说,长期以来困扰人民群众诉权行使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立案登记认识存在偏差。有些人提出,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无须审查就可进入法院。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出现了网上热炒的“赵薇瞪我”等“奇葩”起诉。二是行政案件立案面临巨大压力。行政案件同比增长较快,个别地区增幅超过100%,给后续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此外,个别地区党政领导没有树立法治观念,仍以维护地区稳定为由,要求继续对诸如涉及当地重点工程的案件不予受理。三是多元化解、诉前分流难度加大。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不少当事人拒绝选择诉前调解,多元化解机制难以全面落实,诉前化解空间不断压缩。如某市法院2015年诉前化解数量同比下降57.5%。四是规制恶意诉讼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改革后恶意诉讼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且有上升趋势,如对基于同一行政行为或纠纷,反复提起不同类型诉讼;对已处理过的信访诉求,再次提出行政诉讼等,消耗大量司法资源,严重影响正常的法院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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