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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04(上) 194 出版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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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域外立法看《解释》亮点内容

文 | 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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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认定标准。《解释》甫一发布,即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夫妻债务纠纷在离婚及相关诉讼中高发,作为长期从事婚姻家事领域诉讼实务的一线律师,笔者亲历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及实践检验、补充规定的发布,直至《解释》的问世。

笔者认为,较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总体上来说更为科学合理。对于长期困扰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夫妻承担连带债务的基础进行了统一和理性回归,即夫妻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根据及理论基础是家事代理权,纠正了长期存在的将“婚姻关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推定夫妻债务根据之错误,相应地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进行了调整。结合域外立法,笔者认为《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亮点:

第一,《解释》第一条确立了所谓“夫妻合意共债”,包括共签共债、事后追认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夫妻共债合意的情形。此类共债,核心在于“夫妻合意”。在夫妻合意之下,不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必要。

这里特别需要澄清的是,“共签”是证明夫妻合意的一种方式,没有“共签”,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债合意或属于夫妻一方正常行使家事代理权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立法不可能穷尽夫妻合意共债的一切情形,因此《解释》第一条在列明“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外,还使用了一个“等”字,这说明除“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这两种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情形外,只要能证明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负债行为,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在适用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中,有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双方合意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如《瑞士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以共有财产清偿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葡萄牙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经他方同意而设定之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国民法典》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夫妻每一方在向他人提供保证和进行借贷时,仅得以其特有财产与自己的收入承担义务,但如果缔结保证与借贷得到另一方明示同意的,不在此限。”根据《法国民法典》第85-1372号法令的规定,除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借贷外,一切借贷均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夫妻一方因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原则上需要另一方同意方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不引起夫妻之间的连带责任,只能以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进而限制了夫妻一方擅自借贷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除了夫妻合意共债外,《解释》第二条明确了除此之外的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夫妻共债。但此类共债,须具备“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必要条件。

这里对“家庭日常生活”应予明确,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本条规定的正当性在于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即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一方可以代理另一方直接进行交易,无需后者明确授权,以便利生活,节省交易成本。

但是,如果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不加限制,容易导致代理权的滥用,从而侵害未举债方配偶的权利,故日常家事代理权应有适用的前提,即应限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事务。

事实上,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法国民法典》第220条、《日本民法典》第76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03条等。

第三,《解释》第三条在综合考虑举证难易程度、风险防范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分配。

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复杂性,无论是负债方夫妻还是债权人,都存在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因此对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结果。

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了可以考察是否有“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等夫妻合意的行为外观,还可通过考察该债务是否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内容实质。

纵观《解释》第一、二、三条不难看出,《解释》赋予债权人较重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张“夫妻合意举债”时需证明“夫妻合意”的存在;在主张债务人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时,需证明该用途;在主张一方大额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及夫妻合意”时,仍要对该用途或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颠覆,在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间重新进行了平衡。

此次《解释》有很多亮点,基本上回归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但《解释》毕竟属于解决目前实践中突出问题的过渡性、权宜性规定。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当对夫妻债务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和作出专门规定。

笔者建议《民法典》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应突出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均属个人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签署的合同所负的合同之债,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侵权、共同财产致他人损害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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