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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8.04(上) 194 出版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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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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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 江必新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气势磅礴,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全面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是新时代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行政审判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多项重大决策部署,都与行政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全国法院和广大行政审判干警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的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应有职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实现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转型升级为切入点,学深悟透党的十九大精神

2017111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强调要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十九大精神,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提高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具体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需要紧密结合行政审判实际,找准贯彻落实的结合点、着力点,努力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在新时代实现转型升级。

(一)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行政审判的被告一方始终是行政机关,由此也决定了行政审判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十分密切。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前提。要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领会十九大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深刻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深刻把握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深刻把握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深刻把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的重大部署。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只有全面领会、准确把握上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才能有效确保正确的工作方向,才能更好实现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确新时代行政审判的职能定位和历史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处在新时代中的行政审判工作,必须在找准职能定位、明确历史使命的基础上,通过精准发力、有效施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建设目标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对行政审判提出的新要求

第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行政审判必须通过更加平衡和充分的发展来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第二,十九大报告深刻阐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和“十四条基本方略”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审判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确保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第三,十九大报告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军队、港澳台、外交和党的建设等多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诸如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实现新时代的宏伟目标,完成各项重大战略部署,要求行政审判工作必须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四)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十九大报告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路,部署了诸多新的举措。诸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等。广大行政审判干警要学深悟透新思路,紧密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不断分解细化各项新举措,努力开创全新的工作局面。

(五)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创造行政审判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既对行政审判提出了全新要求,更为我们进一步创建良好外部环境提供了重大机遇。各级法院要在深刻把握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各项重大部署的基础上,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宣传效果,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理念、举措,主动发声,营造氛围,为推进行政审判转型升级创建良好外部环境。

二、以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为重点,继续深入贯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取得了良好成效。另一方面,必须清醒认识到在贯彻落实新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还比较紧迫。对此,必须吃透法律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特别是要准确有效落实各项新规定,严格依法审理每一起案件。

(一)全面准确执行立案登记制

20178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对此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有效执行。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决防止非法设置或者抬高起诉门槛,防止在立案环节过度审查。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各地法院的办案压力都十分繁重。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保持工作定力,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有案不立问题的反弹。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规定了法定条件,立案登记制不是登记立案制,更不是无条件立案。要牢固树立诉权既包括符合起诉条件也包括具备诉的利益的观念,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原告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起诉明显没有事实根据、明显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立案庭要积极主动负起责任,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同时,要注意防止因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制,造成“挂号式”立案移送行政庭后,再因为答辩、开庭等程序性事项的推进,不恰当地加重行政庭以及被诉行政机关的负担。各级法院立案庭与行政庭不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要加强衔接、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联络、沟通和协商机制,完善对提起大量琐碎诉讼的当事人的发现、通报和解决机制;要加强对诚信诉讼的引导,依法对失信当事人进行惩戒,从源头上减少滥诉的发生,逐步提高立案质量。

(二)推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立法机关经过深入调研、慎重考量所作出的重大立法安排,其在助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诸多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推进该项制度的落实,积极推广出庭应诉建议书、提示书等做法,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对行政机关违反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行为,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可以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三)妥善解决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相关问题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复议机关有效发挥复议职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出现复议机关当“维持会”的问题;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在管辖、应诉等方面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但总体而言,该制度仍是利大于弊,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实践中,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下,要坚持以原机关来确定管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防止不当提高管辖级别。此外,要灵活掌握复议机关应诉方式,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可共同或单独出庭,下一步还可以探索书面答辩、视频应诉等方式,以促进减轻复议机关应诉成本,提高应诉效率。

(四)妥善审理各类新类型案件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特别是纳入了一些新类型案件,比如行政协议案件、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等。这些新类型案件以往并未明确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存在审理经验相对不足、审判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对此,各地法院要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基础上,加强研究、勇于创新,合理借鉴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成熟经验,为妥善审理各种新类型案件积累好经验。最高人民法院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对下指导力度,不断明确审理标准。

(五)积极推进裁执分离制度改革

裁执分离制度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近年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亦探索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下一步,要争取把此项改革纳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范畴,推进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司法与行政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发挥司法的专业优势、监督功能和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不断推进改革进程、切实深化改革成效。

三、以提高行政审判质效为重点,攻坚解决行政审判“四高一长”的突出问题

不容回避的是,行政审判工作中长期存在着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申诉信访率高、空转率高和审理期限长的“四高一长”现象。一些案子从一审、二审再到再审,均未能解决实际问题。从审理周期看,全国法院刑事案件审理周期平均为50余天,民商事案件为70余天,而行政案件则为100余天。形成“四高一长”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瑕疵,但因多方面考量又不宜确认违法或撤销,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息诉罢访难度较大。二是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存在过高预期,裁判结果往往难以满足其诉愿,少数当事人甚至意图通过缠访闹访谋取不当利益。三是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滥诉问题,特别是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泡沫”案件占比较高,此类案件背后的问题往往难以通过法院裁判予以化解。四是少数案件中存在“官官相护”问题,不应该维持的维持了,应该撤销的没有撤销,司法不公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四高一长”现象突出反映了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问题所在,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一)积极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错

如上所述,一些行政行为本身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出于多方面因素考量又不宜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此类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后,在一审程序中要着力引导行政机关正确认识到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协调,降低双方的对立程度,因案施策、对症下药,自行主动纠错,积极赔偿或补偿,力争通过和解方式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要从促进案结事了的角度,在裁判文书中加强对双方行为的评价。法官裁判案件要掌握当事人心理,多换位思考,即使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也不回避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对行政行为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即使不会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也必须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给予否定性评价,对相对人的合法合理的诉求要予以肯定性评价。行政庭要加强与立案庭的沟通,积极做好裁定不予立案案件的审理和裁定说理。要注重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法律规定、讲清裁判思路,提高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认可和接受度。同时,可探索尝试在一审、二审裁判后,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上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检索,引导当事人对上诉或申请再审产生合理预期,进而理性行使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

(三)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有效统一裁判标准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进程中需要配套解决的问题之一。对此,要牢固树立“放权不是去监督管理、取消个案审批不等于取消司法监督”的理念,不断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提升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类案检索,承办人、合议庭有义务查清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确需作出不同裁判的必须要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

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络沟通,通过共同调研座谈、提出司法建议、发布白皮书、公布典型案例等途径,促进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要定期与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沟通交流,共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疑难问题,统一法律见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要积极将行政审判指标与地方政府法制考核指标相结合,及时向相关考核部门通报行政审判数据,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败诉率、协调和解率等指标的导向作用,同时注意防范指标数据设置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变扣分制为加分制。(五)积极服务保障重大决策、项目

地方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项目,如果在法律论证不充分的情形下即出台、实施,后期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影响重大决策、项目的顺利推进,也会给法院依法裁判造成挑战,还容易成为影响地方稳定的风险点。对此,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在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出台前,积极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客观分析法律风险,准确查找法律漏洞,力争纠纷防控关口前移,在行政决策环节预防并减少纠纷,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四、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重点,有效解决行政审判案多人少问题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呈持续大幅增长态势,部分法院行政审判案件负荷过大的问题较为严重,一些行政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不仅身心健康受到影响,案件质量也存在隐患。对此,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部署有针对性的举措,切实缓解人案矛盾。

(一)强化对行政起诉的依法审查

如前所述,立案登记制绝非放弃对起诉条件的依法审查,搞无条件立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起诉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又对起诉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内涵,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立案环节对起诉条件进行依法审查,对于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起诉,依法裁定不予立案,不要移送行政庭后再驳回起诉。

(二)依法适当调整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问题,与行政审判外部司法环境密切相关。二十多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表明,当前行政审判外部司法环境明显好转,被告不出庭、不应诉、不答辩、不配合法院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已经十分少见了。因此,在执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问题上,我们要更多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坚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原则上均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面,对已经实施集中管辖,已经解决了“县法院管不了县政府”问题的地区,可以适当采取灵活措施。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指定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努力实现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要加强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的沟通,尽快达成共识,强化顶层设计,不断优化行政诉讼管辖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

要积极探索类案裁判,积极引入格式化、要素式裁判,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要大力引导当事人利用简易程序来解决简易案件,凡是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建议当事人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对利用简易程序在45天内未审结的,可依法办理延长审理期限,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进一步梳理、总结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尽快明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规则,努力实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规范化、标准化。要做好预备庭和正式庭审的分工,通过预备庭为合议庭开庭审理打下基础,庭审将主要解决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

(四)积极推进和解结案

不少域外地区的法院行政案件数量较为庞大,但最终进入庭审程序的比例却十分有限,其中和解制度发挥了重要的分流作用。和解的有效运用不仅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降低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协调和解工作虽然可能增加主审法官的工作量,但从四级法院整体衡量将有助于减轻办案压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案件撤诉和解比例逐年走低,各级法院一定要密切关注这一现象。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为我们推进和解结案提供了法律依据。要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解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运用,着力建立健全和解制度,以制度保障和提升和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扩大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五)有效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保障司法民主的有效举措,客观上亦具有助推缓解行政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的作用。各级法院要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东风,积极扩大行政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比例和范围,增强行政审判的办案力量。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熟悉社情民意、便利民意沟通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法官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五、以推进特殊案件在跨区划法院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行政审判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此后,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央深改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分别出台相关改革方案,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相继设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正式落地。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为我们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努力争取将设立跨区划法院纳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范畴,逐步将行政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纳入跨区划法院审理,以点带面促进深化行政审判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一)努力推进设立跨区划法院

必须深刻认识到,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对于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等均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按照“四五”改革纲要的具体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政策要求逐步将70余个铁路运输法院全部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依法管辖行政案件中的特殊案件,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工作的整体质效。

(二)通过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不断积累经验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对此既要积极稳妥,又不可急于求成。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跨区划法院的顶层设计尚有待健全,相关立法亦需要完善。在此背景下,各级法院要主动作为、不等不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为管辖制度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份在辖区内开展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除上海、北京设立跨区划法院以外,其他种类的改革模式还包括依托铁路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由普通基层法院开展相对集中管辖、由铁路法院以外的专门法院实施集中管辖、在全省实施异地交叉管辖、由当事人选择管辖等,且同类管辖改革模式之间在具体做法上亦不尽一致。下一步要加强对各种管辖改革模式的梳理分析,在深入比较鉴别、不断凝聚共识的基础上,逐步改进试点方式、稳妥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增强试点效果,通过卓有成效的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为未来跨区划法院设立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三)不断完善配套措施

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孤立存在,都需要有相互配套的制度予以支撑和配合。孤立的制度既不能持续也不能巩固,对此,必须建立协调共生的“制度群”。要强化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反向制度预设”,完善“反向政策支撑”,围绕新的管辖制度建立协调共生的“制度群”,通过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支撑,产生协同效应,最大限度降低配套制度的风险,最大限度提升改革的整体成效。要对正在运行中的各项管辖制度改革进行综合考量,关注制度运行的整体性、协调性、平衡型、系统性、有机性,不断解决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要注重解决新制度和配套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配套制度和旧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制度各系统之间的协调问题等。

(四)始终坚持问题导向

各地通过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在改善司法环境、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和监督依法行政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一些具有一定共性的问题亦逐步暴露,主要包括试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办案成本均有所上升;巡回审判、跨域立案等便民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间的协调机制有待健全;集中管辖法院和案件所在地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有待建立,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有待构建;试点法院信访压力增加,化解能力有限;非试点法院行政庭人员流失严重、职能不断弱化等。下一步,要进一步树立问题导向,注意尊重原告选择本地法院和集中管辖法院管辖的权利,注意实现集中管辖法院行政法官的聚集与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法官的稳定相统一。高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集中管辖工作的领导,到集中管辖法院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有针对性解决集中管辖法院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等方面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及时总结地方改革探索的经验,积极推进立法,完善顶层设计,逐项研究部署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给制度打补丁,让制度更健全,在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过程中进一步推进集中管辖试点,有效带动行政审判整体工作实现新发展。

(五)进一步推进庭审制度改革

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庭审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努力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落实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要在平等保护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引导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积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努力实现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形成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要探索改进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流程,适当调整变通程序性事项,在庭前有效熟悉案情,提前核实、固定无争议的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审理思路和重点;在庭审中有效驾驭和把控双方的言辞和行为,引导当事人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发表意见,避免无实际价值的争辩;适当提高简易程序案件的当庭宣判率,高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以行政审判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全面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十九大报告围绕“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下一步要以行政审判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扎实推进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为做好新时代的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优化重组行政审判资源

相比于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而言,行政审判资源进一步优化重组的迫切性更强。目前行政审判受案方面“倒金字塔”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中级以上法院受案数量持续增加,办案压力不断增大,且法院层级越高受案数量越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行政案件受案数在1万件左右。另一方面,不少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法官则因案件数量不足,为达到员额法官的办案指标,不得不转而办理大量非行政案件,特别是一些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资源闲置、人员流失等问题更为突出。而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往往因为未能实现人员同步集中,导致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此外,在少数地方的审判团队改革过程中,行政审判干警存在被边缘化的倾向。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法官员额,配备司法辅助人员时,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在促进当地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突出作用,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在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地位方面的突出作用,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在维护地方和谐稳定方面的突出作用。各级法院要建立符合行政审判特点、反映行政审判规律的法官员额配备和绩效考核制度,不能单纯以案件数量作为考核依据。要科学测算行政案件在整个案件考评体系中的权重,科学计算行政法官的工作绩效,防止挫伤行政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北京、上海等集中管辖模式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要进一步争取编制部门、组织部门等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在实现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基础上,根据以案定人的原则推动行政审判资源向跨区划法院同步集中,实现人案数量的科学配比、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扎实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行政审判涉及社会生活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法律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又主要与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打交道,对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综合协调能力以及群众工作的水平要求较高,培养高水平专业化法官尤其不易。特别是随着行政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一些法院为行政审判庭补充了“新鲜血液”,这既增强了行政审判力量,也对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对此,要借助员额制改革和审判团队建设的契机,真正把专业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干警遴选至行政法官队伍,为依法办理各类行政案件提供专业保障。要推行青年干警业务导师制度,以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形式,由审判业务专家、资深行政法官等对年轻法官、法官助理进行“传、帮、带、教”,帮助青年干警快速提升专业能力。要提升干警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既要深入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又要广泛学习其他部门法乃至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知识,努力成长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三)提升培训效果

要把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培训的必修课,紧密结合党中央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行政审判领域的全体党员干警进行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培训,真正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要对照增强“八个本领”的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使干警素质能力和精神状态更加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高级法院要妥善处理当前行政审判领域的“工学”矛盾,在完成执法办案任务的同时,不能忽视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既要加强对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也要加强对类案裁判标准的培训;既要坚持集中培训也要采取专题研讨、案例发布等方式的培训;既要培训行政审判业务也要培训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既要培训审判专业知识也要加强对干警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不断拓展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切实增强培训实效。

(四)加强对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经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要加强对《解释》重点条文的解读,特别是要注重解读《解释》对原有规定的修改、创新之处,确保广大干警正确理解运用。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不能因为案多人少而忽视对下指导,要认识到在对下指导上花的精力多了,下级法院裁判质量高了,上下级法院间裁判标准统一了,最终将有利于缓解上级法院的案件压力。上级法院还要坚定地为下级法院依法履职撑腰打气,当前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总体已有较大改善,但仍有一些个案裁判受到各种各样的干预和过问,行政法官面临较大的压力,上级法院要主动为下级法院排除不当干扰,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五)强化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精神,紧紧盯住“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变化,坚决防止已经克服的问题反弹回潮。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一方面不断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广大行政审判干警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另一方面切实关心关爱干警,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主动为干警排忧解难,为广大干警干事创业、健康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根据江必新同志20171116日在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第二次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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