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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04(上) 194 出版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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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编者按

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这一解释的出台,广大民众拍手称快,对于一段时间以来人们有关离婚后“被负债”的担忧亦随之消散。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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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外发布,并自2018118日起开始施行。《解释》的公布施行,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反响。

舆论普遍认为,《解释》对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夫妻特别是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规范和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围绕《解释》的出台背景、经过等问题,本刊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

《中国审判》:程庭长,请您介绍一下《解释》出台的背景,以及《解释》旨在解决哪些问题?

程新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共51个条文,涉及夫妻债务的只有两个条文。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两个条文虽然对分别财产制下特定债务和离婚时如何偿还债务问题作了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理解。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内容,同时结合审判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进行衡量后,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于20031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这一解释自20044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随后的司法实践表明,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等组织经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诉,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而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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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摄影 程国维)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228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根据各级妇联等相关组织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反馈,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

近年来,因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观点认为,第二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较宽,两种除外情形在实践中又较为少见,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造成配偶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沉重债务负担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呼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很多妇联组织、婚姻法学界专家学者也纷纷呼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细化完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中国审判》:《解释》的出台关系重大。据了解,虽然其中条文不多,却是经过了多方、多次深入讨论和反复“打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程新文: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答复江苏高院),明确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其后于2015年作出【2015】民一他字第9号答复(答复福建高院),明确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答复旨在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避免简单机械地适用第二十四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债务的突出问题,但答复的效力层级较低,需要进一步提炼上升为司法解释。

基于上述情况,为确保《解释》兼收并蓄、切实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结合近年来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开展了大量前期调查研究。

20172月、11月和2018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召开三次座谈会,就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交换意见;20173月至7月,与全国妇联联合邀请婚姻法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组成联合调研组,分赴北京、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广东、湖南8省市进行专题调研,认真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各级法院法官、律师以及案件当事人意见;20172月、6月、8月、11月和20181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交流,就制定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充分沟通;20181月,征求检察机关、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部分民法学专家学者意见。 

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专家学者等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解释》。《解释》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中国审判》:《解释》在起草制定过程中,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程新文:我们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解释原则。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在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二是问题导向原则。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注重司法解释的实效性,聚焦社会关切,集中就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司法裁判权行使的角度,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故《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三是平等保护原则。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这两个风险向极端化发展。易言之,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中国审判》:《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这一规定也备受关注。我们应如何正确理解设立这一条款的目的和意义?

程新文: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引导债权人应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共债共签”这一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这里所称的“共债共签”强调的是夫妻一方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不应简单机械地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都需要夫妻共同签字。

《中国审判》: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程新文:《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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