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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32 186 出版日期: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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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人员管理制度 完善履职保障机制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优化法院队伍结构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更需要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优秀品质的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不同于上令下从的行政管理模式,法官办案必须独立判断、居中裁判、亲自开庭,遵循法定程序,合议庭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法官虽然有等级职务高低之分,在合议庭内部,法官的权利是平等的。但长期以来,法院人员的考核管理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混编管理,未能体现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交流管理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建立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从源头上解决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级发展空间有限等问题。截至20177月,全国3144个法院已完成首批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工作,约占地方法院总数89.8%10.6万名法官已经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管理。出台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和管理。北京2016年新招录审判辅助人员1546人,今年又新招833人,上海两年来招录法官助理500人、文员480人,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比例从改革前1:0.75变为1:1.7,有效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探索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制度,建立市县两级法院招录法官助理便捷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司法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进一步优化司法队伍结构。

加强司法人员保障 保护法官依法履职

法官依法履职既是对遭受不公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对遭受破坏的社会秩序的法律修复,更是对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力践行。但一段时期以来,暴力侵害法官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已经危及到了法官的生命。侵害法官的人身安全,不仅是对法官个人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

十八大以后,国家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司法人员保障的规范性文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文件旨在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保证法官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则有助于厘清司法人员的职责范围,确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则从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身份保障、安全保障以及经济保障等多个方面比较全面地加强了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并且将保障范围从法官、检察官扩展到了司法辅助人员、司法人员的近亲属等,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级法院和一线法官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于法有据,突出问题导向,侧重于设红线、给政策、补短板,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规定》的细化和落实。

为确保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办法》着重健全以下几项机制建设:第一,完善法官申请复核、复议、申诉和提出控告的机制。第二,明确对履职保障设施的建设和配备要求,如要求法官办公区域与审判区域相对隔离、严格安检标准、为法官配备录音录像设施和提供专门会见、接待场所。第三,强化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保障机制。区分不同场所、不同行为,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在《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落实法官在薪酬保障、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

20172月,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中国法官协会的内设机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资深法官组成,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委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组织对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组织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协调、督促落实法官权益保障措施,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等。

各地纷纷成立相应机构,切实维护法官人身安全、隐私、名誉和尊严。如广东41名由省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总工会专家、律协代表、法学专家等共同组成的首届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为法官权益提供“保护”。法官遇到人格尊严、名誉受到侵害,自己及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到侵害,依法独立办案受到妨碍等情形的,可以提出援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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