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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31 185 出版日期: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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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文 | 最高人民法院 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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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要抓住历史机遇。在党中央的领导和推动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被列入重要日程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深入推进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革的实质是制度创新,改革的难度也在于制度创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司法理念创新、理论创新基础上,推动制度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契合改革要求、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机制,适时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制度创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等问题,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前已有初步改革成果,下一步可有重点地研究修改完善法律的基本思路。

一是完善证据制度。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许多重大突破和创新,有必要将其中的新制度和新规定上升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许多改革探索,包括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以及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等,可以考虑在继续总结经验基础上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此外,关于证据认证规则,可以考虑在立法层面明确重大程序违法行为对证据资格的影响,构建系统的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同时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程序,解决证据规则的先决性程序规范不明或者缺位等问题。

二是完善诉讼程序。关于侦查程序,可以考虑进一步规范讯问的时间、地点、录音录像等程序要素,并适应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要求,规范讯问语言和讯问方式,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同时可以考虑完善侦查取证的操作规程,减少瑕疵证据并完善证据补查补正机制。关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可以考虑强化对证据合法性、证据漏洞、证据矛盾等突出问题的审查机制,完善补充侦查引导机制,切实发挥承前启后的审查把关作用。关于审判程序,可以考虑在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庭审理程序。同时可以考虑将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成功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并认真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

三是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可以考虑在总结法律援助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系统地完善辩护制度。同时可以考虑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的配套制度,并围绕如何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重大问题深入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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