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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31 185 出版日期: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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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 夯实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基石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底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761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使这起历时22年的重大错案最终得以纠正,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标杆事件。人民群众从一次次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举动中,感受到党中央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坚定决心,感知到司法在改革中迈向公平公正的坚实脚步。

从每一次平反昭雪中汲取深刻教训,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告慰像聂树斌一样的无辜者和所有为事实真相奔走呼吁的人,为司法积累更大公信。

2014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2016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2017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6月,制定关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的三项操作规程,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13年至20179月,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刑事司法的方方面面,绝不仅仅局限于审判程序自身的改革,也绝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够推进或主导的。尽管其内容博大精深,论者见仁见智,但普遍共识是,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突出法庭审理的决定性作用,即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要求是通过法庭审理发现疑点、理清事实、查明真相,因此必须力戒形式主义,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此,各级法院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强化控辩平等对抗,保障被告人和律师诉讼权利。

2016年,浙江温州两级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率达73.1%,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浙江湖州基层法院落实控辩对抗实质化,2013年以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指定辩护率达到92%以上。四川成都法院积极推进裁判实质化,20152月至20179月底,全市法院共开示范庭866次,当庭宣判401件。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已逐渐成为刑事审判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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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印发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再穿着“囚服”出庭受审,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

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涉及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和各部门诉讼职能,有些改革举措还触及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机制问题。政法各部门认真研究,对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形成共识,并且通过改革深入推进不断加以完善。

2017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规定既立足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又坚持有所发展有所进步,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例如针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不同特征为非法取证立标准,规定明确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

各地法院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以上海为例,上海法院20167月至20179月共受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24件,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15件,排除非法证据4件。上海、贵州高院制定常见犯罪证据标准指引,将数据化、模型化的统一证据标准嵌入刑事审判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把机器智能审查证据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有效防止刑事案件“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能针对当前“案多人少”等客观司法现实,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先后在18个地区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推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宽严得当。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特别是轻罪、初犯、偶犯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试点法院坚持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完善证据制度,健全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截至20179月,251个试点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6.9万件7.8万人,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42.7%。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69.7%,非监禁刑适用率达41.4%。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显示,被告人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满意度达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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