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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31 185 出版日期: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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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责任制 筑牢司改根基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改革居于基础性、关键性地位,被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称为必须要牢牢牵住的“牛鼻子”。

回望过去,我国的司法权运行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案件办理由院、庭长层层审批,一定程度上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的问题,这导致了既难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也很难追究违法审判的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了原则要求。20159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这项改革的顶层设计。

根据《意见》,针对长期以来司法行政化的弊端,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

如今,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谁审理、谁裁判、谁签发、谁负责”的新型办案机制,取消了案件的层层请示、逐级审批制度。

除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以外,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均由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签署裁判文书后印发。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自己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其对个案的意见建议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平台发表。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提高,审判权力的运行真正回归到司法规律的本质要求。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占比达到了98%以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较改革前显著下降,法官们普遍感到责任更重,职业尊荣感更强。

在摒弃了曾经对个案进行审批的“包袱”后,院庭长“轻装上阵”,职责定位转向了宏观审判管理监督和直接办案。各地法院制定了关于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职责规定,建立起了权力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方式,要求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在由“办公桌后批案子”变为“审判席上审案子”后,各地院庭长办案数量较改革前有了大幅提升,释放出了更多的一线司法资源,以更好地满足社会上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深入,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同步推进,法院的运行和管理模式也迎来了新思维、新变革、新气象。

人民法院推动科层化管理向扁平化管理转变,进一步突出了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按照“机构精简是基础、职能优化是关键”的思路,各地法院科学设置审判机构,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管理层级大大简化,审判职能明显优化。

此外,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改革方案相继出台,各地法院建立了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弱化法院传统科层化管理色彩,推行扁平化管理,推动实现人员配置最优化、办案效能最大化。例如,贵州各试点法院按照每个办案团队每年承办普通案件150-200件,或简易程序案件400-600件的基数,组建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团队,采取“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新型办案模式,法官结案数提高了2-4倍,一审各类案件的审理时间平均缩短了13天左右。

与此同时,创新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社会化外包”等新型办案运行模式,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厦门湖里法院设立审判辅助中心,构建专业化的送达团队、调查团队、保全团队、鉴定团队等,集约化处理审判辅助事务。广东中山第一法院、上海徐汇法院、厦门思明法院、深圳福田法院等推行社会化购买服务,将收案分案、通知送达、庭审记录、档案管理、卷宗扫描等辅助事务外包给专业公司,将案件调查、协助保全、执行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委托给公证机构,有效解决了送达难、调查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在推动确立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各级法院牢固树立“放权不是去监督管理、取消个案审批不等于取消司法监督”的理念,通过制定权力职责清单、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等方式,确保监督有据、监督有序、监督有度、监督留痕,新型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并非意味着任由其“单打独斗”。法官若在案件审理中遇到棘手问题,均可请专业法官会议等重要“智囊”提供建议,同时,审判委员会亦对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法律适用方面的探讨,为法官办案提供有效指导。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委员会从个案讨论转变为宏观指导。不少地区高院已制定或完善了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其中包含了规范发言顺序及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等诸多具体内容。如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议事规则和程序等进一步完善,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后,依托信息化的手段,各地法院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了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全程留痕。成都中院构建办案流程自动监管机制,通过对网上办案流程信息的全程记录,对案件开展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实现案件节点可查询、进程可预期、全程可追溯。针对传统审批把关机制退出后,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深圳中院以常见、多发类型案件中的改判情况为依据,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中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等相关问题,制定了78件裁判指引。天津法院制定了涵盖审判流程、司法裁量、案件质量、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权责配置等三批司法工作标准,建设标准化司法工作体系,促进公正司法。

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确保依法追责和保障履职相统一。不少法院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结合,完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将故意枉法裁判、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与一般性工作差错、办案瑕疵区分开来,使责任追究更加科学合理。例如,广东出台了《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案件质量的倒查范围和程序、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标准、需要追责的情形等。

为了预防和抵制外部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当影响,各地建立起了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及插手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直报专库,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多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与此同时,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中介组织、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建起“防火墙”“隔离带”,为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提供制度保障。改革后,领导干部“批条子”“打招呼”的情况鲜有出现,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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