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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星期五

《中国审判》31 185 出版日期: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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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法官员额制相关配套改革

文 |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刘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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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是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而法官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目的就是把最优秀的审判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我们知道,各项改革措施都是相互关联的整体,改革越深入,就越需要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员额法官选任常态化后,针对这些员额法官如何进行使用、监督、考核、保障、交流和退出等一系列配套举措均需同步推进。

一是严格规范员额法官遴选机制。今年10月,中办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由省级有关部门在总额度范围内明确辖区各法院员额控制的具体比例,确保员额配置向基层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区、法院倾斜;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坚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核主要考察办案质量和效率,考试主要考察办案能力,让办案多、质量高、效果好的人员入额,让入额的人员多办案、办好案。按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法院综合行政部门不得设置员额岗位,并应根据不同类别人员的职责和特点,尽快建立推行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其后,要研究建立员额退出机制,让审判绩效低、并不适合在审判一线办案的人员及时退出员额,建立常态化的员额增补机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整体队伍结构,对预留或空出的员额指标,定期进行遴选,让优秀的法官助理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入额。同时,还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预留一定数量的员额,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按程序公开选拔法官。这样既可以缓解部分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促成建立良性、动态的法院队伍发展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员额法官选任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让法官有效行使审判权,就是在人员分类管理的框架下,明确法院各主体的职责范围和运作流程。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院的层级、案件、人员等实际情况,组建灵活多样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全面探索推行新型办案机制,实现人员配置最优化,办案效能最大化,坚决防止出现“新瓶装旧酒”的现象。注重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因为员额法官能否高效、优质地开展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助手的质量和数量,故为法官配备助手,让其专心于审判核心事务,使其能多办案、办好案,这也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在逻辑。这里,各级法院必须科学合理测算审判辅助人员规模,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增补、录用的程序和条件,坚决杜绝通过这个门槛大规模无序进人现象。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中,要确立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创造有利条件,让员额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主作出判断,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设置权重指标,建立健全符合规律、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机制;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的要求,避免出现入额不办案的“甩手掌柜”现象。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不签发其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专业法官会议只是为员额法官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慎重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里必须明确,院庭长的身份既可能是普通的员额法官,又是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其应有的职责,任何以改革为名放松或放弃监管职责的,都是认识上的误区和行动上的失职。

三是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20159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探索对司法人员的工资进行统一规划确定,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管理,等级晋升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晋升相结合,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特别选升。这些不仅是一系列提升法官职业地位的鼓励机制,也是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这些方案的贯彻落实,使法官在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的薪酬和相应的地位。为了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上述两个规定,一个侧重排除外部干预司法,一个重在杜绝内部过问案件,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形成杜绝干预司法的“双引擎”。其后,中办、国办还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下发相关实施办法,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采取有效措施,动用各方资源,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恐吓、报复陷害、侮辱诽谤、骚扰、暴力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及时、严厉惩处。同时,为法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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