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联合培养博士后 冯之东 院庭长办案制度,是一项长期以来受到中央高度重视并持续进行规划和实践的重要制度。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项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进入员额的院庭长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特别是对法律统一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作为集“办案法官”与“行政领导”于一身的结合体,院庭长通常都是素质较高、能力较强、审判业务精良、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是法院内部毋庸置疑的优质审判资源。因此,他们既要抓班子、带队伍,也要承担办案职责。显而易见,院庭长办案不单纯是为了缓解“案多人少”,而是有利于祛除审判职业行政化弊端,推动院庭长由批案向办案的转变,更加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必将大大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有利于营造比能力、比专业、比水平的良好氛围,通过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有序推进职业体系内部的“传帮带”,促进法官茁壮成长,保持队伍有序稳定。总之,将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亮点,而院庭长办案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 然而,改革实践中,各地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差异较大,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有的法院出实招、见实效,办案数量大幅提升,办案类型符合要求,院长、副院长审理案件同比大幅增长,庭长、副庭长人均办结案件超出全省法官人均结案数。但少数法院却是走形式、做样子,不仅办案数量少,基本上是简单案件,甚至挂名办案。同时,有的法院则是走向另一极端,入额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几乎与一线法官不相上下。尽管顶层设计要求院庭长必须办理一定数量案件,但并非越多越好。 因此,各级法院必须严格遵循中央改革精神,积极推动院庭长转变思想观念,明确角色定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科学落实办案职责。为实现院庭长办案的制度预期,在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推进法院行政事务集中化管理等的同时,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优化院庭长办案制度设计。不但要强化考核、评估和问责等刚性约束,以确保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和办案类型,而且要通过柔性方式积极引导院庭长牢固树立“加强审判管理监督是政绩,通过办案发挥示范指导效应更是政绩”的现代司法理念,既有效树立其所在法院司法权威,又有效树立其自身职业成就感。 第二,修正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践。首先,避免论资排辈,确保入额法官的基本法律素养。其次,基于“术业有专攻”的考虑,根据不同诉讼领域的职业特点遴选员额法官。再次,建立法官择业地区流通机制,以防止法官队伍“旱涝不均”。再其次,通过遴选员额工作,建立不同专业审判领域人才库。最后,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动态调节机制。 第三,深入推进职务序列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拓宽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有效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乃至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如果只选员额、不改机构,院庭长占了员额但主要精力还是批案而非办案,法官就发挥不了主体作用,司法责任制就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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