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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31 185 出版日期: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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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法院组织体系、管辖制度和内设机构,是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举措。

设立巡回法庭 审判重心下移

2015128日、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并挂牌办公,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新亮点。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说,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不仅可以收到扩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容量、从而加长最高人民法院的手臂之效,同时也有利于将最高人民法院开到百姓身边,使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和协商司法在法院的最高层级得以展现。

2016111日,中央深改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西安市增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

20161228-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相继挂牌成立。六个巡回法庭,实现了管辖范围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就此全面铺开。

各巡回法庭充分发挥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率先探索实行审判团队模式,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提升审判质效。截至20179月,六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1751件,20171-9月,巡回法庭审结案件数占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总数的45.4%,在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纠纷、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试点跨区法院 改革稳步推进

巡回法庭全面设立,对于进一步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更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与巡回法庭改革统筹推进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也已处于改革方案的最后攻坚期。

多年来,我国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司法实践中的“主客场”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尤其在行政诉讼领域,由于被告主体的特殊性和法院管理体制的制约,行政审判工作更容易受到隐性影响和不当干预。为破除这一弊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201412月,在北京、上海分别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负责审理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北京四中院集中受理全市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后,该类案件立案率从32%提升至9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上海三中院成立后,全市行政案件年均收案量比2014年增长8.3倍,同期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两个跨区划法院试点为探索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积累了经验,社会各界普遍给予高度评价。20161210日,北京四中院申报项目—“发挥跨区法院独特优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专家评审第二名的成绩获得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保护创新

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超过11万件,中国已跃升为全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知识产权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1411月至12月,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截至20179月,三个法院共受理案件5.4万件,审结3.8万件。

在江苏、湖北等7个省设立10个专业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化。依法审理“老干妈”“LV”中外驰名商标保护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确立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内设机构 优化审判职能

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落实扁平化管理模式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明确任务。扁平化管理,主要是通过在优化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精简内部机构和人员,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能,从而实现有效克服传统层级式管理弊端的目标。与传统的行政化层级管理模式相比,扁平化管理更符合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改革目标。

20168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坚持精简效能、服务审判、分级设置的原则,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从试点方案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审判庭的扁平化管理。规定综合考虑专业划分、法官人数、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设置审判庭,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下的法院,可设综合审判庭。二是突出非审判业务机构服务审判的特点。诉讼服务、信息技术等需要设置的应予设置,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应予整合,与审判机构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应予撤并。三是突出从严控制的导向。总数原则上只减不增,杜绝1人庭2人庭(室)现象。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507家法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各试点法院按照“机构精简是基础、职能优化是关键”的思路,严格控制机构规模,科学设置审判机构,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管理层级得到简化,审判职能进一步优化。如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等新设法院探索突破传统的审判庭设置模式,将审判团队作为审判权力运行单位,精简综合审判部门和司法行政机构,提升了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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