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时间:2017-08-04 10:16:58 作者:文俊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周强院长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对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公平保护各方权益、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是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依法化解过剩产能。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要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抓好“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要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工作思路,既有效运用破产清算方式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又充分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产能兼并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完善机制,提升水平,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是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通过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要通过完善破产审判机制,依法化解过剩产能,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市场实现出清,既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打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道。 三是要依托科技,推进改革,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逐步健全破产企业信息网络,加大破产重整信息公开力度,促进资本、技术、管理能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最大程度激活企业的发展潜能。要加快“智慧法院”建设进度,充分利用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这一平台,构建破产审判工作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不断推进改革力度,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加快建立破产企业的识别机制、法院和政府的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和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大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 四是要加强学习,借鉴成果,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起步较晚,相较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差距较大。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机构、履职不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破产成本、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学习借鉴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要通过日趋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不断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之年,举世瞩目的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面对新的发展要求、发展任务、发展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准确把握全年经济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宏观政策,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找准工作结合点、着力点,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司法职能,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贡献。(本文刊载于《中国审判》2017年第17期) 关注《中国审判》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