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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项规程”为抓手 完善刑事审判制度
时间:2017-09-12 15:12:34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的基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改革的核心要求和重中之重。为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和制约公正审判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有必要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努力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使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高度有机统一。

为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改革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研究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确定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太原市、吉林省松原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二中院)、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湖州市和台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淄博市、湖北省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等17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

作为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的主要抓手,“三项规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一审庭审是核心、庭审规程是关键,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优化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遵循。

其中,庭前会议规程坚持法律原则和中央改革要求,以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为宗旨,优化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注重庭前会议与庭审的有序衔接。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在中央改革文件基础上,细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程,规范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对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确立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黄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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