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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缺乏保障机制 专家指出
让国家立法解除志愿者后顾之忧
时间:2017-06-13 09:43:19    作者:朱琳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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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我有限的人生去做一辈子都认为有意义的事情,我认为值!”作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2489名志愿者之一的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仝瑶这样告诉记者。

今年已经大四的仝瑶说,这不是她第一次当志愿者了,从大一开始,她就参加了学校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我相信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必定会薪火相传,这种志愿情怀必将深深根植于每个人心中。”记者眼前瘦瘦小小的仝瑶充满能量。

不过,仝瑶也坦言,许多志愿者的权益保障令人担忧。她和她的同学也曾遇到一些因语言习惯和沟通方式差异产生的障碍。

我国志愿服务工作经过几十年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对志愿服务者缺少明确法律界定,使得我国志愿者服务工作发展受到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地方立法已经出台了多部志愿服务法规,但是国家层面专门立法长期缺位,无法对地方立法予以正确的引导,使得各地志愿者服务水平发展不平衡,也影响了志愿者服务领域的整体建设。

莫于川说,现在志愿者服务工作发展正处于瓶颈期,要真正稳步推进志愿者服务领域的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立法。

防止功利化志愿服务倾向

“大一入学时,我们统一注册了志愿北京,并在此网站上记录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长,以此作为二课堂加分项。”仝瑶告诉记者。

仝瑶说,参加不同的志愿者服务工作得分不同,一般来说,参加一次志愿者活动,会得2分到6分不等,这个分数的总和按照一定的比例,再加到我们的综合成绩里,这些成绩会直接影响我们的升学和出国留学等,有时候获得优秀志愿者,还能得到额外加分,这对不少志愿者的吸引力还是挺大的。

“学习成绩和做志愿相结合,这样其实挺能激发我们做志愿者的积极性,而且慢慢地也会爱上志愿者这样一个身份。”仝瑶说,但是她不会只是为了加分而去做志愿者,她的大多数同学也都是真心热爱公益事业。

但是,仝瑶也很无奈地表示,确实存在一部分人,对志愿服务工作不感兴趣,只对升学加分感兴趣。

对于这些人,曾担任北京林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的仝瑶说,看表现就能感受到谁是真心做志愿者,谁是敷衍了事。对于别有用心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会专门进行考察,仝瑶和她的志愿者伙伴们也会互相打分、相互监督,不少没有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的同学,都没能顺利获得志愿服务证明。

“不论是高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还是公务员考录优先录用原则,都是志愿者回馈制度的一种体现,这样的奖励制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事业。”莫于川指出。

“但同时也有消极的负面作用,让很多人以此作为某些功利性需求的突破口,使得志愿服务活动功利化色彩浓重。”莫于川说,志愿服务本来源于社会的需求和志愿者自愿、无偿的奉献精神,虽应进行鼓励,却不能从功利的角度去鼓励。

莫于川认为,在志愿服务发展还不成熟的阶段,不宜制定过于严格的规定,但是不代表不能严格审查,比如在成为志愿者之前,就要明确自己的目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内也要进行内部监督管理,并制定一定的考评制度,将别有用心的志愿者清除出队伍。

“有些志愿者在通过志愿服务达到升学或考录标准之后,就不再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成了名副其实的‘僵尸’志愿者。”莫于川指出,这其实也是因为没有形成社会的统一标准,有很多规定过于狭窄,难免让不少“有心”者钻了空子。

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所长肖金明建议,对志愿服务的管理加以规范,统一回馈制度标准,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过于功利化的志愿服务倾向。

志愿者权利义务不对等

北京理工大学志愿者张森今年上大三,大二时才接触志愿服务工作,断断续续坚持了一年,但是发生了一件事,让他彻底离开了志愿服务行业。

一个周六的早晨,张森像往常一样,来到了敬老院李大爷的房间,为其打扫房间。张森已经坚持13周了,李大爷也很喜欢这个勤快的小伙子。但就在张森推李大爷出门的时候,轮椅被门框绊了一下,致使张大爷从轮椅摔下,幸亏及时就医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为此张森内疚不已,主动为李大爷缴纳了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

然而,李大爷久未出现的小儿子却找上门来,向张森索赔5万元后续“护理费”。

“志愿者自身权利义务不对等,志愿者自身合法权利无法保障,成为很多志愿者的后顾之忧,也成为志愿服务发展的一个巨大阻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指出。

杨杰建议,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尽可能签订协议,一旦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志愿服务组织需要承担主要义务。

在肖金明看来,建立保险制度对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都是一种保障,由于志愿服务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而建立保险制度则能规避这种风险的发生,由第三方来对风险加以防控。

然而,巨额经费支出使得部分志愿服务组织无力承担大量商业保险产品的购买,经费紧张仍然严重制约着志愿者保险制度的发展。对此,杨杰建议,可以进行有效资源对接,由政府出资购买。

将志愿服务法定位于促进法

截至今年初,全国共有45个省市地方制定了当地的志愿服务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志愿服务工作地方立法先行,不乏亮点,肖金明认为,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有效经验,非常有借鉴意义。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或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明确其相关法律责任,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

而作为2007年施行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起草小组牵头人,莫于川对不少地方立法都十分了解,对此,他指出了地方立法的不足之处。

“由于地方立法资源、立法水平有很大差异,导致地方立法不完善,例如,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界定、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对志愿者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志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各地的立法差异较大、执法水平悬殊。加之部分地方立法资源不足,志愿服务立法长期未能列入当地立法计划,影响了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莫于川指出,因此,急需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统筹规范,破除由此引发的发展瓶颈。

莫于川强调,除此之外,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还具有独特的资源和优势,包括互帮互助传统、高层推动决心、集中资源能力、组织动员能力都胜于其他国家。这些都成为国家层面立法的重要根基,也标志着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志愿服务立法是为了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同时还起到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以及规范志愿服务行业的作用。鉴于我国的志愿服务发展尚处于初期上升阶段,建议将志愿服务法定位于促进法、保障法,通过立法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鉴于我国志愿服务的主体、方式、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志愿服务法也应是规范法、调整法。”莫于川说。

同时,莫于川建议,志愿服务立法还应明确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宗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须妥善解决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导、规划、协调、指导、激励、监管、协同、合作、保障等管理体制、机制、方式和职能问题,规定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志愿服务的经费保障和风险防控等。

对草根组织不能放任不管

志愿服务的特性带有民间性,有着大量的民间自发行为,大量草根志愿者组织的存在,丰富了志愿者队伍,也使得志愿者服务组织更加综合、全面,现代化社会不能缺少草根公益组织的存在,它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补充与延伸,与普通群众需求贴得最近。

然而,它们背后的公益组织却有着注册难、资金来源少、身份无保障的尴尬处境。因此,没有合法“身份”的它们只能被称为“草根”。

不少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不注册就享受不到法律保障。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强调,志愿服务组织的“依法登记”、志愿者的“登记”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需“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对没有成立合法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进行登记的志愿者和没有经过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不在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

对于很多草根组织面临的注册难问题,莫于川指出,其难点在于找不到挂靠单位,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因而无法获得合法身份,也就意味着无法聚拢更多爱心资金维系和开展公益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也就相当于有了一个志愿服务的‘身份证’,便于组织施行合法权益,进行组织活动,规避减少风险。同时,也便于信息化管理,接受严格监督,防止不法组织打着志愿者的旗号谋取私利。”莫于川指出,因此应当鼓励、提倡志愿服务组织积极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合法监管范围。

但在莫于川看来,对于草根组织也不能对其放任不管,它们在社会活动中也起了不小的作用,其贡献也应当受到肯定,并且让爱心传递更加贴近普通民众。

因此,莫于川建议,志愿服务立法应当容纳多种形态的志愿者组织,鼓励草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并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到草根组织的实际情况,取消不必要的审批许可事项,简化手续环节,降低志愿服务注册登记门槛,给草根志愿者组织一定的发展空间。

同时,在排除牟利性违法组织的前提下,对未注册的草根志愿服务组织也要加以公平公正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能享有应有的福利,同时也应接受相应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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