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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连续七年热议错案警示形成共识
坚持证据裁判 解决庭审虚化
时间:2017-05-10 09:04:31    作者:张亮 赵红旗    来源:法制网

5月9日6时许,在河南省商丘市一个居民小区居住的赵作海走出家门,开始晨练。距离此地60余公里的柘城县,是他的老家,此时已有不少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在精心准备防范冤错案的发言提纲。

就在此前的5月8日下午,与会的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代表在柘城县实地参观了错案警示馆。该馆今后将作为法律教学研究基地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是其中的一位。他观点鲜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有序进行!这一改革的要求,使侦查、起诉、审判都要以人民法院庭审的标准进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集中解决要解决庭审程序虚化、庭审质证形式化,使庭审进入实质化。如何解决庭审实质化的问题,其核心和关键就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当日8时,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等法学院校的教授、律师界代表、河南法院刑事审判一线法官及福建、内蒙古高院的代表,参加以“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为主题的“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

2010年6月2日,河南高院党组决定,将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此后,每年的这一天,河南高院都邀请专家、学者和审判一线的法官进行座谈,围绕错案进行深刻反思,查找错案根源,研究应对措施。今年是连续第七年举办这个活动。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专门提出一项议案,建议把“5·9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教育警示广大政法干警深刻汲取冤错案件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无罪推定理念,坚决杜绝类似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浙江张氏叔侄、念斌等人的悲剧再次上演。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樊崇义看来,七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防范纠正冤假错案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制度,特别是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防范冤假错案最重要、最核心的举措,使学界深受鼓舞。

“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对认定有罪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必须做无罪处理,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赵作海错案就是搞‘折中’,认定有罪,但适当从宽处罚,结果导致发生错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冤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威信,如何有效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是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理性转型提供了新的契机。而对此项改革而言,庭审机制的建构又无疑居于核心地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表示,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需要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共同推动完成的任务。司法机关唯有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方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等,实现庭审实质化。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咏歌认为,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还很缺失,是导致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都要站在审判的角度,规范诉讼活动,防止侦查决定审判、审判配合检控、审判依附侦查的情形发生,侦查、起诉、审判所认定案件事实和采信的证据,都要体现并遵循裁判标准,法院在定罪上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

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许寿辉认为,从已纠正的所有冤错案件剖析,无一例外,存在司法人员放弃证据裁判原则或不当理解证据裁判原则,而最终导致错案之现象。着力有效防范冤错案件,有必要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梳理和重申。

法制日报社作为本次座谈会的主办单位之一,社长邵炳芳在致辞中表示,防范冤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媒体应积极参与其中,积极为防范冤错案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用新闻的形式来记录整个过程。

张立勇说,从近年来发生的错案情况来看,案件中存在的诸多事实和证据问题,多数在当时的律师辩护意见中已经提出,但没有引起法庭的重视。如果当初多一些对律师辩护意见的尊重,这些悲剧就完全可以避免。他认为,要强化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律师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张立勇还认为,实践证明,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是确保公权力规范行使的有效保障,只有严格追究错案责任,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才能凸显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

与会人员认为,古往今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义,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要不忘初心,坚守公正底线,敢于善于担当,为社会创造一个自由而安全、幸福而稳定的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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