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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顺应司法规律,优化审判考评机制
时间:2014-04-15 14:23:40    作者:王文兵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回应群众关切、增强改革实效,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供图: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引导各级法院和法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质量观,提高司法公正,改善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效果,已成为各级法院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2013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高度评价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就优化审判工作考评机制积极建言。

周光权建议将审判考核工作改革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梳理现有考核办法和司法公正、审判独立不相适应的地方,从而找出阻碍司法制度科学发展的问题之所在,使得下一轮司法改革有针对性,能够取得实效。

在现有考评机制的基础上,周光权说,可考虑引进外部评价标准,邀请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通民众在内的社会公众参与评价,建立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有机统一的司法评价机制,引导审判人员科学平衡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的关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审判工作考核指标和检察工作的考核指标有一些冲突。例如,在检察机关的考核中,抗诉改判、发回重审率是加分项目;但是,在审判工作考核中,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扣分项目。对此,周光权建议加强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沟通,消除审判工作考核和检察工作考核中有抵触的指标。他认为,“一刀切”的情况并不符合司法规律。

周光权建议增强与考核挂钩的激励机制,不能“只罚不奖”。通过考核,发现先进和典型,对审判工作做得好的法院,要切实提高其法官待遇,推进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待遇、有权威、有尊严的法官队伍。

周光权说,新一轮的改革,必须统筹抓好信息化建设和相关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所有判决书,除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以外,都应该在网络上公开。这项制度如果推行得好,大量司法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会涌现出来;也有助于实现“阳光司法”,最大限度地杜绝暗箱操作。因此,应当把判决书公开作为考核的核心内容。

各级法院只要改进办案理念,增强司法改革的实效性,就能为未来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科学化发展积累必要的经验,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综合评价方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基本特点,涵盖了从立案、审判、执行以及事后监督的各个环节,实现了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规范管理与审级特点的统一。目前,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量化标准,成为检验司法审判成效、检验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发挥、检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成为各级法院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必要工具,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起到了有效的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发现,评估相关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由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司法环境的不断变化,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优化,使之更加科学。

案件质量评估的目的不是考评,评估与考评的性质不同。评估体系的宏观性、原则性很强,用于评估的指标体系是一张用于反映全国法院案件审理整体质量的通用“体检表”,其主要功能在于帮助各级法院检查自身审判执行工作的“健康状况”,而不是对工作情况进行定性和优劣分级。虽然评估和考评都属于法院管理的范畴,但案件质量评估与审判工作考评却分属于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价值体系。案件质量评估属于宏观管理范畴,是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对审判工作质的方面的整体评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而不是依赖“强制”。而考评则是建立在对法院或法官审判工作业绩的判断基础上的审判工作评查、考核机制,它是通过外力的强制作用达到搞好审判工作的目的,强调对审判工作质与量的评价以及对个案的评查。同时,二者又是有密切联系的,如考评可以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作为考评的重要参考。由于受到传统考核、考评观念的影响,有些法院仍然将评估与考核等同起来,未将评估体系当作“体检表”来运用,而是简单地从中抽取一些指标制成“成绩单”来考核法院和法官,影响了指标体系实际作用的发挥。

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工作进行科学评价的制度研究,如将“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研究”和“关于完善司法统计和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调研”分别作为全国法院2013年审判理论和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充分借鉴国内外有关司法绩效评价的经验做法,将司法审判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继续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审判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于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考虑和接纳:

一是对于引入外部评价标准、建立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有机统一、通过指标引导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的平衡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满意度调查制度,优化具体的评价指标来实现,如增加新的指标或者对目前评估体系当中“公众满意度”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口径进行调整,并扩大外部评价在整个评估当中的比重。

二是对于法检两家评价指标存在的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就一些数据的统计口径和评价的指标功能进行深入商榷,努力消除认识上分歧和做法上的不一致问题。对于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评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优化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区分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原因,仅将确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改判和发回重审,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不利考量因素。

三是关于对裁判文书公开情况的评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设计过“裁判文书上网率”等指标,但是由于受到法院当前信息化建设滞后、软硬件跟不上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还无法有效提取计算这个指标,因此没有纳入到当前的评估体系当中。其实,对于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地方如上海等地法院,已经将类似指标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未来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最高人民法院会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作为评价各级法院贯彻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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