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涅槃 文化重生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基层法院文化再建设
时间:2014-04-14 17:38:15 作者:张丽丹 来源: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文化是理论命题,更是一个实践命题。在当今社会转型、管理转制、观念转变的进程中,文化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最高人民法院在改革攻坚的关键时刻,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之举,发关键之力,建关键之功,通过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在实现“公平正义比阳光还重要”的月朗气清社会中发挥法院的积极作用,有力、有效地深化法院文化建设,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当今形势下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一、新时期的法院文化概念 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不同个体有关法律和法院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等等的观念形态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同时还包括与法院有关的制度以及器物文化的综合体,后者如法院的建筑风格、法庭的布置与法庭人员的着装、礼仪等等。法院文化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对内而言,它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自我规定性和自治性,显示出一种团体文化特征。另一方面,对外而言,具有社会反射性,社会对法院的看法、意见、评价等可能借助各种力量,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等等反过来来影响这种文化的走向或者改变这种文化特征。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生在一个统一体中的过程。 一个国家法院本身的历史,作为一种象征性实践的过程,同时表现为法官以及法院内其他群体通过其行为完成的对法院体制、体系的建构的结构化和同时被自己所建构的法院机制的结构化的同步双向性活动,而且同时还表现为社会中“建构的结构化”和“被建构的结构化”的双重过程。文化在形成过程中更多表现为主体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的连贯性、历史性的轨迹,一旦成为固定的模式后,不仅该群体中的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行为与思想并不足以对其产生影响,外部的人员或组织也不太容易对其施加影响。通过对法院主体―法官的“习性”进行剖析,不仅可以找到法院文化的本质所在,也可以找到提升或者改变法院文化的可能道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制约之下,法院的文化特征会促使法官养成一种习性,积累某种知识,进而形成一种司法传统和风格,具体而言就是法官的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集合体。这种习性和知识一旦形成,就会通过法官带到他审理的案件当中,甚至带到法官可能会谋求私利的案件当中,从而呈现出某种法院文化的态势。 另外,法院的建筑、法庭的设置、法庭仪式等等也会非常直观地反映出法院文化的物质层次。 二、 明确法院文化需首先厘清的两个问题 (一)法院文化不仅仅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 弗里德曼把法律文化划分为内部法律文化和外部法律文化。“外部法律文化是一般人的法律文化,内部法律文化是从事专门法律任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每个社会都有法律文化,但只有有法律专家的社会有内部法律文化。”[1]按照他的观点,内部法律文化就是法官、律师、议员等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它们的相互作用使得外部对法律制度的要求转化成为法律。这样一来,法院文化显然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内部法律文化。同样,立法文化、检察文化等可以一同构成内部法律文化。 这种归纳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如果从完全宏观的角度看待法律文化,即把法律文化看作是法律现象的综合体和产物,包括内在和外在、主观和客观、制度和观念等等方面,那么法院文化显然可以归入到法律文化当中。不过应该注意的是,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产生的概念是否具有通说性。通过上文对法律文化的梳理,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法律文化是法律的文化投射,是用文化对法律进行解释。如果把法律文化的重心放在文化上,那么法院文化显然又可以与法律文化相提并论,因为法院文化可以作为文化的另外一个子系统,不同的国家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法院、诉讼体系,归根到底是因为文化传统的不同,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还有就是中华法系以及其对周边亚洲国家的曾经的深远影响。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法院也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是一套规则或命令,法院是执行这些规则和命令的一种方式。另外,前面已经讨论过,文化的含义是千差万别,不同的定义者会根据自己研究需要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定义,因此从小到一个地方的法院文化,到大到全球的法律文化都可能会出现,因此笔者认为,跳出法律文化的圈子来看待法院文化,或许才是明智之举。 (二)文人情结有待商榷 前文已经论述过,中国人对于文化的需要更多是从传统中寻找心理优势,法律文化如此,法院文化也如此。这点我们从前面选取的几个法院网站对于法院文化或法官文化的栏目设计也可以看出来,它们实际表明了一种导向,即我们法院的法官在努力充当“青天”为民做主的同时,要更加注意个人的文化修养,要琴棋书画样样都能会一点,这种对于法官的要求,很有点类似中国古代对文官诗词歌赋的要求。这种所谓培养“文化素养”在很多法院被认同,如很多法院在加强文化建设时都会首先想到搞点法官自己的文艺演出,推出些书画展览等,最高法院“法院文化建设专题讲座”第一讲就是对于书画的鉴赏介绍。在笔者看来,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这种所谓提高法官文化修养、加强文化底蕴、强化法官文化知识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以及廉洁意识,但如果仅仅止于此,让法官回归中国传统的文人境界,显然模糊了法官的职业特性,与现代化法院对法官的要求并不吻合。我们目前一些法院显然对于法院文化的认识就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这需要矫正。 三、 法院文化特征分析 (一)它具有物质依附性,法院文化往往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的发展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变化和革新。 (二)法院文化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即历时性和当下性共存。文化作为一种经历史固化的某些群体的行为模式,是传统栖身之处,也是传统影响之重要所在。不管重视程度如何,法院在一个社会政治体制的地位都是不容忽视的,就整个社会而言,法院并非仅仅是一个判断是非的场所,它还承载着社会矛盾调节器的重要作用,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更是国家机器系统中一个关键的子系统,法院文化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我们法院的传统是什么,这些传统那些是可以发扬光大的,那些则是我们法制现代化的障碍。 (三)法院文化具有组织文化的特征,虽然与企业文化有相同之处,都是组织内部成员对于组织的观点、态度、价值认同感、情感等等意识形态领域的集合体与组织本身的制度和器物文化的总和,但法院文化具有外向性,即法院作为集体对于法律的认识、关于法律的知识和技能应当是法院文化的第一个层次,然后才是法院的主体法官对于审判本身的认识、观点、态度以及法院自身的审判制度、诉讼制度、管理制度等和法院的物质建设,后者包括法院大楼、法庭设施、法官礼仪、仪表等等。这些文化特征结合起来构成“法院的外在形象”。只有对这种整体性和外向性结合的法院文化进行研究,才可能解释我国法院目前的现状和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才可能为现在社会中反映比较强烈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找到根源和可能的对策。 (四)法院文化是一种理性化的文化,并且具有相当的自觉性。法院作为一个社会中的审判机构,居中裁判,追求公正、公平是永远不变的价值。审判活动具有自身的一些逻辑性和规律性,并非主观可以任意改造,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应当意识到法院文化所显示出来的理性,而且这种理性应当是世界通行的,不会因为国家、民族、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条件不同而不同。恰恰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院文化进行梳理,一方面可以找到共同点,另一方面则通过比较发现是否有可借鉴之处。 四、基层法院文化现状与分析 (一)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 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3548个,法官20余万人。中国地方广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自然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而表现出不同的特色。这种特色最突出的就是,不同法院对法院文化的理解不同。 首先,不同的法院由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同、法院整体水平不同等等因素,在法院文化的提法上也有所不同,如有的希望通过文化来培养自己的审判人员,因此出现“文化建院”、“文化育人”的说法,这些法院往往会鼓励自己的法官读取学位、注重图书馆建设、经常举办各种法学家讲座、鼓励法官写作等等;有的法院则注重通过文化强化对法官的领导;有的法院则认为法院文化就是丰富法官的文化生活,因此举行歌咏比赛、运动会、摄影比赛、文学作品创造,或者加强图书馆的建设等;还有的法院希望通过法院文化的宣传达到廉政建设的目的;还有的法院和当地一些革命传统联系起来寻找法官所应当具有的文化品格;还有些法院认为法院文化应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结合,法官除应当具有是非、公平、善恶之心外,还应当富有仁爱之心,因此主张向社会献爱心,如以法院为单位或几个法官结合起来长期资助贫困学生、家庭等。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是,尽管各地法院对法院文化的理解不一,叫法不同,但都愿意用“文化”这个可纳百川、千山的概念,达成对于法院工作的一些推进。 其次,各地法院都充分利用“文化建设”契机,率先把自己的法院“硬件”建设上了一个新层次。最近几年,笔者到各地法院时候,基本上都会有机会参观新建的法院,而这些法院的法官们对自己新的办公环境基本上都是比较满意的。这些新建的法院,在造型上都极力表现与法律有关的象征意义,如天平图案,象征司法公正、公平,有的法院本身大楼就是天平的形状,有的则是在内饰上使用;还有山、水的造型体现在壁画、浮雕或者园林上;再有独角兽、貔貅等传说中的代表“正义神”的动物形象;以及“法”的古代写法以及古典解释等等。而在功能设施上,则能为法官提供较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舒适便利的诉讼环境。由此可以看出,法院文化中物质基础部分基本上在我国现在的法院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三,很多地方的法院对与法院文化还停留在“文艺体育活动”的认识层面上,如《人民法院报》从 2005 年开始设立“法院文化建设”专栏,不定期发表一些记者采编的官员全国各地基层法院、法庭的文化建设活动,看到最多的就是“书画展”、“运动会”、“文艺会演”、“业余文化生活”等的一些报道。有一篇报道的结尾很好地反映了这种对于法院文化的“文体化认识”:“各种文化活动的蓬勃开展,让XX法院有了良好的院风,从而也带来的审判质量、审判效率的显著提高。”将法院文化与审判活动、法官职业素质等职业化内容割裂开,是对文化的“边缘化”以及“功用化”态度的体现。 (二)法院文化建设表象的深层次分析 明眼人马上就能发现,上面所述的法院文化,实际上“建设有文化的法院”,而不是法院文化本身。作为“他者”的法院文化是可以建设的,而且由于建设程度的不同,会显示出不同的特征,但法院文化建设并不等同于法院文化。从“本我”而言,法院文化是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具有自我规定性的以法官习性为中心的结构出现的,法官在听讼中的行为方式、对当事人的态度、做出判决过程中是否会请示上级法官或领导、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或诱惑的想法等等一系列观念、活动,才构成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当然法官歌唱的很好听,也展示了法官的人文修养中的一个侧面,但显然法院文化不仅仅包括这些。因此,在地方法院纷纷进行文化建设,并且极力“推陈出新”所谓自己法院的“文化特色”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真正的法院文化是什么。还有另外一个极端,即很多的基层法院根本无暇顾及到法院文化的问题。如一些西部地区的法院,法官数量极少,办案条件非常差,对于“法院文化”的提法从来就没有在意过。但是法院文化仍然决定着这些法院对法律的看法、对司法权的认识、对自身价值的判断以及整个法院所给予他人的印象等等。 因此,仅满足于上述对于法院的文化建设,并竭力“花样百出”,并不能真正“建设新文化”。只有找寻到法院文化的定位,才可能真正出现“某个法院的文化”,然后带动整体法院文化的变革。有些地方法院在有意无意之间,把准了法院文化的脉络。如有的法院提出的创建“学习型法院”,笔者认为就是对法院文化的一个良好的把握。学习是职业化的最直接的途径,具体做法是首先把“学习”作为一个概念向全院推广;其次,结合各种考核制度,将法官的学习成果、学习态度、学习过程等量化并计入年度考核;第三,为法官提供培训机会,“培训与自我教育结合”;第四,围绕自己的审判活动,开展调研。这种把学习定位为终身教育的理念,如果贯彻到位,相信应该会对该法院具有深刻的影响。因为法院文化的核心在于法院的精神。从总体而言,法院是遵守法律,维护法治,提供公平正义的判决的机构,法官素质构成了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这些素质包括法官的正义感、法律感、社会责任感、判断技巧和逻辑思维能力、多学科的知识结构等等,这些都可以通过学习得以提高和丰富。法院文化的正确定位,可以帮助法院实现正确的导向、一定的凝聚力,并构成约束和激励机制。[2]不过,所谓“学习型法院”也并非地方法院的独创,而是最高法院的文件指示,可见,在当代中国,至少在目前,地方法院并没有形成自己真正独特法院文化的条件和机制。 五、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走向 研究中国法院文化,首先进入到笔者脑海中的是,中国的法院到底是干什么的?即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构想中,在宪法的章程中,被赋予了什么样的权力、地位和职责?中国的法院,在传统意义上,是行政官僚机构的一部分,当代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条文),我们没有权力分立,也没有权力制衡的权力构架和制度安排。这是中国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情境中,我们就不能对法院有不切实际的要求,更不能照搬西方,主要是美国的法院模式。法院从司法行政合二为一,走向国家的审判机关定位的过程,就是传统法院文化向当代法院文化转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没有停止、不断向前的旅程。 (一)认识法院文化的双刃性 在这个并非坦途,但充满着人类对公平、正义追求的过程中,我们或许可以暂时搁置学者们念念不忘的司法独立,而尊重中国的法院文化自有历史逻辑性。这或许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即认识到法院文化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目前看来,不管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后者尤甚,对于法院文化有着过高的期望。“法院文化建设”的提法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从最高法院提出法院文化建设,并大力推行到全国法院之后,“文化建院”不仅成为一项任务,也成为很多有着改革热情法院的一面旗帜,原因就在于很多法院认为:“抓法院建设,从根本上说,必须从文化建设抓起。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建设的根本,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种将文化作为“灵魂”、“源泉”的认识,一方面说明法院已经认识到文化在意识领域内强大的内力所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法院系统对于文化一厢情愿式的热衷。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具有自身的传统性和历史逻辑性,并不是法院说建设就可以建设的,一个法院当然可以拿出钱来建一座图书馆,收藏上千万册法律图书供法官查询,法院也可以盖新的现代化的审判大楼,但这些只是法院物质化文化中很小的一个部分,法院文化的主体部分会在很长时间内延续着原有的品格,传统法院文化的消极影响也会在很多时候不期而遇。只看重法院文化的积极意义,很容易将其作为某种管理的工具或方式,认为文化建设好了法院的问题就解决了。我国法院现在存在的很多的问题,一方面是政治体制的问题,另一方面恰恰是法院文化本身的问题。因此法院文化并不是一个一试就灵的“灵丹妙药”,它可以用来解释法院的问题,发现法院的问题,并找到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 (二)发现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审判为民 有了这个基本的认识后,笔者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就是为了解决矛盾而存在。任何社会都会有矛盾发生,大到国家政策与国民需求的矛盾,小到邻里之间因为口角而发生身体上的拉扯。解决矛盾的机构、方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同国家的民族传统不同,也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法院,作为具有国家公力强制救济力的机构,往往会成为人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最后的、或者最有可能的选择。于是才有这样的说法: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因此法院又与公正、公平、正义等等美好的期望具有了密切的关系,人们对于法律的追求和渴望在很大程度上都要通过法院这样一个血肉丰满的实体,获得的有形的概念。满足当事人接近正义的要求,应当是当代中国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法院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在审判活动中渐渐接近这个美好的目的。如陪审制度可以让公众直接或间接参加审判活动,从而使司法还原其应有的民主性;如程序设计上应便利当事人;如诉讼中以当事人为中心;如在法官当中培养当事人主体理念等等。“审判为民”并不是一个口号,或者一个花瓶,只有充分满足当事人和公众对于正义的追求,法院才可能获得希冀已久的公信力、威望,法官才能真正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于是,我们就不会再为调解权是否是审判权而争议,也不会为“送法下乡”而感到有违法治理念。审判为民可以有效化解纠纷、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可以规范司法行为,可以打击犯罪,也可以完善我们的司法制度。 (三)锻造法院文化的职业性文化品格 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机构组织。任何组织的良性运用都需要制度来规范,因此国外对于法院文化的研究会落脚在法院管理上,尤其是针对首席大法官如何对法院案件流程进行规划以及如何对法院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有着深刻的探讨。笔者认为,西方法院法官的职业化特征历经历史上很长时间的锤炼,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律师经过长达 10 年以上的辩护经验才可以成为法官,还是欧陆法官经过专业的法学院教育后按部就班进入法院系统并缓慢获得晋升,法官作为一种需要拥有特殊技能、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的职业,早已在国外得到认可和执行。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法官并不需要法院进行特殊的培训,法官本身已经是职业化群体,进入到法院的成为法官的人,与其他的法律执业者一样,是具有一体化特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对于法律有着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念和信仰,对于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对于审判活动有着大致相同的思维模式和经验性考量。因此从大的方向来看,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院文化研究者并不太关注法官的职业化本身,管理文化凭借此原因占据了西方法院文化的主要阵地。而就中国而言,笔者认为,管理、组织等等的文化仅仅是法院文化的一部分,法院文化应包含法治文化、管理文化、物质文化等内容,此外还应加入一些具有区域特点的文化内容,如笔者所在的福建闽西地区,作为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又是客家地区,那么还应包括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等。那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它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区别何在,笔者认为最大的不同在于法治文化上,在现阶段中国而言,法治文化包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谐和睦价值追求、诚实守信社会观念、理性有序行为规范和善意贤良道德风尚。该如何展示法治文化,则必须通过法院职业文化,因此我们应当发展的是一种职业性文化。我国法院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与其他的司法部门相比应该有不同的职业化特征,研究法院文化,就是要研究法官这种职业者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思维和判断模式所共同构成的职业化倾向或者说群体特征。这种职业化倾向或特征决定了一个法院乃至整个法院系统的法官所具有的精神生活以及物质生活习性,而这些习性都会在审判活动中表现出来。法院文化的职业化特征通过审判判决向社会大众进行展示,当然也体现在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与法官的接触过程中,因此法院文化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于法院的评价和公信度。所谓的职业化,国外的研究者认为,包括 1.该职业拥有为一套理论体系所支撑的特别技能;2.该职业由一群同僚构成;3.该职业的形象由组织内共同认同来维护。职业标准应当包括如下的一些经常被提及的因素:正规的教育要求和入门要求,独占一种深奥的知识和综合的技能,实践过程中有自主的条件,可归于职业伦理之下的学术权威,职业性的联合组织。这样就可以保证当事人不用再怀疑法院所提供的判决或服务的专业性,并且相信他们能完成任务。因此在目前中国,强调法院文化的职业性文化特征,可以用来消减传统法院文化的行政化倾向,也才能使法官真正成为法官而不是官僚。 (四)追求法院文化的法律信仰理念 法院并不仅仅是适用法律于案件事实的场所,它同时是法律得到实现的最重要的途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是法律的终极理想,尽管数千年来,中外的智者、学者、实践者对于公正的看法有着各式各样的版本。具体到法院、法官,则保持对于法律的忠实,根据良心原则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就是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对法官而言,信仰法律,才会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信仰法律,才会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化水平;信仰法律,才会把在审判过程中严格依照程序,以当事人为主体,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对法院而言,庄重的法院建筑、有序的法庭设置、适度的法庭礼仪、整齐的法官穿着,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了宗教般的力量和神圣性。在法院文化中,将对法律的信仰作为形而上的追求,应是法院文化的精神支持的主线。 文化是一个十分厚重的概念,法院文化对司法的能动用不言而喻。在新形势下,我们要以科学的理论、坚定的信仰、严格的纪律、先进的司法理念统领法院文化建设,使法院文化建设的主旋律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自主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潮流,从而促进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1]弗里德曼著,李琼英、林欣译:《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6 月第 1 版,第 223 页。其实关注这些所谓的“精英人物”的行为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是有的欧洲学者所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被称作是“构成成分方法”(formants approach),即把法律看作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个集团或某些人或某种集合体在其中的活动,其主要的观点就是这些精英人物的竞争性互动在特定的某个法律传统中构建了某种法律的模式。具体参见法国 Rodolfo Sacco 的观点。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者更加激进,认为法官的行为才是真正的法律。 [2]何永城:“用文化建设促队伍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06 年 1 月 12 日 B1 版。 [3]丁文、高绍安:《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接受本刊记者专访》,《中国审判》2006 年第 1 期,第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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