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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理念引领司法体制改革
——三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法院工作
时间:2017-01-17 09:28:20    作者:法言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不断创新理念思路”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也是对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法院整体工作的殷切希望。周强首席大法官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达了他对这一要求的理解。在他的讲话中,除要求全国法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外,还新提或重述了若干非常重要的理念、思路、方法,其中包括司法教育功能、司法评价功能、司法指引功能、司法示范功能、智慧法院理念、深度忧患意识、机遇意识、自我革命意识、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司法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善意理念、平等保护理念、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理念、改革主体责任意识、舆情敏感意识、民生司法理念、基层优先理念、反腐无禁区等等。

我们知道,一项工作开展不利的原因非常复杂:有时因为条件欠缺,有时因为资源不足,但更多时候是因为理念落后,思路陈旧。而更新理念、创新思路这一曾在无数场合被无数领导人强调但未曾奏效的工作方法,能否在2017年的法院工作中发挥作用?又凭什么说今年的司法改革一定会有新理念和新思路呢?

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聆听了孟建柱书记和周强首席大法官的讲话,我们便有理由相信,创新理念思路绝非空谈。首先,我们有坚定不移的法治追求,它承载着无数法律人的个人价值和理想情怀。其次,我们赶上了一个实现法治梦想、施展法治才能的伟大时代,因此比任何人都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第三是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具备敢于自我否定的态度,具有自我革命的勇气,富有敢于担当的精神。第四是产生新理念新思路的历史条件、物质条件已有比较充分的积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础也已奠定。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缘由有些抽象,难以衡量。那么,让我们提出几个具体的检验标准,并在2017年结束时用它们来评估一下司法改革是否贯穿了新理念和新思路。

一是对于长期无解的问题是否转换思路、另辟蹊径。尽管我们对基层基础工作、法官司法能力、司法廉洁状况等问题“年年讲、月月讲”,但一直起色不大。在司法体制“四梁八柱”搭建之后,新理念、新思路便成为这些改革坚冰的溶化剂。

二是将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深度结合后,看有无新的工作思路产生。只有法学家对理论的精到阐述,或者只有实践家对现实的完全认知,并不当然产生出新理念、新思路。这里更需要丰富的政治智慧、法律经验,需要坚实的哲学根基和敏锐的观察能力。

三是在“地球村”里,是否能开放、智慧地鉴别、借鉴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当然,尽管人类有共同的文明成果,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成果的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每个国家的人民都有足够的智慧选择最适合本国国情、最符合本国人民最大利益的司法制度。这看起来或许不是什么新思路,但也经常有人因其站位高低、面朝方向的原因而迷失其中。

“理念一新天地宽”。既然创新理念对司法改革如此重要,可想而知这绝非一个可以轻松逾越的难关。或许我们应当经常面对镜子里的自己问一句:我有没有为陈旧理念所绊裹足不前而贻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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