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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需个案正义的“南门之木”
时间:2016-11-29 10:21:29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来源:光明网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发布。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等重要问题。现在,这个“意见”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正式发布,充分表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已为改革开放近40年的实践所揭示和证实。产权问题是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其体量的不断增大,产权问题愈发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构建的关键性因素。在中国这样的由革命战争而致政权建立,由政权建立而致产权制度巨变,又由改革开放而致产权制度发生变化的制度环境中,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尤具安定人心、稳定基础,从而达至经济持续增长、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

实际上,在近40年改革开放的社会大变革中,产权意识以及对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已是具有越来越多个人财富的中国人之共识。也正是在这样的认识氛围中,任何轻视产权、无视产权、违法或违反法律精神处置产权的事例和案件,都极易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极易产生不安的社会心理,并由此引发投资上的观望不前乃至资本外流。因此,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发布后,亟需以具体的个案正义来固化人们有关产权的认识,亟需以纠正那些在社会上有强烈影响的涉产权的冤假错案来安人心、稳投资、促增长。一句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需要一根“南门之木”来树立其权威性。

人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官员在解读上述“意见”时,突出了纠正涉及产权的冤假错案的急迫性。在论及涉产权案件的个案正义问题时,国家发改委官员对记者表示,“一些地方由于司法不够公平、不够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一些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仅如此,“意见”明确指出的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也直接否定了“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政府、司法机构的当任人员纠正前此发生的涉产权冤假错案,是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的一部分,也是其责无旁贷的职责。“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对此,相关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已经开始着手“南门立木”的行动。最高法院在10日就已举行专门会议,讨论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问题。会议强调,司法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增强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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