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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参会代表建言国家司法救助改革
时间:2016-10-26 14:33:49    作者:黄晓云 整理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2016年9月9日,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在天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会上指出,各级法院要以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为目标,以天津法院创造的“六个统一”改革经验为示范,以公开透明为保障,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陶凯元强调,各级法院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严格司法,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党委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其他司法工作的对接,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改革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在会上,参会代表们也畅所欲言,谈了自己对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感想、启发和建议。听百家之言,集众人所长。本刊特此选登几位参会代表的发言,希望可以借此进一步开拓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思路,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改革进程,做好这项“一头连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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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救助案件的程序亟待完善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符合我国的“仁爱”伦理传统,是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是“花小钱,办大事,促和谐,送温暖”,应该加快实施和完善。

按照“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的改革目标,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需要做到双轨立案、严格时限和决定公开。双轨立案,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直接向立案部门提出申请两种方式。实践中一些法官对后一方式表示疑虑,认为目前后一方式基本没有出现,而且如果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话,可能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案件。但是应该看到,随着救助案件法律推理和裁决标准的逐步统一,当事人自己提起立案申请的情形可能会出现而且会增多,从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角度看,后一方式也是必要的。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有的法官认为10个工作日的期限太短,不少案件难以在如此短促的期限内作出。考虑到救助案件的救急性,规定较短的期限是必要的。而且从天津法院的实践来看,从所有案件材料齐全到发放救助金平均为8天,因此10个工作日的期限通常是具有可行性的。

关于决定的公开,有法官认为公开后会引起当事人攀比,还会导致不必要的争议,实践中有的法官甚至口头告知。事实上,决定公开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决定的理由,而且也并不必然引起当事人的攀比,应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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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婧(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统一规范,提升司法救助战斗力

部队讲究战斗力生成。所谓战斗力,主要是人和武器的结合。如果用到司法救助改革工作上,同样是两者结合。司法救助是综合性极强的复杂工作,对人的思想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至于武器,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范,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目标:“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这是完成好司法救助改革最重要、最有力的武器。

司法救助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有了各级党委领导、各地方法院,特别是优秀法官队伍的努力拼搏奋斗,我相信司法救助改革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真正把“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牵着司法关爱”民心工程做好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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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新(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国家司法救助要本土化

司法救助工作要借鉴外国经验,但又不能生搬硬套,要有创新,要有我们自己的特色。法院要彻底摒弃“附带工作”意识、“被动应付”意识、“临时任务”意识和“单纯救助”意识等错误意识,积极总结司法救助工作经验,对先进经验要大力推广。法院还要联合社会各界,用传统文化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从源头抓起,知法守法,这才是社会和谐的保障。

法律是无情的,但法律工作是温暖的,法院要通过抓小抓早、化小化早,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实现司法救助工作的最终目标: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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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司法救助应更多在审判环节之前解决

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国家赔偿,该项工作涉及到公检法各办案机构,而目前大了量工作似乎更多集中在了人民法院。这不仅加大了法院工作负荷,且与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目标相悖。以刑事案件为例,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一般经过8个月左右时间,若都等到法院审理环节再行救助,时间较长。

建议细化各办案机构工作范围。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的文件并未明确办案机构应承担的司法救助工作范围,特别是对刑事案件相关规定有待细化。救急救早,应该更多在审判环节之前解决,才更符合司法救助之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审判的工作压力。

严格确定救助范围。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不是社会保障的最后屏障,法院在实行司法救助过程中,要严格确定救助范围,不宜为体现人文关怀,把一些本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畴部分纳入法院工作框架之内。

斟酌部分司法救助案号的表述。目前司法救助的内容相当一部分是涉诉涉法信访案件,虽然这部分案件确实属于特定历史产物,但终究要导入司法程序。故建议在法律规定框架下设定案号,比如司救访的案号改为司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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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芙(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

律师也要为困难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

作为律师代表能参加此次会议,我感到非常荣幸,同时也深深感受到了法院在民生领域为困难群众付出的辛劳和努力。“天津经验”确实是司法救助工作从理念到实践的一次重大飞跃。我认为,它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形成一套行之有效、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制度,而且总结提炼很到位,“一个加强、三个联动、六个统一”。这种工作模式可复制、可推广,能适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明晰司法救助在国家救助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条件等要素及与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进一步推动国家救助立法,切实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国家救助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此次会议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重要事件。同为法律执业者,希望律师能同样投入到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事业中去。希望今后我们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能结合得更紧密一些,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除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外,探索对被害人或者有急迫困难的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法律援助,与法院加强合作,共同为困难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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