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时间:2014-04-10 15:41:50 作者:王文兵 本刊记者 黄晓云
雾霾、PM2.5,2013年这两个词深刻地影响着国人的生活。从北方到南方,从北京到上海,不少一线城市谈之色变。继前几年的水污染之后,此次更大范围的空气污染让环境危机更真切地摆在了每个人面前。 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来自安徽合肥的安进代表说,面对环境保护问题,国家紧急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也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但考虑到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应建立一套长效保护机制。 安进说,目前,我国现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仅限定为政府职能,而环境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环境保护也应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提升环境保护力度,有效遏制污染环境,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法律层面实现环境保护全民参与,使公民对环境的保护从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权利进化为一种“触手可及”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已经势在必行。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诉讼模式 扩大环境保护主体资格范围,使有职责的环保部门在公众环境利益正在遭受损失或将要遭受损失时主动履行其职责,也可使众多愿意为环境公益献力的社会团体担负起社会责任,有效解决“公地悲剧”的问题。同时,也将公民个人纳入原告范围,这使得公众参与原则不再是空话。 积极发展环保团体 同污染者和执法机关相比,公民个人力量弱小,很难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一旦公民结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环保团体,那便有可能同侵害方平等对话。国家环境保护运动的实践已经证明,环保社团无论是在推动环境法的制定,还是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环境法的实施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很不健全,尤其是程序的缺失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迫在眉睫。一方面,应当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在实体法上确立“公众环境权”,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针对侵害“公众环境权”的侵权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 将环境案件从其他案件中区分出来,成立环境案件审判庭,同时根据建立环境审判庭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选拔一些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较高的办案人员,开展环保专业知识培训,保证环保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目前贵阳、昆明法院都设有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来确保环境诉讼案件的公正解决。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有关民事和程序事实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关于违反环境公益的事实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仅需要对被告损害公益的事实,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便可,其余的事实由被告负责,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07年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我国首次提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这对加大我国环境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实际效果甚微,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原告奖励制度的建立 在立法设计上,应当体现一种激励机制,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原告因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而由个人出钱为公共利益打官司存在很大的限制,非经济能力微薄的公民所能承受,且也不是长久之计。因此,为充分鼓励民众参与,应考虑对于胜诉或不完全胜诉但对公益促进有贡献的原告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判由被告承担,并对胜诉的原告进行必要的奖励。 防止滥用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范围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倒置,再加上诉讼费用的收取上有优惠措施,这些都为滥诉开启了方便之门。所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最大担心就是滥用诉讼,因此有必要对滥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进行防治。 办理情况 鉴于我国资源、环境保护的形势比较严峻,自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的目标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积极探索加强资源、环境司法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目前,正在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研究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增加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项目中向立法机关提出增加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最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该制度仅原则性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底启动了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拟在司法解释中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55条已经明确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目前尚不能将公民个人纳入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安进代表建议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诉讼模式,有待将来根据形势发展,适时推动立法予以解决。目前在公益诉讼主体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是否受“法律规定的”限制,综合分析有关立法资料和立法工作者的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立法本意并不强调“有关组织”须由法律规定,但最终在司法解释中如何规定,还要在征求立法机关和其他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后研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可能依法支持环保团体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原告奖励制度鼓励人们提起公益诉讼,涉及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交纳(包括缓减免)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的,目前执行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建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特别规定。为防止公益诉讼制度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拟考虑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通过规定合理性受理标准、尽可能合并审理不同原告起诉等方式,引导公益诉讼有序开展。 二、研究制定关于审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制定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目前,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原告是否应当就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在认识分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继续关注环保法庭的设立问题,根据案件数量和实际需求积极稳妥推动设立环保法庭。设立环保法庭,有利于建立和培养专门化环保审判队伍,提高环保司法能力。近年来,部分地方如江苏无锡、贵州、云南等地设立环保法庭。但是,环保法庭于2007年11月开始设立以来,各环保法庭总的受案数量不多,而且所收案件还包括渔业、林业、土地资源案件。设立环保法庭的现实需求,需要兼顾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抓紧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设立环保法庭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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