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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四大疑问
时间:2016-06-23 14:43:41    作者:王春    来源:法制日报

今天,办案法官针对美国警方移交的访谈报告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李向南的作案动机、杀人是否有预谋、是否构成自首四点疑问进行了详细解答。

美国警方移交的访谈报告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引渡、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其他刑事诉讼协助和警务合作事宜。

本案犯罪行为地在美国,中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中美司法协助协定赴美国调查取证,美国警方将调查收集的主要证据材料移交中方。美国警方移交的视频资料、现场照片、尸检报告等以及美国警官的访谈报告,均属于刑事司法协助范围。证据材料均经美国爱荷华州州务卿公证(证实美国警方所移交的证据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由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认证,由我国公安部确认接收,再转交至温州市公安局,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辩护人关于美国警官的访谈报告不属于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访谈报告由美国警官个人出具,经其签字确认,报告内容为警官通过访谈了解到的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情况。访谈报告详细记录了访谈时间、地点、方式、被访谈人身份信息和访谈内容,且部分访谈过程有律师在场,或有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反映访谈过程。访谈报告所述内容,与美国警方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反映的情况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综上,对孙某某等的访谈报告经法庭质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部分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作案动机。办案法官说,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向南杀人动机出于与邵某之间的感情纠葛,但李向南关于邵某提出“周一至周五跟那个中国籍男子一起,周末跟其一起”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李向南杀人是否有预谋。法官表示,被告人李向南辩解称是临时起意杀人,并非有预谋杀人,购买机票系为回国散心,行李箱系为搬家准备,哑铃系为锻炼身体,并非准备用于杀人后使用;杀人后用行李箱装尸体并将哑铃放入行李箱,本意是为了沉尸不被发现,保证自己能够及时逃离美国。经查,案发时李向南正在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距离考试时间近,但其购买单程机票回国,又未事先告知家人,其辩称购买机票回国散心不符合常理。李向南所谓的搬家系在所住小区内搬到另一单元,而其房间已有行李箱;李向南购买的两只哑铃不等重,且哑铃较重,相比李向南的形体,难以采信用于健身;在埃姆斯购买行李箱和哑铃,但其居住于两小时车程之外的爱荷华城,购买的行李箱大、哑铃重,舍近求远购买,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故李向南关于购买机票系为回国散心,行李箱系为搬家准备,哑铃系为锻炼身体所用的辩解不符逻辑,也有悖于常理,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向南因感情纠葛提前预定回国单程机票、事先购买行李箱、哑铃,作案后均予以使用,可认定李向南杀人有预谋。被告人李向南及辩护人关于没有预谋的意见均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李向南是否构成自首。法官称,虽然被告人李向南自动投案后多次供述中提到“误杀”“过失”“无意”等字眼,并否认有杀人预谋;且尸检报告证实邵某头皮深层左侧有紫色变色,即头部有钝器导致的外力损伤;脸部皮肤上有撕裂伤,脸右上部中心位置牙齿和侧部门牙(右上颌1、2齿)缺失,证实其生前受到外力打击。被告人李向南交代仅用手掐死邵某,与尸检报告内容不完全相符,避重就轻。但其对自己用手掐死邵某的行为一直供认不讳,故可认定李向南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构成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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