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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司改进程中的里程碑
时间:2016-05-11 10:20:08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

老百姓告状难,在我们这个古老国家,千百年来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中国成立后,仍不乏“秋菊打官司”这些鲜活的例子。法院不拒收诉状、法官不拒绝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作出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重大决定。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周强院长,以赴汤蹈火的勇气、壮士断腕的决心,强力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彻底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有效提升了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保障诉权。《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类似的规定也见之于我国三大诉讼法。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长期以来,部分群众反映的“立案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一直存在,影响了当事人履行正当诉权,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一大瓶颈。

法治是保障诉权的最佳途径。面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新要求,人民法院肩负着发挥审判职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依法立案,就不可能发挥人民法院在促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就会影响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以行政诉讼为例,如果当事人的起诉得不到依法受理,行政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改革是最大限度利用司法资源的必然选择。2015年5月1日以来,通过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全国法院彻底解决了“立案难”问题。同时,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立案规则,推动相关立法,致力于解决滥诉问题,提高立案水平、充实审判力量、提升审判能力,坚决落实好周强院长关于“坚持司法为民,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改进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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