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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由虚到实”
时间:2015-05-11 16:28:40    作者:王俏 实习生 王怡鑫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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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赵 岩 摄

近年来,随着娱乐行业的发展,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步增加,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如何满足综艺节目维权的需求,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相关版权纠纷中的争议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提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可判赔50万元以上。

纠纷增多  版权保护“披荆棘”

近几年来,各大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不断推出各档综艺节目。与此同时,随着3G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各类新媒体如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纷纷涉足网络自制综艺节目,与传统媒体竞争综艺节目的市场份额。伴随综艺节目的发展及相关收视率提升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步增加,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统计显示,北京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逐年递增,涉及到“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等若干知名综艺节目。此外,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带来的节目互相模仿、同质化的现象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并出现了相应的纠纷。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总结了近几年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现状:“综艺节目制作单位为保护其市场,愈发注重对节目的版权保护,一方面对外加大维权力度,重视打击侵权;另一方面对内通过合同明确节目参与人与节目制作单位之间的关系。”

作为国内第一家从海外引进节目版权的传媒企业,北京世熙传媒公司曾经为保护自己的节目版权而多次陷入版权纠纷之中。

2005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世熙传媒公司诉北京搜狐公司“面罩节目”一案作出判决。经审理,海淀区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认定北京世熙传媒公司关于“面罩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驳回了该公司要求经济赔偿的主张。

一直以来具体实务中,对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极大的模糊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向本报记者表示,学界普遍认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是指他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事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行为。通常要求受侵害的权利具有专有性、受侵害的作品具有合法性、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判定标准并未作一般性的规定,而是通过列举式的方式。”来小鹏说,这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面对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新型案件或非典型案件时,其行为判定就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更是存在空白区域,《解答》对此作出了回应。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给予了进一步解释:“综艺节目可以区分为现场综艺活动和拍摄完成的综艺节目影像。现场综艺活动可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行为活动,拍摄完成的综艺节目影像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综艺节目影像中使用的音乐、舞蹈、演说、戏剧、杂技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也可以单独构成作品。”

统一标准  认定性质“斩乱麻”

“为了鼓励原创,促进我国电视产业甚至整个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北京高院专门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具有该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调研组,展开了深入调研。在调研基础之上,北京高院对此类案件中集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制定了《解答》。”在北京高院公布《解答》的新闻发布会上,焦彦说道。

《解答》共十一个条款,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综艺节目中各种权利的行使、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综艺节目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解答》中的综艺节目,主要是指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文艺会演类等类型。综艺节目可以区分为现场综艺活动和综艺节目影像。

焦彦表示,关于综艺节目性质,既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一个最基础的问题。“《解答》首先确立了综艺节目性质认定的方法,即应当区分现场综艺活动和综艺节目影像,确定两者的属性不同。关于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问题,是整个《解答》的一个关键点。”

由于著作权法的修订尚未完成,《解答》未采用视听作品的概念。

对于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中如何区分作品和制品的意义,焦彦解释,综艺节目影像是作品还是制品,其区分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独创性。“比如晚会类、婚恋交友类的综艺节目,因为其制作过程通常是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进行拍摄,拍摄过程中导播会进行画面的选择安排,其连续的画面可以反映出拍摄者的构思,因此多认定为作品。”

“对于访谈类的节目,由于拍摄中机位摄制和拍摄角度通常是仅作简单调整,因此多是认定为制品。这种区分能够鼓励原创,使权利人基于不同的作品获得不同程度的权利保护。”

焦彦说,关于综艺节目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北京高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展开调研,适时出台新的调研成果,以统一裁判标准。

加大保护力度  赔偿额不封顶

北京高院表示,关于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问题,是《解答》的一个亮点。

北京高院经过调研发现,涉及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多是适用酌定赔偿。为了指引和鼓励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进行积极举证,同时也为了能够进一步规范酌定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解答》明确列举了适用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综艺节目的自身情况,包括综艺节目的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用或转让费用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时间,比如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侵权行为的方式,是否是实时转播行为或者是否提供下载、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使用节目的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

同时为了加大保护力度,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可以酌定50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焦彦表示,《解答》中规定了法官在适用酌定赔偿时的考虑因素,一方面是鼓励当事人能够积极对损害赔偿进行举证;另一方面也是规范法官在适用酌定赔偿时的自由裁量权,加强裁判文书中的分析论理。

来小鹏表示,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50万元的最高法定赔偿额,但其目的是为了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依然可以给予权利人以一定的补偿。在综艺节目侵权案件中,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案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往往很难准确计算,尤其是潜在损失的计算,此时就需要通过法定赔偿额来加以弥补。“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明显超过50万元,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允许法院酌定给予50万元以上的赔偿。”来小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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