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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大修
时间:2014-03-31 09:23:03    作者:宣海林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又一次的大修。4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将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修法背景
作为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消费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为维护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提供法律保障。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但19年来的实践表明,消费者维权难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也频频呼吁修法。
更为重要的是,在进入21世纪的头10年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环境发生了一些较为明显的变化,这些新变化冲击着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与理念,也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迫使我们开始重新审视本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能力。这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越来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产品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面对这些产品时难免有手足无措的感觉,其知情权、选择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新产品升级换代过快,其质量也难以得到充分保证,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加大,消费的风险上升。
大企业的发展壮大使得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凸显。全球经济的加速发展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大企业乃至超级企业不断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批富可敌国的“公司帝国”相继出现,这些企业无论在生产经营领域,还是在社会甚至是政治圈内都有着难以想象的影响力与决定力,在某些领域,这些企业甚至能够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在这种背景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如果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力量的出现和干预,消费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跨境消费的出现与普及使得维权成本加大。全球化的首要表现就是商品与消费的跨国流动,这种趋势在21世纪更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与销售,在全球范围内消费,这已经是一种不可遏止的世界趋势,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卷入这一世界发展潮流。而跨国消费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国性的出现,面对新的生产经营者和新的产品,面对维权的跨国性带来的难度,面对日益复杂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在无形中大大上升。
新的营销与购物方式不断出现,使得产品的质量更加难以控制,消费者维权的过程更加困难,成本更高。诸如电话购物、网络购物、消费信贷等新的销售方式的出现,在加大销售便捷性的同时,也使得产品的质量更加难以控制。而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在距离上与空间上的分离,也使得维权的难度加大,导致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主动放弃维权,忍气吞声。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进展
在新的生产与经营方式出现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从政府到民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为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较为有效的保障,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人民福利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将消费者权益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加以保护,这大大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这些最新进展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基本的推动与参考。
不断扩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延伸权益保护的内涵。从肯尼迪总统提出的消费者四项基本权利,到普遍盛行的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一直在扩展。可以说,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早已超出了基本权利范围,而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内容,如合同解除权、购物反悔权、个人信息保密权、方便救济的权利、不作为诉讼权等,从而实现了对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有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相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扩展中,构建了从消费品安全、卫生管理,到竞争和垄断管理、传统的合同法以及侵权法领域,直至商标和广告宣传管理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密网络。例如,欧盟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针对大部分蔬菜水果制定了复杂的产品标准,在质量甚至外观上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内容之细几乎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消费者维权的手段与方式不断健全,更为便捷。对违法违规厂商的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各种消费者维权机构与组织的设立使得消费者维权的便利性大大提高,触手可及的维权途径也使得商家难存造假的侥幸心理。例如在前几年全球性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汽车在美国就可能面临从消费者到州一级乃至国家层面的多层次诉讼,这种惩罚力度使得生产厂家以牺牲消费者权益获益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弱。
不断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将消费者至上视为企业经营的基本理念与生存根基。在欧美国家于20世纪掀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来,在不断扩展企业履行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内涵的过程中,企业越来越将消费者的权益置于社会责任的最高地位。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非政府组织不断涌现,对政府监管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例如英国,在1957年成立消费者协会之后,近年来又陆续成立消费者事务研究会、全国消费者组织联合会、全国消费者保护理事会等全国性非政府保护协会。这些组织对于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多样化的、细致的保护,进一步提升了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准。
不断重视跨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国际化。在欧洲,欧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建立全欧盟范围内的快速警报系统,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最近,欧盟委员会又在欧盟27个成员国设立了欧洲消费者中心,这一网络主要有两大功能: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使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在各成员国得到执行;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建立一个“无忧欧洲”正是欧洲消费者中心的口号,这也使得欧盟境内跨境消费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在国际上,1960年成立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改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2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这个组织的有效运转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促进了世界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准,从而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条文修订的相关内容
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具有突破性的条文:网络购物中引入“后悔权”,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保护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权力的确立;加大对夸大、虚假销售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霸王条款进行限制性规定,等等。这些条款的引入,既是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的体现,也是对现实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呼声的及时回应。
这次修订,可以说是顺应了广大民众的呼声,也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趋势的一种响应。我们也希望立法部门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将消费者的呼声真正全面反映到修订条文中去,使消费者真正成为“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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