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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赔偿标准及其完善
时间:2014-03-31 09:09:27    作者:左坚卫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


一、刑事错案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刑事错案,是指已经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刑事案件。目前,我国刑事错案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该法第33至35条对包括刑事错案在内的国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目前,刑事错案赔偿标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赔偿范围过窄、赔偿金额偏少、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具体。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1)诸多赔偿标准明显不利于当事人。例如,因刑事错案而导致公民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有的当事人收入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几十倍甚至更多,对他们而言,这样的赔偿标准明显不公正。又如,在因错案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的情况下,赔偿的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仅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即便按年收入5万元计算(很多地方目前还未达到这一标准),当事人最高也只能获赔25万。而有的错案当事人因误工而减少的损失可能高达百万甚至千万。在因错案造成当事人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也就是说,错杀一个人,最高也只能赔100万给当事人家属。(2)没有考虑刑事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有的刑事错案当事人由亿万富翁变得一贫如洗,错案给其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算,对此,法律采取了一概不理的态度,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小、标准模糊。刑事错案的当事人无疑都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都应当得到这方面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却规定,因刑事错案致人精神损害的,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何谓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都不明确。
由于国家赔偿法对刑事错案赔偿标准的规定存在上述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实践中的刑事错案赔偿工作处境尴尬。一方面,我国的刑事错案赔偿金额与某些国家相比,相差极为悬殊,因而遭受诟病。例如,2004年8月,四川省乐山师范学院在校学生王卫因与一名涉嫌强奸、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同名,被公安机关错误羁押4天。事后,王卫提起国家赔偿,获得国家赔偿金3000元。而2012年4月,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一名23岁华裔学生被美国缉毒署拘禁后遭遗忘,在狱中被关押5天没吃没喝,靠喝尿液维生,事后获赔410万美元。两起刑事错案的当事人都是学生,错案发生的原因都是警察失职,被错误羁押的时间也仅相差1天,两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却相差8200多倍!另一方面,即便在国内,性质相差不大的刑事错案的赔偿金额也经常相差悬殊。
二、完善刑事错案赔偿标准的建议
完善我国刑事错案赔偿标准,应当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提高赔偿标准;二是细化赔偿标准,将间接经济损失也纳入赔偿范围;三是将精神损害赔偿覆盖到所有刑事错案。由于错案当事人的损失情况可能相差极为悬殊,为了既提高赔偿标准又不至于无法落实,可以考虑仅规定一个赔偿下限,而不规定上限。这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个能够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赔偿数额。同时,考虑到刑事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失通常远远大于其他需要国家赔偿的事由,建议对刑事错案赔偿专门立法进行规定,并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资金来源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特惠补偿金”的做法,成立刑事错案精神损害赔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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